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麒麟: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麒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3-06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一年三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金麒麟、公司 指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指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法(修订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回购注销 指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针对激励对象持有的
本次解除限售 指
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次解除限售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经办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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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济)律意见(2021)第 030 号
致: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金麒麟的委托,作为其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
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
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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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
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
案)》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相关限制性股票可解锁上市。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4.5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66%。
2.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 54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134.5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3.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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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经董事会审议,公司拟对激励对象张学东、孙延政、朱
春凯、宋来盈 4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9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2.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3. 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
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完成登记之
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
售比例为 50%;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公告的《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综上,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限售期已经届满。
(二)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
1.激励对象资格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
存在下述情况的人员: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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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通过考核
(1)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
公司 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以 2018 年刹车片销量为基数,公司 2019 年刹车片销
量增长率不低于 10%”。
根据 2019 年度报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C10132
号《审计报告》,以 2018 年为基数,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16%;净利润增长率为
130%;刹车片销量增长率为 12%,公司 2019 年实现的业绩符合前述相关解锁期的要求。
(2)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公司企划部、人力
资源部组成绩效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分为 A、B、
C、D、E 五个级别,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 A/B/C 时,才能
全额将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 D/E,则
取消其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权利,其当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除激励对象张学东、孙延政、朱春凯、宋来盈已离
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其他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成绩均为 A/B/C,符合解锁条件。
(三)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C10132 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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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会师报字[2020]第 ZC10136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及公司出具的说
明,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下述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任一情
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
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节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
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
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
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提供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公司原激励对象张学东、孙延政、朱春凯、
宋来盈辞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应将
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和定价依据、回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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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购价格和定价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节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公司按本次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当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时,回购价
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外,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其中,针对派息事项,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向 61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29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82
元/股。授予日后,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完成红利派发,以实施 2019
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00 元(含税)。鉴于
公司 2019 年度权益派发方案的实施,依据《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7.82 元/股调整为 7.22 元/股。
2.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公司本次
拟回购注销张学东、孙延政、朱春凯、宋来盈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90,000
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
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注册
资本减少及章程变更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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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
体资格,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注册资本减少及章程
变更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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