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和”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亿嘉和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 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827 号文核准,亿嘉和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543,900 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70,175,479 股,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7,543,9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2,631,579 股,公 司股票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亿嘉和于 2018 年 11 月实施了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的权益 分派方案,公司总股本由 70,175,479 股增至 98,245,67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为 24,561,46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3,684,210 股。 2019 年 6 月 2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中 3,684,210 股上市流通,上 市流通后,公司总股保持 98,245,670 股不变,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8,245,67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0,000,000 股。 经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亿嘉和于 2019 年 9 月实施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符合条件的 26 名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82,000 股,公司总股本由 98,245,670 股增加至 99,027,67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8,245,67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 核查意见 70,782,000 股。 经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亿嘉和 于 2020 年 6 月实施了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总股本由 99,027,670 股增加至 138,638,738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9,543,938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99,094,800 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96 号文核准,亿嘉和以非公开方 式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9,130,922 股,并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办理完成上述股份登 记工作。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38,638,738 股增加至 147,769,660 股,其中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9,543,938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08,225,722 股。 截 至 目 前 , 公 司 总 股本 为 147,769,660 股 , 其 中 无 限 售 条 件 流通 股 为 39,543,938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08,225,722 股。 二、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星期二)。本次解 除限售的股东共 10 名,解除限售股份共计 98,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6.31%,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98,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66.31%。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1 朱付云 43,806,000 29.64% 43,806,000 0 2 南京瑞蓓 21,168,000 14.32% 21,168,000 0 3 南京诗洁 8,820,000 5.97% 8,820,000 0 4 张静 7,840,000 5.31% 7,840,000 0 5 许春山 6,468,000 4.38% 6,468,000 0 6 兰新力 6,468,000 4.38% 6,468,000 0 7 赵伟 980,000 0.66% 980,000 0 8 邱显东 980,000 0.66% 980,000 0 9 程敏 980,000 0.66% 980,000 0 10 王少劼 490,000 0.33% 490,000 0 合计 98,000,000 66.31% 98,000,000 0 2 核查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的时间均符合 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做出的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付云,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东许春山、兰新力、王少劼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 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 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 动情况;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3 核查意见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 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南京瑞蓓、南京诗洁、程敏、张静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本单位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 手段减持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本单 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本单位减持前述股票 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 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公司股东邱显东出具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赵伟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 4 核查意见 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 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论本人 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 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意向与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付云,股东南京瑞蓓、南京诗洁、张静、许春 山、兰新力出具的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本单位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 手段减持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本单 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本单位减持前述股票 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 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在遵守本次 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本单位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本单位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减 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 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且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 行。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5 核查意见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 济损失。 (三)公司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补充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 证发[2017]24 号)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发行人股东补充承诺如 下: 1、公司股东朱付云、张静出具的承诺 (1)在符合《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3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1%;本人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2)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 人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 券交易所予以备案;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减持规定》办理。 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有新要求,本人承诺除遵 守已出具的承诺外,还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新要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2、公司股东南京瑞蓓、南京诗洁、许春山、兰新力出具的承诺 6 核查意见 (1)在符合《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人/本单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3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本 单位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2%。 (2)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 人/本单位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本单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减持规定》办理。 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有新要求,本人/本单位 承诺除遵守已出具的承诺函要求外,还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新要 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 济损失。 3、公司股东王少劼、程敏、赵伟、邱显东出具的承诺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减持规定》办理。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通过其他方式减持 股份的,本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有新要求,本人承诺除遵 守本承诺函要求外,还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股东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且上述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 7 核查意见 保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亿嘉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8 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石 丽 陈沁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