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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0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有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有关议案和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查阅

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我国有关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2、公司的内部控

制措施对公司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3、公司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

际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

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8 元(含税),剩余未

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预案充分考虑了公

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

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报审计等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进

行指导和规范,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

续性与稳健性,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不影

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能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鉴于以上,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以及监事会制定的监事薪酬

方案,是依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合理,

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公司经营团队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春荣、赵鹏飞、汪建萍

                                        2019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