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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国脉: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09-24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九月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
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
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
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
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
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及相关义务。
    第六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三章   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按管理要求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呈报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获悉上述信息后
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上述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
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前述报告应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长将上述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后,应当立即召集相关人员进行研
讨,对有关信息是否确实属于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慎核查。相关人
员如需就上述信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应当在当日 15:00
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人员可以就相关业务规则政
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进行咨询,但需注意在咨询过程中不要透露拟暂缓、豁
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对可以作为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
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本制度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
度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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