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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体科技: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体科技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2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保荐代表人                   肖凤荣、苏北
  联系电话                     (0512)6293855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0]245号文《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或“公司”)于2020年03月3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发行数量208.80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
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8,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206,5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593,500.00元。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体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华体科技2020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东吴证券从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华体科技进行了持续督导。

    2020年,东吴证券对华体科技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东吴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计划。                                       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东吴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备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案。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东吴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现场办公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经核查,无违法违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经核查,2020 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东吴证券督导公司及其董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
的行为规范等。                               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审阅信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10、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
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信息披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公司的信息披     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
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审阅。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公司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2020 年度,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20 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存在未履行承诺等事项。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2020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东吴证券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督导,未发生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相关
 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事项。
 (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东吴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量。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2020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
 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7、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   2020 年度,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制度。                                     源的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18、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     2020 年度,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
 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益的内控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明细账及公司
 19、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
                                            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调查。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2020年度,保荐机构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华体科技的信息披露进行了持
续督导,审阅了华体科技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决议
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报告以及其他定期报告和
临时公告等文件。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内容完整,
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情形。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保存安
全。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肖凤荣                            苏   北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