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金华 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春光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春光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98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 公开发行 24,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72,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 后总股本为 96,000,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涉及 8 名股东, 分别为浙江春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控股”)、陈正明、金华市凯弘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弘投资”)、陈凯、陈弘旋、张春霞、 袁鑫芳、金华市毅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宁投资”)。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 134,4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40,075,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94,325,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 售股数量为 94,32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1823%,将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 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1 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 96,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同时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转增 4 股。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完成了 2019 年 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34,400,0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的事项。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 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正明、张春霞、陈凯、陈弘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 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 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 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 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2 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7、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 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春光控股承诺: 1、本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 调整),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 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 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 5、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 3 公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股东凯弘投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 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3、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企业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 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 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 4、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 公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股东袁鑫芳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 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 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3%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 4 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 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司股东毅宁投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企业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 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 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 3、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 公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5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94,32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1823%;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股本比例(%) (股) 数量 1 春光控股 63,000,000 46.8750 63,000,000 0 2 陈正明 8,400,000 6.2500 8,400,000 0 3 凯弘投资 7,095,340 5.2793 7,095,340 0 4 陈凯 6,300,000 4.6875 6,300,000 0 5 陈弘旋 4,200,000 3.1250 4,200,000 0 6 张春霞 2,100,000 1.5625 2,100,000 0 7 袁鑫芳 2,100,000 1.5625 2,100,000 0 8 毅宁投资 1,129,660 0.8405 1,129,660 0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项目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1、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71,225,000 -71,225,000 - 有限售条件的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23,100,000 -23,100,000 - 流通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94,325,000 -94,325,000 - 无限售条件的 A股 40,075,000 94,325,000 134,400,000 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40,075,000 94,325,000 134,400,000 股份总额 134,400,000 - 134,400,000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春光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 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 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春光科技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中 信建投证券对春光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6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 超 俞康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