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麒麟: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钢材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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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
(B 版)
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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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期货交易
版本号:B
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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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4
第三章 授权制度................................................................................................................... 6
第四章 业务流程................................................................................................................... 6
第五章 风险管理................................................................................................................... 7
第六章 资金管理................................................................................................................. 10
第七章 报告制度................................................................................................................. 10
第八章 档案管理................................................................................................................. 11
第九章 保密......................................................................................................................... 11
第十章 应急处理................................................................................................................. 11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12
第十二章 附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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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钢材期货交易,防范钢材期货交易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钢材期货交易内容
针对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的主要原材料--钢材,利用期货市场通过单边看涨锁定成本和利
润,规避钢材市场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实现公司的经营计划和目标。
第四条 钢材期货交易基本原则
4.1 公司的钢材期货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4.2 公司的钢材期货交易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4.3 公司应严格控制钢材期货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4.4 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三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
期货交易员与资金调拨人员相分离,下单员与复核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4.5 期货交易账户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立,公司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
期货交易。
第五条 钢材期货交易保证金额度
5.1 在手合约任意时点期货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5.2 公司钢材期货交易的数量以实际现货生产需求数量为依据,单笔及累计一个会计年度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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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交易的钢材期货数量均不得超过公司当年实际生产需求数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总裁担任,成员由公司供应链管理部、
财务部组成。审计部独立于公司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直接对总裁负责。
第七条 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组长职责:
7.1 负责对公司从事钢材期货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7.2 负责召开钢材期货交易业务领导小组会议,制定年度钢材期货交易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监督、检查公司钢材期货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的执行。
7.3 听取钢材期货交易业务小组成员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钢材期货交易方案。
7.4 当市场发生异常波动,使公司的钢材期货交易方案与实际出现严重背离时,为控制风险,
紧急召开钢材期货交易业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对策,下达交易应对措施指令,事后立
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
7.5 负责审定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第八条 供应链管理部职责:
8.1 承担公司钢材期货交易日常管理职能并执行通过领导小组审批的交易方案。
8.2 会同制造部、物流部、财务部等部门对公司热卷库存、生产需求等进行评估,在管理小组
的带领下,组织制订公司钢材期货交易业务方案;调整钢材期货交易计划、交易方案,并报
公司钢材期货交易业务领导小组审批,报公司审计部核查备案。
8.3 负责公司钢材期货交易业务和现货采购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
8.4 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及时提出钢材期货交易业务和现货采购
业务建议。
8.5 接受公司风险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8.6 根据期货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公司钢材期货交易业务方案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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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向组长汇报公司钢材期货交易业务交易情况,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九条 财务部职责:
9.1 负责公司境内钢材期货交易业务的资金管理和收付工作,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
9.2 负责公司境内钢材期货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核对交易结果、相关账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
作。
9.3 接受公司风险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9.4 及时向分管财务的领导报告盈亏状况。
第十条 审计部职责:
风险控制设在审计部,由审计部部长担任风险监督员。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钢材期货交易业务
风险控制措施和程序进行监督,及时识别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对公司钢材期
货交易交易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监控,当公司钢材期货交易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及时报告公司钢材期货交易业务管理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
(2) 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3) 审查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包括注册资本、年检情况、盈利状况、研究水平、管理
能力、业务水平、风险控制等方面),并将随时了解的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总裁,以便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4) 参与审核钢材期货交易方案,严格审核钢材期货交易标的是否与公司产品相符;
(5) 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钢材期货交易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6) 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钢材期货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
(7) 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8) 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审计部风险监督员的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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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风险监督员通过合规检查工作,协助公司总裁监督期货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期货的法
律法规和执行公司内部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公司风险监督员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公司遵守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监督公司执行内部期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3)定期审查交易部门的相关业务记录,定期审查公司境内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与
执行,及时发现期货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
(4)检查相关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5)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对公司的期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加强风险监督员对公司钢材期货交易业务的合规检查力度:
(1)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完成季度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公司总裁。
(2)在上半年结束后二十日内完成上半年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公司总裁。
(3)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完成年度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公司总裁。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
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 公司钢材期货交易业务由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
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供应链管理部部长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定期货交易方案,转审
计部进行风险控制评价。审计部无异议后报经公司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期货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期货交易的建仓品种,价格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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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七条 结合钢材期货交易计划及现有持仓、资金结余及授权情况,财务部做出是否需要注
