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 管理估托财产应恪尽 职 守 ,展 行诚 实、 估 用、诖慎 、有 效 f理 的义务。受托 人 依据 本信 托合 同约定管理估托财产所产 生的风 险 ,由 信托 财产承担 ;受 托 人 违 背估 托合 同、处理信托氵务 不 当佼估托财产 受到损失 ,由 受托 人 以 田有财产 赔偿 :不 足赔偿 时 ,由 投 资者 自担 。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 L 抒 氵 安记食 品 工持股计划枭合资金信托计划 ? l ` ∴ 资金信托合同 、 E合 同编号 :云 信信2017-2088(彐 冫 )号 1 TJFˉ sH-002171215 录 一 · ·· 4 · · · 5 · · · 5 · · · 5 · · · 6 ⒛ ⒓ ⒛ ⒛ ⒛ 十 二 丶 十 三 丶 十 四 丶 十 五 丶 十 六 丶 十 七 丶 十 ' 丶 、 十 九 丶 二 十 丶 艹 艹 TJFˉ sHˉ 0o2171215 二 十三 、 其 他 条款 ,¨ ¨¨¨¨¨ ¨¨¨… ¨¨¨¨¨ ¨¨¨¨¨¨ ¨¨¨¨¨ 。 二 十 四 、 中国信托 业 保 障基金 的认 购安 排 ,¨ ¨¨¨¨¨ ¨¨¨¨…¨¨ ¨¨¨ 。 二 十 五 、合 同生效及 合 同份数 .¨ ¨¨¨ …¨¨…¨ ¨¨¨¨… ¨¨¨¨¨¨ ¨ 。 附件 一 .¨ ¨¨¨¨ ¨¨¨……¨ …¨¨…¨ …¨¨…¨ …¨¨¨……¨ ¨¨¨ 48 TJFˉ sH-002171215 释义 除非 本合 同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 列词 语 具有 如 下含 义 : 1、 本合 同/信 托 合 同 :指 受托 人 与委 托 人 签署 的编号 为【云信 信 ⒛ 17-20B8(谚 ) 号1的 《安记食品 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 及对该合 同的 任何修订与补充。 丶 “安记食品 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一 2、 信托计划/本 信托计划:指 ∷ 3、 信托文件 :指 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 括但不 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 以及 《认购风险申明书》。 4、《信托计划说明书 :指 编号为 【云信信 201T-20BB号 -sⅢ s1的 《安记食品 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5、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 《安记食品 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 购风 险申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BG1 6、 《保管协议》:指 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 云信信 ⒛17刁 OB8号 《安记食品 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 充。 7、 《投资顾问合同》:指 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编号为 云信信 ⒛17-2OB8 号-TG】 的 投资顾问合同》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投资顾问合同里的内容若 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 以本合同为准。 8、 《操作协议》:指 受托人、保管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的编号为 云信信 201T-20BB号 -Cz】 的 《安记食品 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之操 作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9、 委托人 :指 信托合同项下将信托资金信托给受托人 的主体。根据所认购的信 托单位类别不同,委 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 10、 优先 (级 )委 托人 :指 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1、 般 (级 )委 托人 :指 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位 的委托人。 12、 受托人 :指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继任的受托人。 TJFˉ sHˉ 002171215 13、 受益 人 :指 在 本信 托 计 划项 下享 有信托 受益权 的主 体 。按 照 享 有 的信托 受 益 权 类别 不 同 ,本 信托 计 划 的 受益人 区分 为优 先 受益 人 和 一 般 受益 人 。 14、 优 先 (级 )受 益人 :指 享有 本信托 计 划优 先 受益 权 的 受益人 。 15、 一般 (级 )受 益人 :指 享有 本信托 一般 受益权 的 受益人 。 ‘ 16、 保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e 17、 投 资顾 问 :指 【 厦 门佳 盛 资本 菅理 有 限公 ● 〓 司】。 18、 证 券 经 纪 商 :指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19、 信托 受益 权 :指 受益人 按 信 托 合 同的 约 定 孚 有信托 利益 的 的 利益 和 承担 的风 险 权 利 。按 照 获 取 的不 同 ,本 信托 计 划项 下 的信 托 受益 权 区分 一般 受益 权 ,每 类信 为优 先 受益 权 和 托 受益 权 划分 为 等额 份 额 的信 托 单位 。 ⒛ 、 优 先 受益 权 :指 受益人 基 于信 托 合 同享 有 的优 先信 分 配 时优 先 于一 般 托 受益 权 ,为 信托 受益 人 获 得 信托 利益 利益 的优 先信 托 单位 。 支付 的权 利 。优 先 受益 权 划分 为 等额 份 额 21、 一般 受益 权 :指 受益人 基 于信 托 合 同卒 有 的 一般 信 托 受益 益 分 配 时 劣后 于 仝 权 ,为 在 信托 利 部优 先 受益 人 获 得 剩 余信托 利益 攴 付 的 为 等额 份 额 的 一般 权 利 ,一 般 受益 权 信 托 单位 。 划分 22、 信托 资金 :指 委 托人 根 据 信 托 合 同交 付 给 受托人 的 资金 同的优 先 委 托人 交 付 的 资金 为优 先 信 ,其 中莶 订信 托 合 托 资金 ,签 订 信托 资佥 为 一般 信托 资金 合 同的 一 般 委 托人 。 