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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起步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08-01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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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行为。
       上述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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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八)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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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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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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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登记终止前将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
的资料提交公司确认后方可出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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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
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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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合理事由。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
其回避。
    关联股东回避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作
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的选举,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公
司股票上市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董事、
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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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有关规定如下:
    (一)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
每位股东投票权总数为其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例如某股
东拥有 100 股股票,而公司准备选出 8 名董事,则该股东的累积投票权总数为 100×8=800
票);
    (二)股东投票时可以把累积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位或
全部候选人,只要不超出其投票权总数,分散使用投票权时可以不必是其持有股份数的
整倍数(如前例股东若将其累积投票权投给 3 位候选人,给其中一位投出 300 票,另一
位投出 210 票,则最后一位只能投出 800-300-210=290 票);
    (三)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数并以拟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
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其中得票超过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累积表决权总数 1/2 以上的
董事或监事当选;
    (四)得票超过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累积表决权总数 1/2 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数超过拟选聘人数且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又相同时,排在其之前的其他
候选人当选。对得票相同的候选人适用累积投票制重新进行投票,按得票从高到低进行
排列,排名在前的候选人当选;
    (五)首轮投票中得票超过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累积表决权总数 1/2 以上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拟选聘人数时,对未当选候选人适用累积投票制重新进行投票,
按得票从高到低进行排列,取排名在前的候选人补足应选人数。如遇得票相同的情况不
能确定当选候选人时,按前项规定重新投票;
    (六)经股东大会三轮投票仍不能选举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时,
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董事会应当在 15 天内召开临时会议,确定再次召开股东大
会选举缺额董事、监事的时间,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有关情
况。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推迟至新当选董事、监事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时方可就任;
    (七)在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前,公司应发放给股东关于累积投票制解
释及具体操作的书面说明,必要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指导其进行投票。
    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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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
同、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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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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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
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
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议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董事会拟定修订稿,修订稿
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中有关上市后应履行的披
露、公告、报告等事项的约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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