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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光科技:章程修正案2019-03-20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要求,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股份回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
订,经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次修订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易、要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的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
购其股份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 四条 公司 收 购本公 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决定的其他事项。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代为行使。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划;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      (七)制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因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司形式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
交易等事项;                         司股份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置;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交易等事项;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置;
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度;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度;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超过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大会的授权,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
应条款进行调整或补充后,并于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