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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光科技:春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2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华春光

 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就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相

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

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9.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翁永华先生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董

 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规定;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翁永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胡春荣、赵鹏飞、汪建萍

                                        2022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