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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嘉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1-04-1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 2021 第[65]号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1第[65]号




致: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正)》(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 修订)》(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办法》”)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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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本次发行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

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

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
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

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根据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并作
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核查未涉及其中属于会计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

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

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

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材料之一,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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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

     2020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

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
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

     2021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亿嘉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6 号),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 41,591,621 股新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
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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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主

承销商”)签署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承销协议,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
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

     2021 年 3 月 8 日,发行人、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亿嘉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询价对象名单》 以下简称“《拟询价对象名单》”)。

包括: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中的 9 家(不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共计 11 家)、基金公司 26 家、证券公

司 15 家、保险公司 8 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函投资者 41 家,
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共计 95 家。

     自发行方案和《拟询价对象名单》报备中国证监会(2021 年 3 月 8 日)后

至申购日(2021 年 3 月 26 日)9:00 前,26 名新增投资者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表

达了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
购邀请文件。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上海弦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                          上海土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建银国际(深圳)有限公司

     4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道阳(横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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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投资者名称

     6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7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8                                    首正德盛资本

     9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                                         何慧清

    11                                    Marshall Wace

    12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                             北京中财龙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4                              北京天蝎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星棋道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                             湖南湘江中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7                          太仓东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8                                         潘旭虹

    19                              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江西金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21                              陕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                                         郭伟松

    23                                         UBS AG

    24                   乌鲁木齐东鹏创动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                              上海立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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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见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方式向 121 家投资者发送了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

请书》”)(剔除了重复计算),包括:基金公司 26 家、证券公司 16 家、保险

公司 8 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67 家以及前 20 大股
东中无关联关系的 9 名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程序、发
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其他事宜等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

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2021 年 3 月 26 日

9:00-12:00),主承销商共收到 30 个认购对象提交的《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其他申购相关

文件。截至 2021 年 3 月 26 日 12:00,共收到 22 个认购对象汇出的保证金共计
10,030.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申购的 30 个认购对象均按时、

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除 8 个无须缴纳保证金的基

金公司外),但有 1 名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其报价为无
效报价,予以剔除。

     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簿记数据统计情况如下:

                                                                  累计认购金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报价(元/股)
                                                                  额(万元)

     1                     UBS AG                     82.13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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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报价(元/股)
                                                                          额(万元)

     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7.40        6,300.00

                                                              83.03        4,000.00

     3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1.03        10,000.00

                                                              78.03        14,300.00

     4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78.00        5,000.00

     5             上海市肆号职业年金计划-浦发银行            78.88        2,200.00

     6           山东省(伍号)职业年金计划-浦发银行          78.88        2,200.00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
     7                                                        78.88        2,200.00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长江金色晚晴(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浦发         78.88        2,500.00

                                                              71.67        2,100.00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35        4,200.00

                                                              69.04        6,300.00

    1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16        5,400.00

                                                              77.76        6,300.00

    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4.01        8,300.00

                                                              70.08        10,400.00

                                                              82.00        3,800.00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7.00        5,900.00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2,100.00

    14                             李晋                       77.40        3,300.0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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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报价(元/股)
                                                                           额(万元)

                                                               75.25        3,400.00

                                                               73.10        3,500.00

            长江金色扬帆 2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交通银行股
    15                                                         78.88        4,000.00
                               份有限公司

                                                               77.10        2,100.00

    1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10        3,000.00

                                                               72.60        4,000.00

    17                   江西金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77.67        2,100.00

                                                               72.66        2,500.00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
    18
                               股份有限公司                    69.09        3,000.00

    19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3.10        2,100.00

                                                               73.10        3,700.00

    2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20        3,700.00

                                                               69.20        3,900.00

    2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40        2,500.00

                                                               77.51        2,100.00
    22               轻盐智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4.81        3,000.00

    2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7.52        2,100.00

                                                               80.07        6,400.00

    2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11        10,800.00

                                                               71.06        12,500.0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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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认购金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报价(元/股)
                                                                                额(万元)

                                                                    78.75         2,300.00
       2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3.00         3,200.00

       2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0.00         2,100.00

                                                                    79.37         4,000.00

       27       珠海金藤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5.10         5,000.00

                                                                    71.65         6,000.00

       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9.33         4,000.0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星棋道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9                                                           80.00         6,000.00
                               (有限合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有效申报文件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

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
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

对象依次按(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

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7.51元/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9,130,922股,