交付 的 23、 追 加 资金 :指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根 据 信托 文件 的约 定 信 托 计 划 的 资金 资金 补偿 方 追加 给 :追 加 资金 及 其产 生 的 收益 计 入 信托 财 产 信 托 单位 份 额 并不 因此 而增 加 ,也 ,但 一 般 受益 人 持 有 的 不 影 响 优 先信 托 有 关 追加 资金 的退 回 单位 和 一般 信 托 单位 事宜 ,参 见 本合 的比 例 。 同的规 定 。 24、 信 托 财 产 :指 加 入 本信 托 计 划 的仝 部信托 资佥 以及 对 财 产 的 总和 。 其 管理 、运 用后 形 成 25、 信托 财 产 专 户 :指 信托 计 划 专 用银 行账 户、信 托 计划 计 划 专 用证 券 资金 专 周证 券账 户和 信托 账 户 的 统 称 。信 托 计 划 专 用银 行账 户 的信 托 财 产 专 用账 指 受托人 在 保 菅人 户 ,即 信 托 财 产 处开立 保 管账 户 ;信 托 计 划 专 用证 券账 户 指在 中 国证 TJF~sH~002171215 户 :信 托计 划专 用证券资全账 户指 以本信 券登 记结算公 司开 设 的信托专 用证券账 交易账 户 。 托计划名 义在证 券 经纪商处开设的 接收 受托 人分 人 于信托合 同中指 定的专 门用于 26、信托 利益分 配账 户 :指 受益 结 账户 。 配的信 托利益 的人 民 币银行 算 益 人 享有信 托 利 表 现形 式 ,是 计算 各 受 27、 信托单 位 :指 信托 受益权 的份 额化 五 入 ,由 此 数 ·羔以后部 分 四舍 。其计算 精确 到个 位 ,小 益 的计量单位 。单位 :份 1元 ,1份 信托 始信 托单位值 为人 民币 产 生的损 益 归 入信托 财产 。本信托计 划初 益权份额 单位 对应 1份 信 托受 的总价 法估算 的全部 信 托 财产 合 同规 定的估值 方 信 托 财产 总值 :指 根 据本 28、 金 的价 值 )。 值 (包 括信 用增强资 税 费、其 托 财产承 担 的 费 用和 财产 总值 减去应 由信 信 托 财产 净值 :指 信 托 29、 益 后的余额 。 他 负债 以及优先 级收 计算 公式 为 托单位 总份数 之 ,其 比 : 信 托 财产 净值 与信 3o、 信托单位 净值 :指 结果 以元为单位 ,采 用四合 五 财产 净值 /信 托单位 总份数 ,其 信托单位 净值=信 托 此产 生的损 益 归 入信托 财 后 4位 (即 精 确 到 0,0000,由 入的方 法精确 到 小数 点 产。 利益 ,全 体 受 财产 中享有 的 经济 人在信托 计 划项下信托 31、 信 托 利益 :指 受益 由信 托 财产承担 的 费 用、税 托 利益 总额 为信 托 财产 总额扣除应 益 人可获分配 的信 费后 的佘额 。 基 准 日。 计 划终 止 日为估值 后一个 交易 及信托 32、 估值 基准 日:指 每 周最 的日 法对信 托 财产进行 估值 人按 照信 托合 同约定的估值 方 33、 估值 日:指 受托 的估值 交易 日进行 信 托 财产 期 。受托 人 于信 托计 划存 续期 内的每个 自然 日为一个 月 同一 日期 的前 一 划成 立之 日起 ,至 下 34、 信托 月庋 :自 信 托计 完整 的信托 月庋 。 托 三 个 信 托 月庋 构 成一 个 宄整 的信 信托季 庋 :自 信 托计 划成 立之 日起 ,每 35、 季庋。 的 庋 构 成 一 个 完整 立 之 日起 每 十 二个 信 托 月 信 托 年 庋 :指 自信 托 计 划 成 , 36、 信托年 庋 。 tJFˉ sHˉ 002171215 37、 交 易 日:指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 38、 工 作 日:指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国务 院规 定的金 融机 枸 正 常营 业 日。 39、 信 用增 强 资金 :指 在 本信托 计 划单位 净值 下跌 至预 警 线或止 损 线情况 下 资金 补偿 方应按 照 合 同约定追加 的 , 相 应数 额 的 资金 。信 用增 强 资金 不 改 变优 先级 和 一般 级份 额数 量 及 比例 ,也 不 改 变信托 计 划总份 额 。 40、 差额 补足 资金 :指 如 本信 托 计 划在 约定 的优 先级 收益 支付 日或 本金分 配 日 无足 够 变现 资金 攴付 给优 先 级 委 托 人 本金 及 收益 ,或 在 信托 计 划到 日 (包 期 括正 常到 期 日和提 前终止 日)无 足 够 变现 资金 支付优 先级 委 托人 本金及 收益 ,则 由资 金 补偿 方在 约定 的 时 间 内向 本计 划追 加 资金 ,追 加 资金金额 为本 计 划 变现 资金 与 应 分 配 的 本期 优 先级 最 高 目标 化 年 收益 率 计算 的收益 与 本金 (士 口有 )相 加 的 总额 的差 额 。 41、 资金 补偿 方 :指 【林 肖芳 】,证 件 类型 :港 澳居 民来往 内地 通 行 证 ,证 件 号 石马: HO4o73349o1。 矽 、核 算 日/优 先 级收益 核 日:为 算 每 个 自然年 度 的 6月 ⒛ 日、12月 20日 (遇 节假 日提 前 为 前 一个 交 易 日)或 信 托 计 划到 期 日(包 括 正 常到期 日和提 前终 止 日 )。 一 、 信托 当氵人 1、 委 托人 本合 同的委 托人 为本合 同签 署 页记 载 的委托人 。 2、 受托人 受托人 名称 :云 南 国际信托 有 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 人 :刘 刚 住 所 :云 南省 昆 明市 南屏街 4号 信托 大厦 A座 联 系地址 :云 南省 昆明市 南屏 街 4号 信托 大厦 A座 27层 。 3、 受益 人 本信托 为 自益信 托 ,本 信托 计 划 成 立 时 的委托 人 同时 成 为本信 托 计 划的 受益 人 。 TJF-sH~oo2171215 配 为本合 同签署 页记 载 的信 托 利 益分 本 合 同项 下 受 益 人 信托 利益分 配账 户 账户。 二 、估 托 目的 人 的信任 ,通 过 本合 同设 定 双 方的信 托 委托 人 为有 效 运 用资 金 ,基 于 对 受托 的约 托 给受托 人 ,授 权 受托 人按 信 托 文件 关 系。按 本合 同 约定 ,委 托 人 将 资 金委 财产进 行专 业化 的 管 理 、运 用 ,以 实 现 定 以受托 人 自己的名 义对 本信 托 计划 信托 信托 财产 的稳 定增值 。 三 、估 托 规杖 、信 托期 限 规模 为人 民 币 【捌仟 万 1 1、信托计 划 的规 模 :信 托 计 划设 立 时 的预计募集 先信托 资金 最 低 募集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肆 元整 (小 写 :【 BO0000001元 )。 