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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光科技:春光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条例2022-06-24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金华春光橡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向
上交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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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
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交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条例第四条执行,且应当取得上交所认可的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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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条例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
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交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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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第五章 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
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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