入或追加保证金的的判断。如果财务部同意补充资金,由供应链管理部负责人发起付款申请,
财务部审核后转总裁审批,总裁同意付款计划,财务才可以安排付款。
第十八条 在保证金充足的前提下,期货操作专员根据经公司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批准的期
货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通过期货交易软件执行交易指令。
第十九条 财务部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副总监签字同意后,
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金额。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期货交易情况进行风险核查,核查期货账户交易情况与公司期货交易计划
是否相符,期货交易业务是否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等。当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出
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上市公司已交易钢材期货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
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审计部应立即报告总
裁,并将详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每月交易结束后,期货操作专员应于下月第一个交易日内,将期货交易系统生成
交易账单提交给供应链管理部部长审核,并发送给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确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平仓方案,选择对冲或实物交割
方式履行期货合约。若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应提前对现货产品采购部门,物流
部,财务部资金调拨员等相关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
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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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期货操作专员及审计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
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公司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
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五条 供应链管理部部长在制定的期货交易方案中应当揭示相关风险;期货交易方案须
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降低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风险监督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交易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交易业务
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情况,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期货交易中需进行下列风险测算:
27.1 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
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7.2 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
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28.1 期货操作专员应于每天收市后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盈亏和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
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追加的保证金数量,并及时上报公司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
28.2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操作专员应立即报告钢材期货交易
管理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同时,按
照本制度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
书报告。
28.3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风险监督员应立即向公司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报告:
28.3.1 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8.3.2 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8.3.3 公司的具体期货交易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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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4 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交易方案;
28.3.5 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
28.3.6 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8.4 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成员,与期货业务相关的任何人员,如发现期货交易存在违规操
作时,应立即向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汇报。同时,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
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二十九条 投资纪律
29.1 期货操作专员需要每周更新期货交易相关品种周报,周报报内容包含:中国和国际宏观
经济环境、大宗物料价格趋势、汇率、钢铁行业行情、热卷螺纹行情、公司经营情况等。
29.2 公司期货持仓的单个合约价格相比开仓均价盈利超过 100 元时,需要汇报钢材期货交易
管理小组评审是否平仓处理。
29.3 公司期货持仓的单个合约价格相比开仓均价亏损超过 100 元时,需要汇报钢材期货交易
管理小组评审是否止损操作处理。
29.4 公司期货操作按照波段进行,一般一个波段为 1 个月。
第三十条 风险处理程序
30.1 供应链管理部部长应及时召集公司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
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30.2 相关人员根据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做出的决策进行分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当发生错单时,供应链管理部部长应立即报告总裁,并
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交易过程正常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
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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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
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从事钢材期货交易,应谨慎入市,加强财务控制。用于交易的资金应符合本
制度和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转账,不得采取现钞方式。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期货交易业务所需资金,由供应链管理部部长在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的额度内提出申请,经总裁批准后,由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拨。
第三十八条 财务副总监应根据期货交易业务需求负责资金的统一安排,保证期货交易和资金
交割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交易合同到期时,公司财务部结算人员根据交易合同内容审核代理机构提供的结
算单据。结算单据审核无误后,财务部结算人员将结算情况书面通知财务部资金调拨人员进
行收付款工作,同时书面通知财务部会计核算人员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因合约到期未平仓
而履行实物交割时,应依据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计算盈亏并进行资金划转。然后,空头
头寸应提交实物交割仓单,并按结算价开具增值税发票;多头头寸应按结算价支付实物交割
款。进入实物交割程序,通过期货经纪机构结转实物交割款后,多头头寸购进商品以及空头
头寸销售商品,有关价格,税金,费用等财务处理均按现货商品购销业务进行。
第四十条 财务部对存在期货经纪机构账户的资金,要根据期货经纪机构出具的有关账单,
及时核对,及时调整账务,加强监督。财务部副总监应及时向公司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报
告结算盈亏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等,同时应通报风险监督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开展钢材期货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应遵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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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期货操作专员应于每月月初向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提交上月期货交易业务报
告,包括当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浮动盈亏状况,未来价格趋势及相
关分析。
第四十三条 期货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报告制度:
43.1 期货操作专员每次交易后应向公司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
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43.2 期货操作专员和会计核算员应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向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及风险监督
员报告汇总持仓情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的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
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钢材期货交易管理小组梳理保管,定期转公司
档案室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九章 保密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公司期货交易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投资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应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执行期货投资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
续执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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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四十九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的损失, 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
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五十一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
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
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
单交易等行为的,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违规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个
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并通过法律途径
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