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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光科技:春光科技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2022-03-26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

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

组合。衍生产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

取现金差价结算,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

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

或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

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

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国际

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境内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

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做出决策。决策权限为:公司董事会应审

议批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额度。公司董事会应在审批权限内,每年度审议批

准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

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员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1、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

总监为责任人。

    2、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

施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是责任人。

    3、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

人。

       第十二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关注衍生产品公开市场

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

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产品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等。

    2、董事长负责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评估风险,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

向董事会报告。

    3、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

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

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

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经公

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5、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

况告知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

    7、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

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

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

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