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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通国脉: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7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B0005号



致: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中通国

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通国脉”)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中通国脉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通国脉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中

通国脉于2018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报刊上公告了《中通

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公司已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9年1月16日下午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63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中通国脉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通国脉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通国脉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通国脉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18,328,500股,占中通国脉股本总额的12.7891%;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统计3人,代表股份2,026,000股,占中通国脉股本总额的


                                   2
1.413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中通国脉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中通国脉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0,354,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调整募投项目部分软、硬件设备购买计划的

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0,354,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议案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现场统计了议案的

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通国脉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通国脉董

                                   3
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姜瑞明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琪




                                                       王月鹏




                                                    2019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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