其 中 ,优 ” 先级最 低 募集 金 额 ),一 般 信 托 资金 仟 万 】 元整 (小 写 :【 40000000】 元 )C优 元整 (小 写 :【 0OOOOO00】 元 )C一 般 最 级 低 最低 募集 金额 为人 民 币 【肆仟 万 】 况调 整 ” 托 人 有权 根 据信 托 计 划 实 际 券集 情 募集 金额 )。 信 托计 划推介 期 内 ,受 方 全额 ,并 通 过信 托合 同确 定的披 露 优 先级 垠低 泰枭 全 颂和 /或 一 般 级 垠 低 券臬 ⒈ 1】 o 全和 一般 信托 资 全 的 比例 不 高于 式向委 托 人进 行 披 露 。但 优 先信托 资 为 【2】 个 信托年 度 ,自 信托计 划 成 2、 信托期 限 :本 信托 计 划预计 存 续期 限 前 终 止情形 时 ,本 信 托 计划 提 前 立 日起算 。如 发生信 托 文 件 规 定的 本信托计 划提 终 止。 四 、信 托计 划 的推介 和 戍 立 (一 ) 信 托计 划 的推介期 际】信 托 有限 公 司 ,推 介 期 拟 定为 10个 本 信托 计 划 的推介 机 构 为 云 南 国 况 推介期 时 间 ,并 在 受托 人 网站 工 作 日。受托 人 有 权 根据 本信 托计 划 募集 情 变更 αhttp〃 /-· yntrust,∞ m,)上 进 行 公告 。 (二 ) 信 托计 划 的戍 立 1,信 托计 划在 满 足 以下 条件 之 一 时成 立 : TJFˉ sHˉ 002171215 (1) 本信 托 计 划推 介期 结 束 ,募 集 的优 先级信 托 资 金 达 到优 先 级 最低 募 集金额 ,募 集 的 一 般 信托 资金 达 到 一般 最低 募集金额 ,且 优 先 级信 托 资金 与 一 般 信托 资金 的比例 不 高于 【 1:1】 ,受 托人 宣 布信托 计划成 立 : (2) 本信托 计 划推 介期 内 ,募 集 的优 先级信 托 资金 达 到 优 先 级 最低募集 金 额 ,募 集 的 一 般 信托 资金 达 到 一 般 最低 募集全额 ,且 优 先信 托 资金 与一 般 信托 资全 的比例 不 高于 【 1:1】 ,受 托人 宣 布信托 计 划推 介期提 前 届 满及信托 计 划成 立 。 受托 人 宣布信托 计划成 立之 日为信托 计划成立 日。 委托人 将认 购 资金 划付 至 受托 人 开 立 的信托 计划专 用银行 账 户之 日 (含 )至 信托 计划成 立 日 (不 含 )期 间的利‘息,于 信托 计划成 立 日归入信托财 产。如 信托 计划推 介期届满信 托 计划 末成 立 ,受 托人应 于推 介期 结束之 日起 10个 工作 日内 将委托人 交付 的认 购 资金返还 委托人 ,并 在信托 计划专 用银行账 户的结‘包日后 的 10个 工 作 日内按 照推介期 内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的届时有效的人 民 币活期存款利 率 ,向 委托 人 支付该 笔认购 资金 自支付至信托 计划专 用银行账 户之 日 (含 该 日) 至 受托人 返还 给委托人 之 日 (不 含该 日)期 间内的利·包。所 需资全划 付 费由委托 人 自行承担 ,直 接从 前述款项 中扣收 。 受托 人 返还 前述仝部款项之后 ,受 托人就 信托 合 同所列事项 免除 一切 相关责任 。 五 、信托 羊位 的认 购 (一 ) 信托 羊位 的认 购 条件 认 购 资格 (1)委 托 人 应 为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 定 条件 的合格 投 资者 。其 中 自然 人 委托 人 人 数 不超 过 sO人 ,但 单 笔委 托 金 额在 aOo万 元 以上 的 自然人 委 托 人 和合 格 的机 构委 托人 数 量 不 受限制 。受托 人 按 照“时 间优 先 ”的 原 则接 受投 资者 的认 购 申请 , 时 间相 同时按 照 “金 额 优 先 ”的 原 则接 受投 资者 的认 购 申请 ,并 保 留拒 绝接 受投 资者 认 购 申请 的权 利 。推介 期 结 束 或提 前届满后 ,受 托 人 不 再接 受 投 资者 认 购 本 信托 计 划信托 单 位 的 申请 。 TJF-sHˉ 0o217121s (2)前 条所 称合格 投 资者 ,是 指符合下列条件 之 一 ,能 够 识 别、判断和承 人 、法人或依 法成 立的其 他 担信托计划相应 风险的具有 完全 民事行 为能力的 自然 组织 : 人 的 自然 人 、 法人 或 i。 投 资 一 个信 托 计 划 的最低 金额 不 少于 100万 元 民 币 者依 法 成 立 的其 他 组 织 : 个 人 或 家庭金 融 资产 总计在 其 认 购时超 过 100万 元 人 民 币,且 能提 供 相 "。 关财产 证 明的 自然 人 。 夫妻 双 方合 计 iii.个 人 收 入 在 最 近 三 年 内每 年 收 入超 过 ⒛ 万 元 人 民 币或者 gO万 元 人 民 币,且 能提 供 相 关收 入 证 明的 自然 收 入在 最 近 三 年 内每年 收 入超 过 人 。 2、 委 托人 的承诺和 保证 委托 人 向受托 人承 诺 与保 证 : (1)委 托 人 为本款 第 1项 规 定的合格 投 资者 ; (2)优 先委托 人认 购信托单位 的 资金是其合 法管理的财产 ,一 般委托 人认 人 资金来源合 法 ,不 存在 任何 已有 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 法所有 的财产 。委托 的或潜在 的 法律 纠纷 。 (3)认 购信托单位 完全符合其 财务需求 、 目标和 条件 ,对 其 而言是合 理、 恰 当而且适 宜的投资 。 (4)认 购信托单位遵 守并 完全符合 对其有 约束 力的任何 投 资 政 策 、指 引和 及裁 决。 限制 、合 同、承诺 及法律 法规 、政 府命令 、判决 (5)认 购信托单位 未损 害其债 权 人的合 法权 益。 (6)己 就认购信托单位取得 了一切必要的权 力、权 利及授权 。 (7)委 托人 为 自然人且 已有配偶的 ,认 购信托单位 并 交付信托 资金 已取得 其 配偶的同意 。 7 TJFˉ sHˉ 002171215 (8)委 托 人 保 证 认 购信托 单位 的 资金 为来 源合 法所 有或合 法 菅理 的 资金 , 非 为毒 品 犯 罪、黑社 会 性 质 的组 织犯 罪、恐 怖 活动犯 罪、走 私犯 罪 、贪 污 贿 赂犯 罪、破 坏金 融 管理秩 序 犯 罪、金融 诈骗犯 罪等犯 罪所 得 。不 是 银 行 信 贷 资金 、借 贷 资金 或其 他 负债 资 金 ,认 购信托 单位 未损 害委 托人 的 债权 人 合 法 利益 ;委 托人 有合 法且 完整 的权 利 将 资金 用于 本信托 计 划 ,该 等运 用符合 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 件及 其 他 相 关合 同的要 求 ,并 符合相 关产 业 政 策 。如 银行理 财 计 划 认 购信 托 单 位 ,委 托人 应按 照 相 关 的 法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部 门的 要 求进 行报 告 或报 备。 委 托人 在 此 确 认 ,委 托 人 系独立 出 作 本款项 下 的承 诺 与保证 ,末 依赖 受托 人 或 受托 人 的任 何 关联 机 构 。 