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科技:春光科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2021-03-26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3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将“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金华”中
的一部分实施主体变更为 CONG TY TNHH CGH TECHNOLOGY(VIETNAM)(以下简称“越
南 CGH 公司”),实施地点为越南同奈省庄崩县。
一、募集资金及使用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98 号)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A 股)2,4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18.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3,04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4,999,433.97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出具
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47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 217,946,400.00 217,946,400.00
1
2 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 142,454,400.00 142,454,400.00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0,064,600.00 34,598,633.97
合计 410,465,400.00 394,999,433.97
上述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均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
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公司已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以及2019年8月2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投项目中的“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原计划由本公司实施,实施地点
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磐新区花台路以东、南二环以北,变更为“清洁电器软管生产
建设项目”部分募集资金人民币2,999.67万元(约合美元435.28万)投入至公司全
资子公司“越南CGH公司”,即部分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越南
CGH公司”,实施地点为越南同奈省庄崩县江田工业区;同意将募投项目中的“吸尘
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原计划由本公司实施,实施地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磐新区
花台路以东、南二环以北,变更“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部分募集资金人民币
8,200.02万元(约合美元1,196.42万)投入至公司全资子公司“马来西亚CGH公司”
使用,即部分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马来西亚CGH公司”,实施地
点为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柔佛州新山市。变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实施
实施地点 投资总额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投资总额
主体
浙江省金华市
金磐新区花台 人民币
本公司
路以东、南二 18,794.97 万元
浙江省金华市金 人民币
清洁电器软管生 环以北
本公司 磐新区花台路以 21,794.64 万
产建设项目
东、南二环以北 元
越南同奈省庄 人民币 2,999.67
越南 CGH
崩县江田工业 万元(约合美元
公司
区 435.28 万)
2
浙江省金华市
金磐新区花台 人民币 6,045.42
本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金 人民币 路以东、南二 万元
吸尘器配件生产 环以北
本公司 磐新区花台路以 14,245.44 万
建设项目
东、南二环以北 元 人民币 8,200.02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柔佛
万元(约合美元
CGH 公司 州新山市
1,196.42 万)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
科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4)。
三、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金华”原计划投资总额人民币 18,794.97 万元,由
本公司实施,实施地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磐新区花台路以东、南二环以北,现将
其中的人民币 2925 万元(约合美元 450 万)投入至“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
越南”,本次变更后该项目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5,924.67 万元(约合美元 885.28
万),即部分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越南 CGH 公司”,实施地点为
越南同奈省庄崩县江田工业区,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投资总额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投资总额
浙江省金华市 浙江省金华市
人民币
金磐新区花台 金磐新区花台 人民币
本公司 18,794.97 万 本公司
路以东、南二 路以东、南二 15,869.97 万元
元
清洁电器软管 环以北 环以北
生产建设项目 人民币
越南同奈省庄 越南同奈省庄 人民币 5,924.67
越南 CGH 2,999.67 万元 越南 CGH
崩县江田工业 崩县江田工业 万元(约合美元
公司 (约合美元 公司
区 区 885.28 万)
435.28 万)
四、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和影响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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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廊一圈”经济带建设步伐的加快,公司积极探索战略合作、对外投资等跨越式
发展模式,延伸产业链条,不断优化产业布局,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本次拟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一步扩大越南 CGH 公司的生
产规模,有利于公司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
撑,也符合国家鼓励的“走出去”战略。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
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公司上述募投项目
的建设方案未发生重大变化。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
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风险提示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
容,不影响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因越南的政策、法律、商业环境、文化
环境等与国内存在较大差异,在扩大越南 CGH 公司生产规模及运营过程中,存在一
定的不确定性及市场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1、关注国际经济形势,建立快速高效风险识别、评估机制,合理规避相关的风
险;
2、对当地市场形势和客户需求状况进行调研分析,形成快速满足市场需求的机
制;
3、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制度,不断降低产品成本,提升产品竞争力;
4、提升公司的研发实力,加快新产品的研发进程。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五、有关部门审批情况
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涉及对外投资,
尚需在境内办理商务局、发改局、外汇管理局审批以及在投资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4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此次变更是公司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资方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有利于加强公司
应对国际环境变化的抗风险能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此次变更是公司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加强公司应对
国际环境变化的抗风险能力,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
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
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及实施地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
项目建设方案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
响,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无异
议。
七、关于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提交股东大会审
5
议的相关事宜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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