募集资金总额707,737,764.22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

下: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获得配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价格   获配股数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元)     (股)

   1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7.51     1,844,923      142,999,981.7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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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配价格   获配股数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元)     (股)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51     825,699      63,999,929.49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51     812,798      62,999,972.98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星棋道和股权投资
   4                                             77.51     774,093      59,999,948.43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77.51     645,078      49,999,995.78

        长江金色扬帆 2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6                                             77.51     516,062      39,999,965.6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金藤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7                                             77.51     516,062      39,999,965.62
                         限合伙)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7.51     490,259      37,999,975.09

         长江金色晚晴(集合型)企业年金计
   9                                             77.51     322,539      24,999,997.89
                         划-浦发

  1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51     296,735      22,999,929.85

        山东省(伍号)职业年金计划-浦发银
  11                                             77.51     283,834      21,999,973.34
                           行

  12     上海市肆号职业年金计划-浦发银行         77.51     283,834      21,999,973.34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13                                             77.51     283,834      21,999,973.34
           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UBS AG                  77.51     270,932      20,999,939.32

  15         江西金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77.51     270,932      20,999,939.32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51     270,932      20,999,939.32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7.51     270,932      20,999,939.32

  18       轻盐智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7.51     151,444      11,738,424.44

                            合计                           9,130,922   707,737,764.2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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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及获得配售

情况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

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
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有关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

得转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投资者持有股份
锁定期另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五)关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关联关系核查及私募备案情况核
查

     1、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

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本所律师开展了投资者适当
性核查有关的工作。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亿嘉和非
公开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2、关联关系核查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

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本单

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未接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接受前述主体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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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并保证配合主承销商对本单位/本人的身份进

行核查。本单位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

规定》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则已按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
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成立的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

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均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亿嘉

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

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
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3、私募备案情况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UBS AG、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江西金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江金色扬帆 2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长江金色晚晴(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浦发、山东省(伍号)职业

年金计划-浦发银行、上海市肆号职业年金计划-浦发银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

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定增认购,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
募基金产品备案。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6 个产品参与本次定增认购,其中全国社
保基金五零三组合、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科创主题 3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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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个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委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组合、鹏华基金鹏诚

增发添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鹏华基金鹏诚增发添鑫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 个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
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 个公募产品参与本次定增认购,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
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 个公募产品参与本次定增认购,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
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 3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韶夏资本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 个产品参与本次定增认购,均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完成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信证券-青岛城投金控 1 号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中信证券山东高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智赢定增 1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中信证券智赢定增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 个产品参与本次定增认

购,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完成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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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星棋道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管理人乌鲁

木齐东鹏创动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

     轻盐智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完成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

     珠海金藤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管理人上海常春藤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
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
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

     发行人、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了《亿嘉和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17:00 止,获配投资者均及时足额缴款。

     2021 年 4 月 1 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亿

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中天运

[2021]验字第 90031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17:00 止,华泰联合

证券指定的作为股东缴存款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

开设的账户,已收到特定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资金总额人民币 707,737,764.22
元。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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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4 月 1 日,华泰联合证券在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以后将募集资金余
额划付至向发行人账户。

     2021 年 4 月 2 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亿

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天运[2021]验字第 90032 号)。经审验,

截至 2021 年 4 月 1 日止,发行人本次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130,922 股,每股发行价格 77.51 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7,737,764.22

元,扣除证券承销费用人民币 7,000,000.00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6,603,773.58 元,增值税为人民币 396,226.42 元)后,余额人民币 700,737,764.22

元,由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开立的指定人民币账户 632827796 划转了人民币 700,737,764.22 元。发行人本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707,737,764.22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0,272,176.56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7,465,587.66 元,其中

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9,130,922.00 元,余额人民币 688,334,665.66 元转入资本公

积-股本溢价。截至 2021 年 4 月 1 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7,769,660.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147,769,660.00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认购对象已按照《缴款通知书》的约定缴纳股份认
购款项,本次发行的募集配套资金已经验资到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

符合《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的约定以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本次发行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审核通
过,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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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1 年 1 月 16 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四、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

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发出认购邀请、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发出

缴款通知、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包括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

关联方;发行对象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的,已完成备案登记,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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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朴成                                    刘颖颖




                                                 聂梦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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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办公室:上海市申滨南路 1126 号龙湖天街 C 栋 7 楼,021-3328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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