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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嘉和: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10-11  

                        证券代码:603666           证券简称:亿嘉和          公告编号:2022-111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共计 19 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40.6896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
本总额 20,794.0700 万股的 0.20%。
     上述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规定的承诺延长锁定
期(限售期满后的 12 个月)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亿嘉
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亿嘉和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
所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

见书》。
    2、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10 日期间,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
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9 年 6 月 13 日,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6 月 22 日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披露。
    4、2019 年 8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确定以 2019 年 8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

26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78.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
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

    6、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在激励计划规定的延长锁定期届满后,由公司前往证券登记机构统一办理解禁及
上市流通手续。同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
回购 10.64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8.341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

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及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8、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10.64 万股未满足 2019 年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9、2021年10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拟将2019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公司股

票在限售期满后的自愿延长锁定期由60个月调整为12个月;并于同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及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了《亿嘉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10、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 2019 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公司股票在限
售期满后的自愿延长锁定期由 60 个月调整为 12 个月,即激励对象在各限售期满
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通过本次股权激励所
获授的相应各期解除限售的本公司股票。
    11、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3),本次激励计划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自愿延长锁定期已于 2021 年 9 月 5 日届满,符合第一期解锁

条件的 40.6896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上市流通。
    12、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公司已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17.8164 万股未满足 2019 年激励计划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3、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1),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的自愿延长锁定期已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届满,符合第二期解锁条件

的 33.222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9 月 6 日上市流通。

    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
的情况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为 36 个

月,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19 年 9 月 6 日,第三个限售期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届满,已满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时间要求。

    (二)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解除限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解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
                                                  以 2018 年为基数计算,2021 年度,
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154.39%,
为基数,2021 年增长率均不低于 90%。
                                                  净利润增长率为 129.72%,满足业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绩考核要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并剔除当年股权

激励成本影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第三期考核的激

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 励对象共计 22 人,其中:

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 (1)19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

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 “A”或“B”,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限售比例。                                        100%;

1、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为优秀(A)、良好(B),     (2)1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D”,
 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0%,公司将回

 2、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为合格(C),解除限售比      购注销其当期限制性股票;

 例为 70%;                                        (3)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

 3、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D),解除限售      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

 比例为 0%;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后,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参与本次
激励计划第三期考核的激励对象共计 22 人,其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
备激励资格,1 名激励对象因第三期考核结果为“D”而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0%,

其他 19 名激励对象可进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合计为 40.6896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20,794.0700 万股的 0.20%。具体如
下:
                                                                           单位:万股

                                                 本次可解除
                                   已获授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其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售限制性
                                   性股票数量                 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股票数量
  1      郝俊华   董事、副总经理      9.80          3.92                40%
  2       江辉    董事、副总经理     14.70          5.88                40%
  3       卢君          副总经理     16.464        6.5856               40%
  4      王新建         副总经理      9.80          3.92                40%
                  副总经理、董事
  5      张晋博                      13.72         5.488                40%
                        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
工)、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
                                     49.196        14.896             30.28%
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激励的其
        他员工(共17人)
            合     计                113.68       40.6896             35.79%
      注: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实施了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即以公司当时总股本 99,027,6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60 元(含

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实施了 2020 年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即以公司当时总股本 147,663,2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7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因此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应增加。

    基于 2019 年激励计划关于延长锁定期的要求,即:如满足本激励计划各期

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自愿承诺将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分别延长锁定至各限售期
满后 12 个月,即在各限售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其通过本次股权激励所获授的相应各期解锁的股票。
    上述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0.6896 万股,将在承诺的延长
锁定期届满后,再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经营业绩、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以
及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等情况,除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
格,以及 1 名激励对象因未满足个人绩效考核条件需予以回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外,其余 19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 2019 年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并同意公司于激励对象
承诺的延长锁定期(限售期满后的 12 个月)届满后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

续。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除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1 名激励对象因第三期

考核结果为“D”而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0%外,其余 19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2019 年激励
计划规定的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或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40.6896 万股,在激励
计划规定的承诺延长锁定期(限售期满后的 12 个月)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
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合法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事项
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