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记食品: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6-04-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59 号文核准,安记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记食品”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3000 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 A 股并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市交易,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安信证券”)作
为安记食品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安记食品上市后的持
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15 年 12 月 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安信证券现就安记食品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基本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作计划 体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已按要求签署了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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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协议
的权利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按要求完成各项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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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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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违规事项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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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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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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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关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
8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关制度、规则,能保证规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范运行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关制度,向上海证券交易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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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
10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11 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的事项
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安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记食品及其控股股东、实
12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该等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事项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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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制人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司的报道,公司不存在应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14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的情况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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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情形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并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
质量 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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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情形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
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安信证券对安记食品自上市起至本报告
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中的下
列事项进行了重点审查:
(一)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三)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
确信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审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安记食品在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保荐机构核查,安记食品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