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嘉和: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公告2021-12-07
证券代码:603666 证券简称:亿嘉和 公告编号:2021-123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40.6896 万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 年 12 月 13 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亿嘉
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亿嘉和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
所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
见书》。
2、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10 日期间,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
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9 年 6 月 13 日,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6 月 22 日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披露。
4、2019 年 8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确定以 2019 年 8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 26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78.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苏世
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
6、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在激励计划规定的延长锁定期届满后,由公司前往证券登记机构统一办理解禁及
上市流通手续。同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
回购 10.64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8.341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
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及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8、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10.64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9、2021年10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拟将2019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公司股
票在限售期满后的延长锁定期由60个月调整为12个月;并于同日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
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
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以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及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了《亿嘉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
计划修订稿”)。
10、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 2019 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公司股票在限
售期满后的延长锁定期由 60 个月调整为 12 个月,即激励对象在各限售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通过本次股权激励所获授
的相应各期解锁的本公司股票。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达成的情
况
(一)限售期及激励对象承诺的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19年9月6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0
年9月5日届满。公司已于2021年4月19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同意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在激励计划规定的延长锁定期届满后,由公司前往证券登记机构统一办
理解禁及上市流通手续。
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了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2019年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在满足各期解除限售条件的前提下,其所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别延
长锁定至各限售期满后12个月,即在各限售期满后的12个月内,不得在二级市场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通过本次股权激励所获授的相应各期解锁的本公司股
票。截至2021年9月5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延长锁定期已届
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件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9 年度,公司营业收
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增长率均不低于
入增长率为 43.29%,净
30%。
利润增长率为 35.71%,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满足业绩考核要求
非经常性损益后并剔除当年股权激励成本影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
据。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共
计 26 人,其中:
(1)22 名激励对象考
核结果均为“A”或“B”,
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
100%;
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
(2) 名激励对象考核
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结果为“D”,当期解除
比例。
限售比例为 0%,公司已
1、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为优秀(A)、良好(B),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回购注销其当期限制
2、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为合格(C),解除限售比例为 70%;
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D),解除限售比例为 0%;
(3) 名激励对象因主
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资格,公司已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可锁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40.6896 万股,占公司
目前股本总额 20,672.8564 万股的 0.20%。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本次解锁
本次可解 数量占其
已获授限制性
序号 姓名 职务 锁限制性 已获授限
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
比例
金锐
1 副总经理 21.952 6.5856 30%
(已离职)
2 卢君 副总经理 16.464 4.9392 30%
3 王新建 副总经理 9.8 2.94 30%
4 郝俊华 副总经理 9.8 2.94 30%
5 江辉 副总经理 14.7 4.41 30%
6 张晋博 董事会秘书 13.72 4.116 30%
中层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工)、核心
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 66.8360 14.7588 22.08%
激励的其他员工(共20人)
合 计 153.272 40.6896 26.55%
注:(1)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实施了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即以公司总股本 99,027,67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另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实施了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即以公司
总股本 147,663,26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因此激励对象获
授的股票数量及本次可解锁股票数量相应调整。
(2)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完成第一期部分已获授但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上表中“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回购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数量为
基数进行资本公积转增后的数量进行列示。回购完成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38.376 万股。
(3)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原副总经
理金锐已获授且满足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解除限售,
现其承诺的延长锁定期已届满,可办理解锁上市。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12月13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0.6896万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本次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数(股) 本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83,760 -406,896 976,864
无限售条件股份 205,344,804 406,896 205,751,700
总计 206,728,564 0 206,728,564
五、本次解除限售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
对象自愿承诺的延长锁定期届满后,由公司前往证券登记机构统一办理解锁及上
市流通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2021年4月19日,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及其他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合法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将在激励对象自愿承诺的延长锁定期届满后,再由公司前往证券登记机构统
一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及相关事项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