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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光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春光科技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3-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被保荐公司名称: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
公司                                  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50113454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超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
                                      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联系方式:021-68801570
保荐代表人姓名:俞康泽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
                                      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98 号)的核准,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2,4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3,04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394,999,433.97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出具了《验资
报告》(天健验〔2018〕247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春光科技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
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春光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表所示: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划
                                           已与公司签订《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华春光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通股(A 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协议已明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对其进行了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回访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持续督导期间,春光科技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持续督导期间,春光科技无违法违规情况;相
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持续督导期间,春光科技无违法违规情况;相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相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 三 ) 违 规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符合规定,持续督导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期间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春光科技 2018 年 7 月 30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
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
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春光科技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春光科技自 2018 年 7 月 30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信息披露文件如
下:

    公告日期                             披露内容                       审阅情况
 2018 年 8 月 2 日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8 年 8 月 4 日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8 年 8 月 9 日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1、审阅信息披露
2018 年 8 月 11 日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是否合法合规;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审阅公告的内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容是否真实、准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确、完整,确保披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   露内容不存在虚假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记载、误导性陈述
                     公司章程                                       和重大遗漏;
2018 年 8 月 22 日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审查股东大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会、董事会、监事
                     独立董事关于《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序是否合法合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   4、审查股东大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   会、董事会、监事
                     查意见                                         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2018 年 8 月 25 日   2018 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是否符合规定,提
2018 年 8 月 30 日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案与表决程序是否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符合公司章程。
 2018 年 9 月 7 日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9 月 13 日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2018 年 9 月 26 日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的公告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2018 年 9 月 27 日
                      的补充公告
2018 年 10 月 18 日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8 年 10 月 26 日
                      2018 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2018 年 11 月 2 日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22 日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春光科技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徐 超                 俞康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