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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通国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2017-12-1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17]AN352-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 / 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网址:www.grandwaylaw.com




                             2-5-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17] AN352-4 号


致: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签署的《律
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中通国脉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以下简称“查验”),并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国
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国脉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材料修订事宜的核查意见》(以下简
称“《核查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
项核查意见》”)。


    根据“172205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查验,并在此基础上就相关事项的有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
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
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中通国脉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


                                  2-5-2
书仅供中通国脉本次交易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
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申请材料显示,周才华、李海霞、徐征英承诺,上海共创2017年度、2018
年度、2019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不低于2,800万元、3,600万元、4,600万
元。请你公司:1)结合最新经营情况,补充披露2017年度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
2)补充披露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7年完成,业绩承诺及补偿有无顺延或调整安
排,相关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
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8)


      (一)结合最新经营情况,补充披露2017年度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


      根据上海共创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2017年11月30
日,上海共创2017年1-11月实现的营业收入为90,213,237.25元,净利润为
27,269,114.79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已完成全年业绩承诺的97.39%,尚未
完成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为730,885.21元。
      根据上海共创提供的目前正在执行的合同及其陈述,预计2017年12月可确认
收入的有:
 序                                                           2017 年 12 月预估
                               合同名称
 号                                                              收入(元)
 1                 有孚 IDC 机房基础运维服务合作合同              1,981.13
 2                        dell 设备服务合同                      24,826.22
 3                      IDC 机房服务合同(桂箐)                   37,735.85
 4                    金桥 IDC 机房服务合同(金桥)                35,377.36
 5                    全华 IDC 机房服务合同(全华)                62,893.08
 6                 万国数据 IDC 机房服务合同(万国)              99,056.60

                                      2-5-3
7                     蕴川 IDC 机房服务合同(蕴川)                    73,506.29
8                 蕴川 IDC 机房 2 期服务合同(蕴川 2 期)             103,773.58
9                      蕴川 IDC 机房三期服务合同                    103,773.58
10                     蕴川 IDC 机房四期服务合同                    103,773.58
11                         维护服务框架协议                         168,364.78
12                       客户呼入受理服务合同                        12,452.83
13                 2017 年信网公司 WIFI 技术维护合同                 24,545.45
14            2017 年上海电信信网部宝山运营区数据服务合同           195,000.00
15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网络部)授权代理合同       24,893.15
16           2017 年信息网络部基础数据产品客户服务外包合同          203,483.02
17             2017 年信息网络部新兴产品客户服务外包合同            320,018.87
18           2017 光网用户装维支撑业务外包服务技术服务合同           58,280.50
19              2016 天翼视讯数据库维护支撑技术服务合同              15,723.27
20                      百灵达系列维护服务合同                       11,792.45
21                     安全防护增值服务合作合同                      86,944.97
22                   电信业务合作协议(车联网代理)                    89,407.62
23                     中区网络设备技术服务合同                      28,262.58
24               2017 年 NOC 城域网数据设备维保服务合同             447,083.33
25        2017 年 Redware、Arbon 安全设备维保服务设备维护合同        44,166.25
26          信息生活体验馆 2017 年维护服务外包技术服务合同           6,289.31
27          上海电信网站安全监测平台及维护服务业务合作协议           95,547.17
28                       兴顺数据中心服务合同                        68,789.31
29                     2017 年数据业务代理协议书                     2,227.04
30                  扬州移动 IDC 云服务项目(两年)                 117,500.00
31                    黄浦政务云设备维护服务合同                    111,635.22
32          2017 年中国电信增值业务平台(上海)设备维护合同          22,012.58
33                  云安全网站检测项目采购服务合同                   58,962.26
34        2017 年数据网络运营中心基础数据业务服务外包维护合同       219,234.91
       2017 信网部浦西 5 个物理点数据服务外包(数据中心)技术服务合
35                                                                  370,457.55
                                   同
      2017 信网部浦东 14 个物理点数据服务外包(数据中心)技术服务合
36                                                                  1,525,106.61
                                   同
37            2017 年上海 NOC JUNIPER E320 等设备维护合同           105,413.11
38             2017 年上海移互部一级网关维护技术服务合同             33,273.74
39                          IDC 托管服务协议                          345.91
40                上海电信 NOC 通用服务器设备维护合同               112,421.38
41               宏睿科创园区综合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合同               164,339.62
42                  智韵物联云监控平台技术服务合同                   71,415.09
43               子安科技政府决策支持平台技术服务合同               153,207.55
                                  合计                              5,615,294.70



     根据上述合同和2017年1-11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情况(未审数据)并参考《评

                                         2-5-4
估报告》中的净利润情况表,上海共创预计2017年12月完成的营业收入金额为
5,615,294.70元,预估净利润不会低于730,885.21元,因此,上海共创2017年度
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较强。


