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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体科技: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2022-05-1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公司”或“发行
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 2022 年 3 月 7 日通过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发审委”)的审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完成封卷,并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收到贵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537 号)。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东吴证券”)作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
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以下简称“15 号文”)、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
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5 号”)和《关于再融
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以下简称“257 号
文”)的规定和要求,对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审核之日(2022 年 3
月 7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的发行人会后事项进行了核查,逐项发表意见
如下:

    一、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动情况

    (一)2021 年主要经营数据变动情况

    2022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披露了 2021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1 年度主要
财务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期比上年同期
         主要会计数据         2021年           2020年
                                                                   增减
营业收入                       59,007.63           70,236.29             -15.9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481.72            6,610.41           不适用

                                  3-2-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6,883.19          5,475.05
                                                                      不适用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952.34         -9,222.11           不适用
                                                             本期末比上年同
                             2021年末       2020年末
                                                               期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70,808.49         77,416.95              -8.54
总资产                        141,586.35        157,812.24             -10.28

    (二)2021 年经营业绩变动主要原因

    2021 年,发行人收入下滑,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发行人所处的市政工程行业具有投资金额大、周期长、审计结算慢的特
征,因此,发行人的应收款项余额较大。2021 年,受经济下行、客户审计结算
和付款审批周期延长等因素影响,发行人部分客户的应收款项账龄延长,按账龄
计提的坏账准备相应增加;同时,2021 年末和 2022 年初,发行人的政府类客户
的凯里项目和丽江项目应收款项出现减值迹象。发行人结合当前应收款项规模、
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以及各类资产减值风险,按照《企业会计准第 22 号—金融工
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规定,报告期内计提了
信用减值损失与资产减值损失合计 11, 742.96 万元,同比增加 9,247.94 万元。

    2、2021 年,受国内新冠疫情不断反复影响,政府公益性消费支出相对减少,
发行人部分项目节点出现不同程度延迟。其中智慧城市系统集成业务(成都智慧
绿道项目)因下半年进度延期,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7,310.93 万元,同比减少
20,046.17 万元,导致净利润相应减少。

    (三)通过发审会后的经营业绩变化情况在发审会前是否可以合理预计以
及充分提示风险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 2022 年 3 月 7 日通过发审委的审核。

    1、业绩预告

    发审委审议通过前,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告的《四川华体照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亏公告》中披露如下:公司预计 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750.00 万元到-5,700.00 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850.00 万元到-7,000.00 万元;公司本次


                                  3-2-2
业绩预亏主要原因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约 1.25 亿元。

    2、反馈意见回复和告知函回复

    报告期结束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已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关于请做好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
复》、《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
回复》中,对 2021 年 1-9 月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合理性及应对措施进行
了说明。

    3、尽职调查报告

    保荐机构已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
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之“第十一节 风
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之“一、风险因素” 中对新冠肺炎、应收账款坏
账损失等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负面影响进行了风险提示,具体如下

    “…….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市政工程行业具有投资金额大、周期长、审计结算慢的特征,因
此,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 65.98%、84.14%、73.52%和 150.73%,应收账款账龄大部分集中在 3
年以内。

    公司客户主要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政府机关,此类客户大都资信良好,公司
应收账款余额不能收回的风险较小,但是仍然存在部分应收款项不能按期足额收
回的情况,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对应收款项进行有效管控,或者因客户出现信用风
险、支付困难、项目建设资金未及时到位或其他原因导致现金流紧张,将会使公
司面临收款期延长增加坏账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利润水平产生
不利影响。

    ……


                                  3-2-3
    (四)其他风险

    …..

    5、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风险

    2020 年初以来,随着新冠疫情爆发,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遭受了不同程度
的影响。我国各地政府相继出台并严格执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取得了良好的防
控效果。目前,尽管我国疫情防控形势整体向好,但全球疫情及防控尚存在较大
不确定性,从而对宏观经济、 行业发展及公司业绩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

    此外,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布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之“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
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中对新冠肺炎、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等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负面影响进行了类似风险提示。

    综上,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已对经营业绩变动进行了审慎预计,并对相关风险
进行了充分说明和提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或者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审会后业绩变动是否将对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发行人业绩下滑的首要原因为 2021 年期末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该
因素不具有持续性,对发行人 2022 年以及以后年度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新冠疫情不断反复虽然对发行人的 2021 年、2022 年一季度部分项目进度产生了
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在政府动态清零措施取得阶段胜利后,将会有序放松国内的
防疫管制措施,因此不会持续对以后年度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采取以下措施应对业绩大幅下滑:1、通过募投项目建设扩大智慧
路灯产品的生产销售;2、探索和发展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业务;3、通过与
地方国有企业实施混改,推动智慧路灯、智慧城市系统集成等产品在当地智慧城
市建设中的应用;4、通过优化产品结构,缩短销售回款周期。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已在《<关于请做好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3-2-4
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中对应对业绩下滑的措施进行了
相关说明。

      综上,发审会后业绩变动虽然对发行人 2021 年度的经营业绩造成了较大的
影响,但预计不会对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发审会后业绩变动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智慧路灯智能制造项目               26,765.42              26,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               4,000.00
              合计                          30,765.42              30,000.00

      其中,智慧路灯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后,将在公司现有产品研发制造业务的基
础上,实现智慧路灯系列产品的产能扩张以满足下游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并进
一步巩固并提升公司在智慧路灯领域的市场份额和行业地位。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发行人智慧路灯产品实现销售收入
31,159.88 万元,同比增长 66.16%,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发审会后业绩变动
未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保荐机构对会后事项的承诺

      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
2020 年、2021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XYZH/2019CDA50053 号”、
“ XYZH/2020CDA50112            号 ” 、 “ XYZH/2021CDAA50137      号 ”、
“XYZH/2022CDAA50071”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主承销商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没有影响公司
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发审会后业绩变动不会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

                                    3-2-5
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主要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2022 年 4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9 号)。
因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乐视网 2015 年、2016 年年度财
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时存在未勤勉尽,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行为,中国证监
会责令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
并处以罚款,同时对签字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涉及暂停或禁止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亦未涉及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且事项已经完结,不会对发行人本次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事项外,经办发行人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未
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且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出具盈利预测报告。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3-2-6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自 2022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通过发审委审核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止,
发行人没有发生“15 号文”、“备忘录第 5 号”、“257 号文”等文件所述可能影响
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符合
《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3-2-7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卞 睿             尤 剑




      法定代表人: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