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花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茶花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专项说明2023-03-3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茶花股份”)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已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通过,并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
提交了电子化封卷申报文件。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印发《关于核准茶花
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42 号)对
本次发行予以核准。
发行人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告》,根据贵会发布的有关
规定,国金证券就发行人自最近一次会后事项专项说明提交日 2022 年 10 月 31 日
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期间的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 2022 年度业绩变动情况及说明
(一)发行人 2022 年度业绩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主要财务经营数据及变动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67,591.44 79,878.78 -15.38%
归属上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78.13 -2,045.55 不适用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
-2,014.04 -2,522.31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2022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67,591.44 万元,比上年下滑 15.38%,其主要原
因为:2022 年,受国内外超预期因素叠加冲击的影响,全球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
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的压力。国内消费市场受到外部环境的严重冲击,整体增
长乏力,线下渠道、商超受到的冲击更为明显,发行人经销商渠道收入因此较上年
下滑 15.85%;此外,发行人 2022 年度对电商渠道产品销售品类进行了调整,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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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渠道收入较上年下滑 27.51%。发行人 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1,878.13 万元,较上年增加 167.42 万元;发行人 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014.04 万元,较上年增加 508.27 万
元,其主要原因为:2022 年度,发行人在营业收入减少、综合毛利率下滑的情况
下,立足主业开拓创新,积极探索优化营销渠道,加强企业内部管控,降低企业运
营成本,致使 2022 年度期间费用较上年减少 5,240.02 万元,同比下降 28.06%。
(二)业绩变动情况在发审会前是否可以合理预计以及充分提示风险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经发审委审核通
过。发审会前,发行人已在《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中作出了风险提示,具体如下:
“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主要使用塑胶原材料。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成本中塑胶原材料成本占
比超过 50%。报告期内,上述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是导致公司产品成本变动的主要
因素之一,其价格波动在很大程度上受石油价格波动的影响。报告期内受石油价格
波动的影响,上述主要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若未来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
涨,而公司未能及时向客户转嫁原材料成本持续增加的压力,将可能存在产品毛利
率下降,业绩下滑的风险。
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持续推进,劳动力素质逐渐改善,员工工资水平
持续增长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出现了劳
动力紧缺的情形,对生产、制造、施工类企业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公司所从事
的行业具有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特征,也存在着由于用工紧张导致公司人力成本上
升的情况。一方面,公司需要积极开发新产品,通过技术进步提高产品竞争力及附
加值;另一方面,公司需要不断进行生产线改造升级,提高生产的自动化水平和生
产效率,降低单位产品的人工成本,以降低人工成本上升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的不
利影响。
市场竞争风险
日用塑料制品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国内生产厂商众多,行业集中度
低,与国外先进企业相比在产品设计和产品品质上还存在较大差距。虽然日用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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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品的规模化生产要求生产企业具备较高的技术和资金实力,有较高的行业进入门
槛,但随着国内外日用塑料制品企业加大在我国国内市场的投入,将使日用塑料制
品行业的市场竞争加剧,从而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下降,对公司的盈利
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6,883.64 万元、4,067.96 万元和-2,045.55 万元。
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虽然 2020 年上半年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出
台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但因疫情对终端零售业的影响较
大,受此影响,公司 2020 年上半年的销售业绩大幅下降,2020 年下半年销售恢复
正常,但是全年业绩受到拖累。2021 年,受原材料价格上涨、销售费用以及辞退福
利增加影响,公司净利润显著下降。”
(三)业绩变动对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的影响
受外部环境影响,国内消费市场整体增长乏力,给发行人销售造成了一定的影
响。同时,随着连锁商超业态发展到顶峰后遭遇增长瓶颈,加上消费者消费购物方
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传统电商及各种业态的新零售已加速分流传统商超的份额,
社会商品流通渠道和流通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和碎片化,这也持续地给发行人原本
的经销模式带来了冲击。为了应对不利的市场环境,发行人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努
力保持销售平稳发展:1、将重要的 KA 商超由经销商转为由发行人自营,由发行
人亲自对接和服务客户,2022 年度,发行人直营商超客户收入较上年增长 1.62%,
同时毛利率增加 3.46 个百分点;2、持续发展线上业务,探索直播电商、短视频等
新兴电商销售方式,自 2022 年起不断优化电商渠道产品品类,逐步提升电商渠道
产品的盈利能力;3、不断进行渠道下沉的探索与改革, 2022 年以来,发行人积极
探索“茶花家居旗舰店”模式,由发行人直营或指导经销商经营,在全国专业市
场,打造茶花全品类产品的标准门店,茶花家居旗舰店兼具分销、批发、团购、零
售等功能,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别采取相对灵活的价格机制,对区域市场除 KA 渠道
之外的其他空白终端网点进行有效的辐射与渗透,实现对区域门店的低成本、高效
率分销运营。上述这些举措在短期内需要持续投入,产生效益亦需要时间,因此影
响了公司近年的业绩,但从长期看,这是发行人应对不利的市场环境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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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利于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可持续发展。
(四)经营业绩变动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影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38,000 万元,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 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主体 项目投资总额
资金金额 投入占比
茶 花 家 居 塑 料用 品
24,713 19,182 50.48%
