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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记食品: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15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君合(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记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记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2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公告的《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于2017年12月8日公告的《安
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本次股东
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发出了公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
审议事项、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14日如期在泉州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崇惠街1号贵公司研发楼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林肖芳先生主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7年12月14日9:15-15:00,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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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8,669,400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9%。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8,669,4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3.8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载明贵
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贵公
司股份总数的 0%。

    2、召集人资格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
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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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
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2名股东代表、1名监
事代表并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的投票进行清点,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
          事宜的议案》;

    (3) 《关于<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 《关于核实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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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
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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