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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起步股份:关于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4-18  

						证券代码:603557            证券简称:起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0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1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5,2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0,000,000.00 元 , 扣 除 承 销 费 7,800,000.00 元 ( 不 含 已 预 付 的 保 荐 费
1,000,000.00 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512,200,000.00 元。本次与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直接相关费用 10,802,415.09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9,197,584.9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76 号《验证报告》。
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
构”或“东兴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对应募集资金投      账户余额
                                                      资项目          (万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356080100100427785     智慧信息化系统     17,000
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升级改造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77903979410708      婴童用品销售网     19,220
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络建设项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3430020110120100013413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
公司丽水青田支行
      合计                      -                    -           51,220
注: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中含部分已发生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及东兴证券签署《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60 8010 0100 4277 85_,截至_2020_年_4 月_16 日,专户余额为_17000_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智慧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_/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
利限制。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
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乙方有权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乙方应当依据本协议的规
定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甲方应
当配合乙方的调查与查询。
    若甲方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
在限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如甲方在限定时间内不能纠正募集资金的使用,乙方可
书面通知丙方,并提示丙方按相关规定处理。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
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
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
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吴时迪   、 邓艳 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
的协议签订后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及东兴证券签署《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__577903979410708_,截至_2020_年_4_月_16_日,专户余额为__19220__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婴童用品销售网络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年
__ 月   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
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
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
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
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吴时迪    、 邓艳   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
的协议签订后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及东兴证券签署《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430020110120100013413   ,截止 2020   年 4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15000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吴时迪 、邓艳 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丽水的丽水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