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嘉和: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4-20
证券代码:603666 证券简称:亿嘉和 公告编号:2021-022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 26 人,
其中 2 名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2 名激励对象因第一期考核
结果为“D”而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0%,其他 22 名激励对象可进行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29.064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
总额 14,776.9660 万股的 0.20%。
上述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自愿承诺的延长锁定
期(限售期满后的 60 个月)届满后,由公司前往证券登记机构统一办理解除限
售及上市流通手续。
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亿嘉
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亿嘉和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
所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
见书》。
2、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10 日期间,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
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9 年 6 月 13 日,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6 月 22 日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披露。
4、2019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确定以 2019 年 8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 26 名激励对
象授予共计 78.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苏世纪同仁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
6、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在激励对象自愿承诺的延长锁定期(限售期满后的 60 个月)届满后,由公司前
往证券登记机构统一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嘉
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及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
的情况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19 年 9 月 6 日,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0
年 9 月 5 日届满,已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时间要求。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满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情
选;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2019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为:以 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增长率
增长率为 43.29%,净利润
均不低于 30%。
增长率为 35.71%,满足业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绩考核要求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并剔除当年股权激励成本影响的净利润
作为计算依据。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共计
26 人,其中:
(1)22 名激励对象考核
结果均为“A”或“B”,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
100%;
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2)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果为“D”,当期解除限售
1、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为优秀(A)、良好(B),解除限售比
比例为 0%,公司将回购注
例为 100%;
销其当期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为合格(C),解除限售比例为 70%;
(3) 名激励对象因主动
3、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D),解除限售比例为 0%;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
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共 26 人,其中 2 名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2 名激励对象因第一期考核结果为“D”而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0%,其他 22 名激
励对象可进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29.064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4,776.9660 万股的 0.20%。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
已获授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其
序号 姓名 职务 售限制性股票
性股票数量 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数量
1 金锐 副总经理 15.68 4.704 30%
2 卢君 副总经理 11.76 3.528 30%
3 王新建 副总经理 7.00 2.1 30%
4 郝俊华 副总经理 7.00 2.1 30%
中层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
工)、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
68.04 16.632 24.44%
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激励的
其他员工(共22人)
合 计 109.48 29.064 26.55%
注: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实施了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即以公司总股本 99,027,6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60 元(含税),
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因此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应增加。
基于全体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时作出的承诺,即:如满足本激励计划
各期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自愿承诺将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分别延长锁定至各限
售期满后 60 个月,即在各限售期满后的 60 个月内,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其通过本次股权激励所获授的相应各期解锁的股票。
上述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9.064 万股,将在激励对象自
愿承诺的延长锁定期届满后,再由公司前往证券登记机构统一办理解除限售及上
市流通手续。
四、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除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以及 2 名激励对象因未满足个人绩效考核条件需予以回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外,
其余 22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该事
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
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并同意公司
根据激励对象作出的自愿延长锁定期承诺,于延长锁定期届满后办理解除限售手
续。
五、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解锁的情形。
(2)除 2 名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2 名激励对象因第
一期考核结果为“D”而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0%外,其余 22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或不得解锁的情形,其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9.064 万股,在激励
对象自愿承诺的延长锁定期(限售期满后的 60 个月)届满后,由公司前往证券
登记机构统一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一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次回购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本次
解除限售及其他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合法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的具
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相关事项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