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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光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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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科技”“公司”)与国浩律
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春光科
技的委托,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为春光科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为春光科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为春光科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就春光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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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春光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
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春光科技的股
份,与春光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有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不对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春光科技就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
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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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 2022 年 1 月 27 日,春光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
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春光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
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 2022 年 2 月 14 日,春光科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 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2 年 3 月 11 日,春光科
技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以 2022 年 3 月 11 日
为授予日,向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9.1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21 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春光科技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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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2 年 10 月 27 日,春光科
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因离职而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 2 人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合计 5.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
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者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根据公司的说明,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
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
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春光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回购注销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00 万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21 元/
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春光科技未发生《激励计划》第十五
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约定的需对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的事项,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同授予价格,为 12.21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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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00 万股,回购价格为 12.21 元/股,回购总
金额为 61.05 万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将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758,500         -50,000           2,708,5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34,400,000            0          134,400,000
         股份合计          137,158,500        -50,000        137,108,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
销的数量、价格及具体回购注销方案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依法可以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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