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科技:章程修正案2019-03-20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要求,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股份回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
订,经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次修订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易、要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的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
购其股份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 四条 公司 收 购本公 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决定的其他事项。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代为行使。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划;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 (七)制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因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司形式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
交易等事项; 司股份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置;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交易等事项;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置;
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度;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度;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超过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大会的授权,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
应条款进行调整或补充后,并于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