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 (连江)有限公司
1
基地建设项目 茶 花 现 代 家 居用 品
10,287 8,818 23.21%
(滁州)有限公司
2 补充流动资金 茶花股份 10,000 10,000 26.32%
合计 - 45,000 38,000 100.00%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前瞻性布局可降解塑料产
业,通过购置可降解塑料制品产线和改性材料产线、配套充足的生产、技术及营销
人才来抢占行业市场机遇,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
实施,发行人将着力打造第二增长曲线,公司发展迎来新的机遇。本次募投项目是
提高发行人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有力举措,发行人 2022 年度业
绩变动的因素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经营业绩变动情况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
除发行人经营业绩由于宏观经济影响、产品结构调整等因素出现下滑之外,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正常,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仍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 2022 年度业绩变动情况不会
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变动事项
发行人由家族成员陈冠宇、陈葵生、陈明生、林世福及陈福生共同控制。截至
最近一次会后事项专项说明提交日 2022 年10 月 31 日,上述五名股东合计直接持
有发行人15,195.29万股股票,占发行人总股本的62.84%,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
人。其中,陈葵生、陈明生、陈福生系兄弟关系,陈冠宇系上述三人之侄儿,林世
福系上述三人姐(妹)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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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1 月 29 日,陈葵生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向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
主要经销商转让发行人股份 397.20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64%。
本次权益变动后,发行人上述五名股东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14,798.09 万股,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61.19%,仍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专项说明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未有其他变动。
三、会后事项专项核查
1、发行人会计师已对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财
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没有影响发行人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 2022 年度业绩变化情况详见本专项说明之“一、发行人 2022 年度
业绩变动情况及说明”,前述业绩变动情况不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发行人架构变化的情
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其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向特定对象
发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自发审会日(2022 年 5 月 23 日)至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经办本次发行业
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且未发生更换。
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发生变更,签字会计师由原来的郑基、石
占伟变更为郑基、张伟。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郑基、张伟在会后
期间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情况如下: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2〕32 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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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东坤、罗述芳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承办发行人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的签字会计师为郑基、张伟,该二位签字会计师并未承办
或参与上述事项所涉及项目。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郑基、张伟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作出的《关于对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郑基、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0 号),根据上述文
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郑基、张伟在对发行人
2020 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对发行人收购成都茶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成都茶花)相关审计判断错误,认可发行人将收购溢价(含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
分)计入销售费用,未对合并成都茶花相关会计错报进行审计调整,上述销售费用
错报金额为 645.14 万元,已超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发行人
2020 年年报审计项目上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因此,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郑基、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
措施。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本次发行的签字会计师郑基、张伟受到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不属于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派
出机构的行政处罚。郑基、张伟所持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合法有效,该二位签
字会计师在相关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不会构成实
质性障碍。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2〕18 号),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添波、颜新才受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的行
政处罚,承办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的签字会计师为郑基、张伟,该
二位签字会计师并未承办或参与上述事项所涉及项目。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3〕18 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董超、李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承办发行人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的签字会计师为郑基、张伟,该二位签字会计师并未承办或参
与上述事项所涉及项目。
10、发行人没有进行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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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
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其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
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经核查,自最近一次会后事项专项说明提交日 2022 年 10 月 31 日
至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上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发
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上
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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