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春光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02-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科技”“公司”)与国浩律
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春光科
技的委托,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为春光科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为春光科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为春光科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为春光科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
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就春光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春光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
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春光科技的股
份,与春光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
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春光科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
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
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
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春光科技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
权:
     (一)2022 年 1 月 27 日,春光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春光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
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2 年 2 月 14 日,春光科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三)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2 年 3 月 11 日,春光
科技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以 2022 年 3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9.1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21 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春光科技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四)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2 年 10 月 27 日,春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光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因离职
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 2 人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合计 5.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3 年 2 月 10 日,春光
科技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以 2023 年 2 月 10 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向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 79.775 万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9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春光科技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关
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规定:“若在本激
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022 年 6 月 23 日,春光科技披露了《春光科技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以总股本 137,158,5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共计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派发现金红利 41,147,550.00 元。
     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由 12.21 元/股调整为 11.91 元/
股。
     本所律师认为,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符合《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根据春光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意以 2023 年 2 月 10 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不为《激励
计划》中列明的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该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
     经本所律师核查,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下列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春光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春光科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
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以及春光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0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79.775 万股,授
予价格为 11.91 元/股。
     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
     2023 年 2 月 10 日,春光科技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并以 11.9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79.7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
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
予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春光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事项为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
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三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吕兴伟




       负责人:颜华荣                                  周正杰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