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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春光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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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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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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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科技”“公司”)与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
受春光科技的委托,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因春光科技拟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
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STUV,WX,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职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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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所涉及有关事实的
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春光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春光科技的
股份,与春光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
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
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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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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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春光科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
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 1 月 27 日,春光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春光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华春光橡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2 年 2 月 14 日,春光科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三)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2 年 3 月 11
日,春光科技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3.0000 万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18 人调整为 116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2.1000 万股调整为 319.1000 万股,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402.6200 万股调整为 398.8750 万股,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80.5200 万股调整为 79.7750 万股。同时,公司确定以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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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9.1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 12.2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春光科技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
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
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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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 3.0000 万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18
人调整为 116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2.1000 万股调整为 319.1000 万
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402.6200 万股调整为
398.8750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80.5200 万股调整为 79.7750 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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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春光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发表了独立意见,同
意以 2022 年 3 月 11 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且不为《激励计
划》中列明的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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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该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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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春光科技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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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春光科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金华春光橡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春光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16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
量为 319.1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2.21 元/股。
     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2022 年 3 月 11 日,春光科技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并以 12.2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9.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和授予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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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
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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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
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二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杨   钊




                                                  吕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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