    (二)补充披露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7年完成,业绩承诺及补偿有无顺延
或调整安排,相关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根据中通国脉及交易对方的陈述并经查验《资产购买协议》等资料,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通国脉与交易对方不存在顺延业绩承诺及补偿的调整
安排。
    根据中通国脉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及相关会议文件,本次交
易系中通国脉向非关联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且未导致中通国脉控
制权发生变更,业绩补偿等相关安排可以与交易对方自主协商。本次交易的交易
对方承诺,在利润承诺期内,若上海共创的实际盈利情况未能达到利润承诺水平,
将由业绩补偿方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同时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由上市公司通过募
集配套资金的方式支付,不会占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现金对价比例设
置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第三条规定,损益归属期间(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
的期间)上海共创不得实施利润分配,标的股权在损益归属期间运营所产生的盈
利由上市公司享有;第五条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前,上海共创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共创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海共创股东
(即上市公司)享有。因此,无论本次交易是否在2017年度完成,上海共创2017
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交易完成后均将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由交易各方根据市场化原则协商谈判确定,已经上市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对提高公司市


                                  2-5-5
场竞争力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充分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顺延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安排不会
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资产购买协
议》约定本次交易前的留存收益归上市公司享有的相关安排,有利于保护上市公
司中小股东利益。


   二、申请材料显示,上海共创通过参与中国电信及其关联公司关于IDC运营
维护相关服务的商务洽谈、招投标或者比选获得相关业务。请你公司补充披
露:上海共创在获取客户资源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10)


   根据上海共创的说明,报告期内上海共创主要通过商务洽谈、招投标和比
选的方式获取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
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
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
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
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
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
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
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

                                 2-5-6
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
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根据上海共创的陈述、提供的与中国电信及其关联公司等客户的业务合同
并经查验,上海共创主要为中国电信及其关联公司、其他客户提供IDC运营维护
服务、 IDC增值服务和软件及系统集成服务,该等业务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法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根据对中国电信及其关联公司等主要客户的访谈,报告期内双方签署的合
同均不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不存在商业贿赂和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报告期内上海共创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法
行为而受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
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经查询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未发现上
海共创及其子公司、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根据经查询全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网 站 ( 网 址 为 :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查询日期为2017年12月12日)、信用
中国网站(网址为: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日期为2017年12
月12日),上海共创不存在未执行完毕的诉讼、行政处罚或被列入黑名单的情
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共创报告期内在获取客户资源的过程中不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材料显示,2016年上海共创职工薪酬为2,767.13万元,加权平均
员工总数443人,员工年人均薪酬为61,826元/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各报
告期末上海共创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如有)以及劳务派遣员工的占比,上海共
创报告期内用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和被处罚的可
能。2)报告期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障相关


                                 2-5-7
法律法规。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核查意见》问题11)


    (一)各报告期末上海共创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如有)以及劳务派遣员工
的占比,上海共创报告期内用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
险和被处罚的可能


    根据上海共创的说明、提供的工资表及相关合同,上海共创及其子公司均
与员工直接签署用工合同,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
    根据上海共创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为: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日期为2017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12333sh.gov.cn/,查询日期为2017
年 12 月 12 日 ) 、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 网 址 为 :
http://rsj.jinshan.gov.cn/html/,查询日期为2017年12月12日)、上海市徐
汇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 网 址 为 :
http://ldbz.xh.sh.cn/html/xh_ldbz/portal/index/index.htm ,查询日期为
2017年12月12日),上海共创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而被行政处罚的
情形,不存在劳动纠纷、仲裁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上海共创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
用工,其用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法律风险。


    (二)报告期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障相
关法律法规


    根据上海共创的陈述并经查验其提供的工资表和缴费凭证等资料,上海共
创及其子公司已开立社保、公积金账户,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海共创及其子公司共计员工人数为435人,由上海
共创及其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员工数为402人,剩余33人,其中13

                                          2-5-8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9人为非全日制用工、4人已在其他单位缴纳、3人为在校实
习生、4人为当月新入职员工尚未办理完毕缴纳手续。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海共创及其子公司共计员工人数为461人,由上海
共创及其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员工数为435人,剩余26人,其中11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8人为非全日制用工、3人已在其他单位缴纳、1人为在校实
习生、3人为当月新入职员工尚未办理完毕缴纳手续。
   截至2017年6月30日,上海共创及其子公司共计员工人数为453人,由上海
共创及其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员工数为442人,剩余11人,其中3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6人为非全日制用工、1人已在其他单位缴纳、1人为当月新
入职员工尚未办理完毕缴纳手续。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上海共创、上海奋捷、上海东正出具
的情况说明,上海共创及其子公司已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不存在欠缴纳的情
形;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上海共创、上海奋捷出具的证明,上海共
创、上海奋捷报告期内已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且不存在行政处罚记录;根据上
海东正的工资表、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和缴纳凭证,上海东正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有1名员工,并已缴纳住房公积金。


   综上所述,上海共创及其子公司已依照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开立相关账
户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除上海共创存在个别员工在其他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情况外,上海共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情况符合国家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个别员工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
保险和公积金事宜,鉴于该等情形人员较少(截至2017年6月30日仅有1人)、且
上海共创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为违反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2-5-9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琪




                                                   王月鹏




                                                   2017 年 12 月 14 日




                                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