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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麒麟: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1-05-06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济)律意见(2021)第022号

致: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行为指引》(以下简称“《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忠义(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
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验查证,保证本
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本所律师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
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

    1.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

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2.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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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

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4.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
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1.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的身份证明,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忠义,其基本情况如下:

    孙忠义,男,中国国籍,1950 年 5 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372402195005******。

    2.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专

栏(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等网站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

持人孙忠义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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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孙忠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目的
    根据公司发布的股份增持公告及增持人出具的承诺,孙忠义实施本次增持的目的如下:
一方面,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另一方面,
认为目前市场对公司的估值较低,具有较好的投资价值。
    (二)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忠义直接持有公司 18,588,16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 9.1276%。孙忠义与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金麒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麒麟投
资”)及公司股东乐陵金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投资”)为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有公司 116,273,61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7.0952%。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2021 年 2 月 4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忠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金额 10,019,403.67 元,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

711,900 股,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0.3496%。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忠义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16,985,51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7.444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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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告》,就增持主体、增持
计划、增持时间及承诺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照《证券法》以及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根据《增持指引》第
八条的规定,在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还需将本次股份增持的实施结果予以公告。

   四、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

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可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孙忠义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16,273,617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57.0952%,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孙忠义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6,985,51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7.4448%,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50%。
    本次增持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增持不
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免于
发出要约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且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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