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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国脉: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9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中通国

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通国脉”)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

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中通国脉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通国脉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召
集。2021年5月7日,中通国脉在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
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
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下午在公司长春办公楼三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中通国脉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通国脉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通国脉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召
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通国脉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数19,204,537股,占中通国脉股份总数
的13.40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统计3人,代表股份5,200股,占中通国脉股份
总数的0.003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中通国脉部分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5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中通国脉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205,537股,反对3,400股,弃权8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205,537股,反对3,400股,弃权8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205,537股,反对3,400股,弃权8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205,537股,反对3,400股,弃权8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205,537股,反对3,400股,弃权8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205,537股,反对4,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5
    (7)《关于公司监事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205,537股,反对4,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205,537股,反对3,400股,弃权8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2020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205,537股,反对4,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通国脉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通国脉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4/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罗寒




                                                       解冰




                                                  2021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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