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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光科技:春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6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有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专项报告的相关内容。

     二、《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有关议案和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查

 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我国有关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2、公司的

 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3、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鉴于以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有关内容。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

 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

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报审计等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

进行指导和规范,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为保证审计工作

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

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计划的前提

下,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

约定、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理财产品或进行结构性存款产品,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项议案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

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

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能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七、《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合理,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公司经营团

队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

公司的长远发展。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是在保障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

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长远发展战略,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人,担保风险

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此次变更是公司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

投资方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有利于加

强公司应对国际环境变化的抗风险能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

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鉴于以上,

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与管理层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了沟通,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关联交易

系公司经营所需,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交易对方资质良好,能够确保

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没有违反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议案表决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的要求。

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胡春荣、赵鹏飞、汪建萍

                                      202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