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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通国脉: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中通国脉       公告编号:临 2023-032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进行
的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
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
行变更调整具体如下: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其中规
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等内容。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
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5 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
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
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
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
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
为相关资产。解释第 15 号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解释 15 号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
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
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
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
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
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
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
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
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
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
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
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
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
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
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
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1、解释第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
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公司自财政部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5 号、解释第 16 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会计处理规定,而
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调整,符
合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
见;
    (三)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