受托 人 系在 委 托 人 前述承 诺 与保证 的 基础 上 与委 托 人 订立 本合 同 。受托 人 不 对 前述 承诺 与保 证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承担任 何 责任 或 负担任 何 义 务 。若任 何上述 承诺 与保证 不 真 实或虚 假 导致 本合 同项 下 义 务不 能履 行 或 不 能完 仝 履 行、 本合 同 终止 或被撤 销 、或被 追 究任 何 经 济或行政 的 责任 及 遭 致 的相应 损 失均 由 委托人 自 行承担 。 (二 ) 信托 资全 币种 及 信 托 单位 认 购价格 本信托 计 划项 下委 托人 交付 的信 托 资金 币种 为人 民 币。 在推 介期 内 ,每 份 信 托 单位 面值 1元 ,认 购 价格 1元 。 (三 )垠 低认 购全 额 每 一优先 委 托人 单 笔认 购 的信托 单位 不 得 低 于壹佰 万 份 ,单 笔 交付 的信 托 资 全 不 得 低 于人 民 币壹佰 万 元 ,超 过 部分按 壹拾 万元 的整 数 倍 增 加 。受托人 可提 高 优 先 委 托人认 购 资金 下 限 并在 受托人 网站 上 “http://w聊 。yntrust。 ∞ m】 )予 以 公告 。 (四 )认 购 资全 的交 付 受托 人 开 立如 下信 托 计 划专 用银 行账 户 “ 1、 信托 计 划专 用银行 账 户 D作 为接 收委托人 认 购 资金 的银 行账 户 : TJFˉ sH~oo2171215 账 户名 :云 南 国际信托有 限公 司 州分行 营业部 开 户行 : 兴业银行股份 有 限公 司泉 账 号 : 1mOOo100100“ 8090 (以 不晚于信托计 划推介 期 结 束 日为 2、 委托 人 应于信托合 同签署 后十 日内 行账 户 。 的信托资全 攴付 至前述信托计 划专 用银 前提 )将 其在信 托合 同项下委 托 人 应在 前项规 定的期 限 内将 其 在 本合 3、 本信托计 划不接 受现金 认购。委 托 户 划款 的方式 支付 至信托计 划专 用银 行账 同项下承诺 交付 的信托资全通 过银行 , 托计 购 【安 记食 品 员工持股 计划集合 资金信 并注明 :“ XX(委 托 人姓名或名 称 )认 项 下指 ” 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付 款账 户须与其在 本合 同 划】信托单位 XX万 份 。委托 人 人 按 本款 规 定 交付信 托资全的 ,受 托 有权 定 的信托 利益分 配账 户一致 。委托 未 拒 绝委托 人的认 购。 (五 )认 购 文件 必备证件 委托 人认 购信托单位 ,须 持如 下 签约 : 1、 (居 民身份证 、军官证 、士 (1)委 托 人 为 自然人 ,应 持 本人 有 效身份证件 及 复印件 、信 托利 益分配账 户 的银行存折 兵证 、护 照、户 口簿 、警官证等 )原 件 /卡 。 、 组织机构 代 (2)一 般委托人 为机构 的 ,应 持 营业执照 副本原件和 复印件 法定代表 人 (负 码 证原件和 复印件 、法定代表 人 责 人)身 份证原件 及 复印件 、 (负 人 的 ,无 需提供 相 关材料 。 责 人 )身 份证 明书 、机构 公章 。优先委 托 为机构 签署 以下 文件 委托 人认购信托单位 ,应 在推 介期 内 : 2、 (1) 《认 购风险 申明书》 一 式肆 份 。 ⑵ 信托 合 同一 式肆 份 。 TJFˉ sH-002171215 自然人 委托 人 应 在 上 述文件 中签字 ;机 构委托 人 应在上述 文件 中加盖公幸 , 且 机构 法定代表 人 或 负责 人 应在上述文件 中签字或盖幸 。 (六 )认 购戍功 的确 认 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时 ,委 托人 的认购 成功 : ① 经委托 人 签 署 的 有效认 购文件在信托 计划推介期结 束 日前送达受托 人 : ② 认 购资金在信托 计划推介期 结束 日前到达信托计划 专 用银行账 户 : ③ 受托 人 接 受并确认委托人 的认购 ; ④ 信托 计 划成 立 。 (七 )估 托 文 件和签 约必备 文 件 的管理 委托 人 签 署 的信托 合 同正 本一份 、认 购风险 申明书一份 及其按 照 本合 同第五 条第 (五 )款 第 1项 约定提供 的签约必备证件、文件 的原件或复印件 由受托人 持 有。 (八 )本 合 同项 下的委托 人 交付 的估托 资全数额 为本合 同莶 暑 页记 战的估托 资 全数领 ,委 托 人认 购 的信托 革位 类型及份额 为本合 同签 暑 页记战的估托 革位 类 型及份烦 。 六 、估托 受益权 的继承 、脂 与、转 让及殃 回 (一 ) 继承 受益 人 为 自然 人 的 ,其 持有 的信托 受益权可 以被继承 。 继承人 应 向受托 人 办理信托 受益权继承登记确认 手续 。办理该 等手续时应提 交如 下文件 :继 承 法律 文件 、信托合 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 复印件、证 明被继 承 人 死亡的 有效 法律 文 件 及 复印件和受托人 要求的其他文件。末到受托人 处进行 确 认 登记的不能对抗 受托 人 。 TJFˉ sH-002171215 继 承 法律 文 件 包括 :法 院判 决 书 、民事调 解 书 、执 行裁 定书 、协助 执行通 知 书 、经公证 的遗嘱 、经公证 的遗产分配 协议 、继承 人 为被 继承 人 合 法继 承 人 的证 明材料 。 受益 人 为机 构 的 ,其 持 有 的信托 受益 权 可依 法 承 继 。承 继人 持 承 继 文 件 、信 托合 同 、承 继 人 有 效 身份证 件原件 及 复印件 和 受托 人 要 求的其 他 文 件 前往 受托 人 处 办理登 记 确 认 。 末到 受托 人 处进 行登 记 的不 能对抗 受托 人 。 前 款 所 述承 继 文件 包括 :证 明被承 继 人 信托 受益权 发生合 法承 继 的 法院判 决 书 、民事调 解 书 、执行 裁 定书、协助 执 行 通知 书 、合 同 、协议 以及 承 继 人 为被承 继 人 合 法承 继 人 的其他证 明材料 。 (二 ) 珀与 优 先 受益 人 可 以将 其持 有 的 优 先 受益权 赠 与 。受赠 人 应 为本合 同第五 条 第 (一 )款 第 1项 规 定的合格 投 资者 。优 先 受益权 不 得 向 自然人 拆分 赠 与 :机 构持 有 的优 先 受益权 不得 向 自然人 赠 与或拆 分赠 与 。 赠 与人 和 受赠 人 应持 有 效证 件 (个 人 为有 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和 复印件 ,机 构 则 需持 营 业 执 照 副 本和 组 织机 构 代码 证 (原 件和 加 盖公章 的 复印件 ))、 授 权委 托 书 (或 介 绍信 )、 被 授权 人 和 法 定代表 人 (负 责 人 )的 身份 证 件 复印件 、原 信托 合 同 、 经公证 的赠 与合 同等 文 件 及 受托 人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前 往 受托 人 处 办理登 记 确 认 。 未到受 托 人 处进 行登 记 的不能对抗 受 托 人 。 