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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国脉: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0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50号


致: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中通
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通国脉”)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
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中通国脉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中通国脉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通国脉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2年4月22日,中通国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9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中通国脉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通国脉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通国脉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通国脉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154,100股,占中通国脉股份总数的10.57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名,
代表股份5,979,271股,占中通国脉股份总数的4.172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还有中通国脉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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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中通国脉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张显坤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0,815,771股,反对股份317,6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71%。本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通国脉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通国脉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王月鹏




                                                            黄心蕊




                                                    202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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