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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麒麟: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3-07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三月




1               地址:中国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102 号香格里拉写字楼 5 层
                                Tel:(+86 531) 80671888    邮编:250011
                                                        www.deheng.com.cn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JN证见意见(2023)第0003号

致: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张霞律师、王芳芳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
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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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3 年 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3 年 3
月 6 日 14 点 30 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山
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方法、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3.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
料,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示的全部议案的具体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6 日 14 点 30 分在山东省乐陵市阜乐路 999 号公
司四楼东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 年 3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
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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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19,148,89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73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7 人,代
表股份 117,774,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73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373,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08%,网络
投票股东资格在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系统认证。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没有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参加计票、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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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统计表。

    3.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赞    成                    反   对             弃    权
                                                                             占比                占比
            议     案                                                                 票
                                    票数          占比(% )      票数
                                                                            (% )    数        (% )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   119,148,89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8,386,67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不适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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