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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国脉: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3月)2022-03-12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二二年三月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
等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
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通国脉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
情形或事件时;
    二、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事件;
    三、未有规定但判断对公司日常经营和运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
相关事件。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和参股),实际控制人、
大股东、相关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单位和
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
息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和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
责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四、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五、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最先知道或
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
员。
       上述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应向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证
券投资部备案登记;前述人员发生变更应做好交接工作,自变更之日
起 2 日内向证券投资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
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各单位的上报工作。报告
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
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提供的相关数
据材料有据可查、存在明确的数据统计来源,文字部分材料的描述和
预期判断基于已确立的权利义务文件和公司的相关文件。
       各报告义务人及联络员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咨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
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
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事项
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控
股或参股)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重要会议(战
略合作会议、经营层办公会、一致行动人会议、意向合作会议等)的
审议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作出的决议;;
       三、控股子公司变更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相关内容;
       四、公司内部提交的会议议案、董监高发表的意见、中介机构的
鉴证报告、专项说明等;
       五、重大交易和日常交易;
       重大交易: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日常交易:公司发生的日常交易是指上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二) 接受劳务等;
       (三) 出售产品、商品等;
       (四) 提供劳务等;
       (五) 工程承包等;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上
报:
       (一)涉及日常交易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 亿元;
       (二)涉及日常交易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3 亿元;
    (三)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合同。
    六、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一)第五项所述重大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八、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展、投资项目变更,基建技改项目的
立项和变更;
    九、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十、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一、公司股票的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二、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包括股权激励方案;限售股解禁;
    十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
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
发生变动;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
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公司拟根据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变更公司全称或者证
券简称的情形;
    十六、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收到相关部门整改
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不当使用科学技术
或者违反科学伦理;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
事项;
    十七、公司有可能出现退市的情形,退市的情形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相关内容规定;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
东大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
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情况;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公司涉及的交易属于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重大交易和日
常交易如符合上报标准,需在履行上报程序后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条 本章节所述重大事项是上报范围的最低要求,其中相关
事项的上报量化标准以及具体的细节,证券投资部会在第十三条所规
定的《指引》中详细规定。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
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中通国脉证券投资部重大事项
流程或董事会秘书认可的其他方式上报有关情况。
    证券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财务指标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下发《XXXX 年度重大事项上报指引》(简称“《指引》”)等
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更新和修改。报告义务人应对证券投资
部下发的文件不定期更新,同时对有重大事项主动自查,证券投资部
会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重大事项上报完成情况。《指引》内容如与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出现冲突、缺失情况,应从严执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有权监督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
相关人员对于重大事项上报工作的落实情况;如发现相关问题有权提
出整改建议并督促实施。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已离任未达原定任期
或未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此规定上报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
部重大事项尽心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
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
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
整理、上报的义务。
       本制度信息传递方式和规定同时参照“《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五章 信息内部传递与审核”执行。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在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严禁以商
业机密、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拒绝上报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
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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