办理优 先 受益权 赠 与确 认 手续 时 , 应 当向受托 人 攴付 相应 的 手 续 费 。具体 赠 与确 认 手 续 费 攴付标 准和 方式按 照 受托 人 制 定的相 关规 定办理 。赠 与确 认 手 续 费 归受托 人 所 有 ,不 计 入信托财产 。 (三 ) 转让 优 先 受益 人 可 以通过 签署 《信托 受益权转 让 合 同》 的 方式 向符合 本合 同第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1项 规 定的合格 投 资者转 让优 先 受 益权 。优先 受益权 不 得 向 自 然人 拆分转 让 ,机 构持 有 的优先 受益权 不 得 向 自然 人 转 让 和拆 分转 让 。 TJF-sHˉ 002171215 优 先 受益 人 转 让优先 受益 权 的 ,转 让 方和 受让 方应持信托 合 同原 件 、《信托 受益权转让 合 同》、转 让 方及 受 让 方的 身份证 明等 文件及 受托人 要 求的其 他 文件 至 受托 人 处 办理优 先 受益权 转 让 手 续。 未 办理 该 等手续的 ,不 得 对抗 受托 人 。 办理优 先 受益权 转 让 确认 手 续 时 , 应 当向受托人 支付相应 的手续 费 。具体 转 让确 认 手续 费支付标 准和 方 式 由 受托人 与优 先 受益 人 协 商一致 的结 呆 办理 。转 让确 认 手续 费归受托人 所有 ,不 计 入信托 财 产 。 (四 ) 一 般 受益 人 持 有 的 一 般 受益权 不仔对 外财 与和对 外转 让 (五 ) 牍回 一般 受益 人 在 本信托 存续 期 间 不得 申请赎 回 。 七 、信托 财 产保 管、管理 、运 用和 处 分 (一 )信 托 财产 的保 管 受托 人 选任 兴业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作 为信托 财 产保 管人 ,莶 订 《保 管 协议 并开 立信托 计 划专 用银行 账 户 用于 保管信托 》 资金 。受托 人 按照 有 关规 定开立 上 海、 深圳股 东账 户,选 任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作 为 本信托 计划指定 的 证 券 经 纪商 签订 《操 作 协议 》并在证 券 交 易 经 纪 机 , 构 为 本信托 计划开 立 信托 计 划专 用证 券 资 全账 户。受托 人 聘任【厦 门佳 盛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担任 本信托 计划 的投 资顾 闩 签订 《投 资顾 问合 同》。 , (二 )信 托财产 的 管理 方 式 委托人 在此 确 认 、授权 并 同意 受托人 将信托 计划信 托 财产按 照如 下约 定进行 管理 ,对 如 下信托 财产 管理 方 式没 有任 何 异议 : (1) 受托人应 当将信托 财 产 与其 固有财 产分 别 管理、分 别记账 :不 信托 财产 归入其 固有财产 或使信 托 财产 得将 成 为其 固有财产 的一部分 。 ⑵ 在 有利于信托 目的 实现 的前提 下 ,经 优 先级委托人 书面 同意 ,受 托 人 可依 法将 部分信托 事务委托 他人 处理。 r3) 受托 人 指派 专 门的信 托 经理 处理 本信托 计划项 下的信 托 事 务。 TJF-sH~oo2171215 对信 托 计 设信 托计 划专 用银 行 账 户 ,并 (4) 受 托 人 必须 为本信托 计 划开 信 托 计 划专 用银 行 托计 划 的 一 切 资 金往 来 均 需 通过 划 的资 金进 行 单 独 管 理 。本信 和 文件 财产 和 信托 财产 使 用情 况 的报 表 , 账 户进 行 。受 托 人 应 完整 记 录并 保 留信托 接 受委 托 人 的管 理 、运 用和 处分 情 况 ,随 时 定期 向委 托 人和 受益 人 报告 信托 资 金 或受 益 人 的查询 。 用本信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账 户 ,亦 不得使 (5) 受托 人 不得 假借 本信托 计 划 的任 何 活动 。 户进 行 本信 托 计 划 以外 托计 划 项 下 的信 托计 划专 用银 行账 托计 划 的投 资 范 囿如 下 全体 委 托 人 一 致 认 可 ,本 信 : 投 资 仅 限于安 记 食 比例 的信 托 业保 障 基 金 外 ,主 要 除 认 购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 现金和 现金 等 价 物 ,包 通股 ,闲 工资 金 也可 以投 资 品 (0O3b96.sH)二 级市 场流 (含 7天 )的 国债 逆 回 购 、货 币市 场基 全 现金 等 。 括 银行 存 款 、期 限在 7天 以 内 协 议 的形 式另行 以调 整 投 资 范 围和 比例 ,以 补 充 经受托 人和 全体 委 托 人 同意 ,可 适当 投 资其 他 品种 ,受 托 人 在 履 行 约定 。若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 构 以后 允许 本 计 划 入投 资 范 围 。 程 序 后 ,可 以将 其 纳 2、 投 资 限制 托计 划 的投 资 限制 如 下 全体 委 托 人 一 致 认 可 ,本 信 : 占该公 司总股 本 的 比例 不 (1)投 资 于 安 记食 品 (603b96.sH)所 发行 的股 票 得 超 过 5%: (以 PB 不超 过计 划净资 产 (2)投 资 于 安 记食 品 (bO3bQ6.sH)的 投 资 比例 系统 净值 为准 )的 100%; (3)不 得 投 资 于 以下证 券 品种 : sT、 +sT、 s+sT及 ssT类 上市 公 司公 开 发行 的 1)不 得 主 动 投 资 于权 证 、s、 证券 ; 品 (如 分 级基金 的 B份 额 基 金 、资 2)不 得 投 资 于各 类金 融产 品的 次 级子 产 产 攴持 证 券等 ): TJF-sHˉ 002171215 3)不 得 投 资于融资融 券、证 券 回购融 资交 易 (债 券逆 回购除 外 )、 ETF套 利 等风险较 大的投 资 品种 ; 4)不 得将 所 管理资产 用于拆借 、贷款 、抵 押融资或对 外担保 等 可能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 5)不 得 投 资于银行理财产 品 、信 托产 品 、信贷 资产 : 6)不 得将 所管理 资产投 资于受托人 、 管理人的 关联公 司的股 票 : 7)不 得 投 资存在 内幕交易、操 纵 市 场 的情形 ; · 8)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产 品 文件约定 禁 止从 事的其他投 资。 l 汐于包老伫不限于讧芽 疒杉菠髟、犰 澎 扬 叹 舍并、幺含讯权 变动f£拈 乏彳彬 孚爻 钓次芥比纫不荇 舍茶舍刀约定确 ¤ 叩 枷 汹 吁 ^ +JE政策, '刀 为被动超枋。£丝上膨 犹 £扬 0涕 发丝不存舍法铲法躬咸扌资政策 : 卫 刃 Ⅱ 眨 刀虍 矽 r9个吏乃 刀力迸行河整,'历足珙#法躬及投F政策 矽 ’ 安垆。砌 男有宠定彩从芽朔窟。 受托人不仔向一般委托人开放 统或类似分拆革元的相关软件按 口。 "OHs系 一般委托人不得佼用 HOHs或 类似拆分半元的软件。若受托人或一殷委托人违反 此嵌 内容妥求,优 先级委托人有权捉前终止本付托计划,并 要求受托人及 投 刂 一 委托 人 赔伫优先 级委托人 的本佥及收 芷。 ` 投 资硕 问的过议 涉泶操 纵市 场、 明显偏 高市场均价 守忖 况 ,如 呆接 到 沪深 l ‘ 交易所 的 口头或 书 面苷告 ,投 资顾 问不听 劝 阻的 ,受 托人 有权不接 受投资顷 问 的买入 投 资走 议 的权利 ,主 至该 种证 券 全邯 卖 出。 】 (四 )估 托 资佥 的运 用方式 委托人 确 认 、技权 并 同t受 托人 将估托资佥按 照如 下约定进行运 用,对 如 下估托财产运 用方式没有任何异议 : 1、 估托 资佥 的运 用采取投资顾 问投 资莛 议 和 受托 人 下达交易指 令相结合 的方 式进行投 资 : TJF-sHˉ 002171215 人发 投资顾问根据共对证券市场及各革只股果的研 究结呆,实 时向受托 2、 出投资走议 :受 托人根据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走议作 山投资决策并下达交易指 令 B 当由现 以下怙形时,受 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直 接按 3、 照信托计划的约定运用信托财产,进 行相关交易操作 :⊙ 信托半位净位小于或 投 建议 等于预廿线:② 投资顾问山具签名、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或无效的 资 ; 现的投 ③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 5个 交易日内未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 资建议 ,或 仍发出再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④ 信托计划捉前终 时,投 资 止 顾问 出的 未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及时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投资莛议 8⑤ 投资顾问发 投资建议建议投资于与本估托计划受托人和/或 投资顾问存在或可能存在关联 关系的主体所发行的投资品种的: ⑥投 顾问的投资走议 涉妹操纵市场、明显 偏高市场均价守情况,如 呆接到沪深交易所的 口头或书面廿告后,投 资顾问不 听劝阻继续向受托人 发山该等投资建议的,受 托人有权拒绝接受投资顾问的任 何投资建议 ,直 至囚执行前述涉妹操纵市场、明显偏高市场均价的投资建议而 买入的证券产品全部卖出为止:⑦ 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将导致违反本条第 (三 )款 笫 2项 规定的投资限制的;⑧ 投资顾问的投 资走议 本身违反或执行其 投资建议将导致违反 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信托合同的规定或 《投资顾问合 同》的规定,或 将导致受托人迪受任何有权机关的处罚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 或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投资建议或有权直接下达交易 指令的共他忖形的,受 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投资建议。 由于不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四 )款 第 3项 所列条件的无效的投资走议 4、 , 或违反了法律 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违反了 投资顾问合同》及信托文件规定的 投资限制的投资建议被执行 以及修正所造戍的损失,由 投资顾问承担 ,受 托人 不对此等损失承担任何贡任 ,并 有权扰信托财产迪受的损失及受托人 自身过受 的损失向投资顾问追偿。 委托人 与受托人签署包括本合同在 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 5、 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采取本款所述运用方式。 6、 投资建议 (1)投 资建议应包括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号码 、买入或卖 出方向、委托数I或 区间、委托价格或 区间、委托 日期和时间等要六。满足如 下条件的投资建议方为有效的投资建议 : TJFˉ sH-o02171215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 幸 的规定以Ξ乏监 菅部门的迁知 、决定的 真求,并 符合估托合 同守信托文件的规 定且足可执 彳亍的 : ②不存在操纵市场、与一般 受益人 或 投 资顾 问或一般 受玉 人/投 资顾 问关联 方之间存在不公正交易条件的交 易,或 者 交 易报价 与当时市扬 价格有明显 差异 并损宫信托财产的忖形或共他任 何损害信 托 财 产的忖形。 (2)投 资走议仅限当日有效。 (3)投 资走议的发山方式 ⊙投资顾问主要通过传其、证 券经纪商 PB系 统方式向受托 人 发山投 ’ 资过议, 委托人 同意传其或证券经圮商 PB系 统为投 资 走议的有效证拄 ,不 仔捉 山异议。 ②对场 内交易的证券品种 ,投 资顾问可 以 通过证券经纪商ˉPB系 统以电 子方 式发出投资建议,传 其作为备违方式。以传 其 方式下达投资走 议 的,投 资顾 问 ` 应立即与受托人交易人 员以电话确认。所有 投 资建议 需在一个咱 然月庋 内补交 书面的投资走议函。投资顾问应在每个 自杰 月 庋前五个工作 日 内将上 自然 一 月 庋的投资走议 以书面的投资建议 函形式汇总 后 由投资顾问的技 权 代表莶字并将 原件送交给受托人 。 C0)投 资建议的执行 】 丨 ◎受托人根据有效的投资走议进行投资交 易,并 以完戍有效的投资过议为 工作职责之一。由于 统和线路故庠、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 导致受托人 末 | 能全部完戍投资建议,受 托人不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廿任。 ②受托人对投资顾问发山的投资建议进行 审查,受 托人有权 根据本合同及 | 投资顾问合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拒绝执行投资顾问发山的投资走议。 7、 受托 人 指令 受托 人 指令 由受托 人 投 权 的交 易人 员发 山 。 (五 )估 托 财 产 的 变现 TJ Fˉ sH-002171215 现 届满前 5个 交 易 日内应 逐 步 发 出信托 财产 变 1、 投 资 顾 问在 信 托 计 划期 限 信 托计 划期 限 届满前 第 3个 交 易 日 (含 入证 券 ;原 则 上 ,至 的投资 建 议 ,不 再 买 规范 停 牌 或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当 日)止 ,信 托计 划 不得 再持 有 证 券资 产 ,因 股 票 。投 资颀 现信 托计 划 项 下 信 托 财 产 除 外 性 文件和 政 策 规 定等 原 因导 致无 法全部 变 限 的 第二 个 交 托 人 有 权在 超 过 上述 规 定期 问未 按期 发 出投资 建 议 以上要 求 时 ,受 行平 仓 至满 足 上述要 求 。 易 日发 出受托 人指令 执 行强 议 投 顾 问木 及时 发 出变现信 托 财产 的投 资 建 , 2、 信托 计划 提 前 终 止时 ,若 资 全部 变现 。 的受托 人 指令 直 至信 托 财产 受 托 人 有权 发出 变现信 托 财产 配 时 ,如 果信托 行 优 先受 益 人信 托 利益 分 3、 在 支付 信 托 计 划各 种 费 用和 进 以支付该 等 现全需 人 有权 直接 出售部 分 证 券资 产 财产 中现金 资产 总量 不 足 ,受 托 求。 (六 )股 东权 利 的行佼 及行使 股 东表 决 要 参 加上 市 公 司股 东 大会 信托计 划 因持 有 上 市 公 司股 票需 。 受 托 人 根据 全体 委 托 人 的指令 行使 杈 ,该 表 决权 归属 于 全体委 托 ,由 人 (七 )信 托 计 划 的预 警 、 止损措 施 日逐 日盯市 托 人 的利益 ,受 托 人 每 个 交 易 为保 护 全体委 托 人 特 别是 优 先级委 , 信托 计 划单 位 净值等 人 提 供每 日信托 计划单 位 净值 ,并 将 并 计算 及 向优 先 级委 托 止损 线 。 位 净值 等 于 【0,sT】 元设 王 为 于 0.V】 元设 王 为预 警 线 ,将 信托计 划单 优 先级委 托 人提 供 及预警 线 及止损 线时 ,应 逐 日向 受托 人 在信 托 计 划单 位 净值 触 况 等 信 息。 预警 及 平 仓 的数 据 及 处理 情 ‘ 数 。每 日核算 划财产 净值 /当 日信托 单 位 已份 信托 计划单 位 净值 =当 日信托计 值 为准 。 经纪商提 供 的 PB系 统计算 的单位 净 的信托 计 划单 位 净值 结 果 以证 券 1.锁 定期 内的预苦 和 止损机 制 位 净值 于 T日 收盘 (1)预 警 线 为 【0.V】 元 。在锁 定期 内,当 信托 计 划单 金 立 即 以录音 电话 、电子 邮件 或传真 形 式向资 后低 于 或等 于 预 警 线时 ,受 托 人 应 方可选择 足额 追 加信 用增 强资 全 ,使 信托 计划单 补偿 方提示 投 资 风 险 ,资 金 补偿 TJFˉ sH-002171215 位 净值 应恢 复 至 【0。 V】 元 (不 含 )以 上 。 自 T+1日 起 至信托 计 划单位 净值 恢 复 至预 警 线 【0。 V】 元 (不 含 )以 上 止 ,受 托人 将 拒绝接 受投 资顾 问发 出的 任 何 买 入 证 券 的投 资建 议 。 (2)止 损 线为 【0,bT】 元 。在 锁 定期 内 ,当 信托 计划单位 净值 于 T日 收盘 后 低 于或 等 于 止 损 线 时 ,受 托人 应 立 即 以 录音 电话 、电 子 邮件 或传 真 形 式 向资金 补偿 方提 示投 资风 险 ,资 金 补偿 方应 当在 T+1个 交 易 日上 午 10:30之 前追 加 信用 增 强 资金 ,使 信托 计 划 单 位 净值 恢 复至 【0。 V】 元 (不 含 )以 上 。 若 资金 补偿 方 没 有遵 守 上 述 追 加 资 金 的要 求 ,无 论 之后 本信托 计 划净值 是 否 能 够 恢 复到预 警 线 以上 (不 含 ),以 及之 后 资金 补偿 方 是 否 能够足 额 追 加 信 用增 强 资 金 ,自 T+1个 交 易 日上 午 10:30起 ,本 信托 计划项 下所有 资产 及 收益 仝 归 邯 优 先级委托 人 革有 ,优 先级份额 净值 计算 方法 自 T+1个 交 易 日上 午 10:30起 调 整 “ 为 信 托计 划资产 净值 /优 先级 总份 额 勹 一 般 级份额 净值 为零 ,且 资金 补偿 方 已 追 加 的信 用增 强 资 金 均 归优 先 级委 托人 所 有 。 发生上 述情 形 时 ,本 信 托 计 划待 所 投 资股 票解除锁 定后 ,受 托 人 有权 且 应 当 自解除 锁 定后 第 一 个 交 易 日上 午 9:30起 对 本计 划项 下 的非现金 资产进 行 变现操 作 并将 变现 的 资产 仝 部 分 配 给优 先级委 托 人 。若 解除 锁 定后 ,由 于各 种原 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停 牌 、根据 减持 相 关规 定无 法进 行 仝 部减持操 作等 )导 致 本计 划 资产 未 能完全 变现 的或信 托 计 划 仝 部 资产 变现 并扣除相 关 费用后优 先 级委 托人 获 得 的分 配 财产仍 低 于 优 先 级 本金 、最 高 目标 年 化收益 率 计算 的收益 的总和 的 ,则 资 全 补偿 方还 应就优 先 级委 托 人 获得 的 分 配财 产 与优先 级 本金 及按 最 高 目标 年 化 收益 率 计算 的收益 之 总和 的差额 部 分 追 加 相应 的差额 补 足 资 金 。 2.解 除 锁 定 后 的预 警和 止损 机 制 (1)预 警 线为 【0.V】 元 。 解 除 锁 定后 ,当 信托 计 划单位 净值 于 T日 收盘 后 低 于或等 于预 警 线 时 ,受 托 人 应 立 即 以录音 电话 、电子 邮件 或传真 形 式 向资金 补偿 方提 示投 资风 险 ,资 全 补偿 方可 选择足额 追 加 信 用增 强 资金 ,使 信托 计划单 位 净值 应 恢 复 至 【0。 V】 元 (不 含 )以 上 。 自 T+1日 起 至信托 计 划单位 净值 恢 复 至预 警 线 【0。 V】 元 (不 含 )以 上 止 ,受 托 人 将拒绝接 受 投 资顾 问发 出的任 何 买 入 证 券 的投 资建 议 。 TJFˉ sHˉ oo2171215 乙 】种 若 资 金 补偿 方 没 有遵 守 上述追 加 信 用增 强资全 的要 求 ,则 按 以下 第 方式处理 : 甲 :T+1个 交 易 日 10:30之 后 受托 人 应 当根据 市 场行 情进 行连 续减 仓操 作 , 直至 本信 托 计 划持 有股 票市 值 不超 过信托 计划净值 的 sO%。 乙 :其 他 方 式 :拒 绝接 受 投 资 顾 问发 出的任 何 买 入 证 券 的投 资 建 议 。 (2)止 损 线 为 【0,bT】 元 。解除锁 定后 ,当 信托 计 划 单 位 净值 于 T日 收盘 后低 于或等 于 止损 线时 ,受 托 人 应 立 即 以录音 电话 、电子 邮件 或传真 形 式向资金 补偿 方提 示投 资 风 险 ,资 金 补偿 方应 当在 T+1个 交 易 日上 午 10:30之 前 追 加 信 用 增 强 资金 ,使 信托 计 划 单 位 净值 恢 复至 【0,V1元 (不 含 )以 上 。 