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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光科技:春光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6-24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

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公司重大信息,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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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具体协调。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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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

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至(五)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

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还应当发表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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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

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至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

后15日内进行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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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年度或半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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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

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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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主动向公司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报送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并要保证其各自报送或更新的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真实、准

确、完整、无误。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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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和通报流程: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

循以下程序: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2、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3、董事长批准并签字;

    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

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书

面相关文件并签字;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董事长批准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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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

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十三

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部报

送书面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长批准并签字;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和通报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证券部负责送达定期报告草案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各监事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法定代表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印章;

   (六)上述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将定期报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公告;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

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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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漏公司重大事件所涉及的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

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

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具体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

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

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

券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配合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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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

    (六)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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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各分公司及

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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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

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一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起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

为国家秘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认为需要,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提交

以下信息: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应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如

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

应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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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此前

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执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等情况。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

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其提名人、兼职的

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

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具体事项执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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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有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规定

执行。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

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财务信息及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证券部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

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特定对象就保密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所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负责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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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

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

明。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资料档案

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分公司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证券

部负责提供。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分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报告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其

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

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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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

撤职、开除的处分。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修订。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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