若资金 补偿 方 没有遵 守 上 述追 加 信 用增 强资 金 的要 求 ,无 论 之 后 本信 托 计划 净值 是否能够 恢 复到预 警 线 以上 (不 含 ),以 及之 后 资 金 补偿 方是 否 能够 足额追 加 信 用增 强资金 , 自 T+1个 交易 日上 午 10:30起 ,受 托 人 将 对信 托 计 划持 有 的 全 部 证 券 资产根 据 市 场行情进行连 续 的 变现操 作 ,该 变现操 作是 不可逆 的 ,直 至 信托 计划财产 全 部 变现 为 止 ,信 托 计划提 前 终 止 。 (3)如 由于各种原 因 (包 括但 不限于停 牌 、根据 减持 相 关规 定无 法 进 行 仝 部 减持操作 等 )导 致 本计 划资产 未能 完全 变现 的 ,或 信托 计 划仝部 资产 变现 并扣 除相 关 费用后优 先级委 托 人 获得 的分配 财产仍低 于优 先级 本金 、最 高 目标 年 化收 益率计算 的收益 的总和 的 ,则 资金 补偿 方还 应 就优 先级委 托 人 获 得 的分 配 财产 与 优 先级 本金 及按 最 高 目标年 化 收益 率计算 的收益之 总和 的 差额 部 分 追 加 相应 的 差额 补 足 资 金 。 3.差 额 补 足 金额 差额 补 足金额 〓应 付保 管 人 保 管 费 总额+应 付 受托 人 管 理 费 总额 +信 托 计 划优 先级委 托 人 委 托 资 金 +(1+呋 】9s+优 先级资金 自交付之 日起 至优 先 级委 托 人 全 部 本金 及收益分 配 完 毕 止 的实际天数 /365)+信 托计 划应承担 的 其 他 末 支付税 费 -信 托 计划 已 向优 先 级委 托 人 分 配 的 资金 。 如 果在 优 先级收益核 算 日信托 计划财产 中 以货 币资 金 形 式 的信托 财产 不足 以分 配优 先级 受益 人 本金 及按 最 高 目标年化 收益 率计算 的收益 ,受 托 人 应 于 优先 “ ” 级收益核 算 日当 日立 即 向资 金补偿 方发 出书 面通知 (以 下称 为 付 款 通知 ),则 资金 补偿 方应在 优 先 级收益核 算 日后 1个 工 作 日内向本 信 托 计 划追 加 差额补足 19 TJF-sHˉ 002171215 资 金 ,使 得 信托 计 划 中货 币资 金 形 式的信托 财产 能足 额分 配优 先 受益 人 的信托 本 金和按 最 高 目标 年 化 收益 率计算 的收益 ,否 则受托 人 有权 在核 算 日后 第 5个 工 作 日开盘 后 出售信托 财产持 有 的证 券 资产 ,并 在核算 日后 10个 工 作 日 内支付 优 先 级 受益 人 的 本金 和 收益 。如 果 支付 给优 先级 受 益 人 的本金和 收益 仍 低 于 优 先级 本 金 、按 最 高 目标 年 化 收益 率计算 的收益 的 `总 和 的 ,则 资 金 补偿 方还 应在 分 配 日就 差额 部 分追 加 相 应 的差额 补 足 资 金 。 受托 人 及 时 发 出追 加 信 用增 强 资 金 或 差额 补足 资 金 的通知 即视 为履 行 了合 同通 知 义 务 。 4、 本计 划存 续期 间 ,如 出现上 述 需进 行 止 损操作 情 况 的 ,则 在 变现 过程 中 , 如 有部 分或 仝 部 资产 不 能 变现 ,则 受托 人 应按 日将 当天本计 划所持 有 的全 部 资产 明 细 情 况及 仓位 情 况 报 告 优 先级委 托 人 。 (八 )资 全 补偿 方 的特 别 约 定 1、 资金 补偿 主体 资金 补偿 方为林 肖芳 ,其 资 金 补偿 义 务 为无条件 且 不可撤 销 的 。 2、 资 金 补偿 义 务 资全 补偿 方应按 本合 同相 关 约 定履行 资金 补偿 义 务,包 括 信 用增 强 资全 与差 额 补 足 资全 。 资 金补偿 方追 加 的信 用增 强 资 金 只增 加 信托 财产单位 净值 ,不 改 变信 托 单 位 总份 数 及信托 计 划 总份 数 ,也 不 改 变优 先信托 单 位份数 与 一 般 信托 单 位份 数 的 比 例 ,不 增 加 信托 受益权 的 类别 ,不 增 加 、不 改 变一般 受益 权项 下信 托 利益 的计算 方法。 3、 补偿 资 金 的退还 (1)信 用增 强 资 金 的退还 TJF-sHˉ 002171215 信托计划存 续期 间,资 金 补偿 方追加 信 用增强资金 后 ,当 连续 5个 交易 日根 据公 式 :“ (信 托财产净值-资 金补偿 方最近 一次 (T次 )交 付的追 加 资金金额 )/ ” 信托单位总份数 计箅 的值 大于或等于 【1.2】 元时 ,资 金 补偿 方可 申请受托 人 退 回其 交付的信 用增强 资金 ,受 托 人 应取得 优先 受益 人 书面确 认后 ,方 可向资金 补偿 方退 回其 交付 的追 加 信 用增强资金 (退 回部分 以退回后 信托计划净值不低于 【1.2】 元为限)。 两次 申请 间隔时间不低 于 9O】 天。受托 人 已退 回 的追 加 资金 , 资金 补偿 方不得 重 复申请退 回 。 (2)追 加 差额补足 资金 的退还 信托计划存续期 间,资 金 补偿 方追加的差额补足 资金 不子退还 。 八 、信托 费用和税 扌 (一 )信 托财产承担 的 费用 除非委托 人 另行支付 ,受 托 人 因处理信托 事务发生的下述 费用 “信托 费用 0 由信托 财产承担 : 1、 保管人 收取 的保 管 费 : 2、 受托 人 收取 的信托 管 理 费 ; 3、 信托 文件、账册 的制 作 及 印刷 费 ; 4、 信托 计划成 立后信托财 产管理运 用、处分 而发生 的 费用,包 括但不限 于 以下 费用 :管 理、运 用、处分信托财产 而发生的税 费 (包 括但不 限 于增值税 及附加 等 )和 交 易费用 (包 括但不限 于证券开 户费、专项差 旅 费、中介 费、公 司年 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 费、银行专户 管理 费、银 行划款手续 费、交 易手续 费、交 易佣金、交 易印花税 、财 产转移书据 印花税 、营业税金及 附加 等 ):信 ‘包披 露 费用 ;信 托 计 划终 止 时发生 的清算 费用、评估 费、 审计 费 (如 有 ):因 受托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 财产 而增 加 的监 管费等 业 务规 费 :受 益 人 大会 召开 费用 : 5、 受托人 为保护和 实现信托财产 而发生的 费用,包 括但 不限 于审计 费、 律 师费、诉讼 费等 ; 6、 按 法律 法规 和 本合 同的规 定 ,其 他应 由信托 财产支付 的 费用。 TJFˉ sHˉ oo2171215 受托 人 负责 上 述各项 费用的核算工 作 ,并 应妥善保 管上 述 费用的相 关单据、 凭证 。除非 特别说 明 ,上 述 费用均在 发生时由受托 人 指令保 管人从 信托财 产专户 中攴付。受托 人如 以 固有财产先 行垫付的信托 费用的 ,受 托 人 有权 从 信托财产 中 优 先受偿 。 (二 )相 关 费用计捉 方法、计弃标准和攴 付 方式 1、 保 管人 保管 费 保管人 按保 管协议 提供保 管服 务 ,收 取保管 费。 保管费计算 方法 :保 管 费每 日计提 ,并 按照如 下公 式计算 每 日应计提 的保 管 费 =当 日信托 单位总份数+,元 × 【0。 OB】 %÷ 3bs 保 管费的核算 日为每个 自然年度的 6月 ⒛ 日、12月 ⒛ 日或信托计划到期 日 (包 括 正 常到期 日和 提 前 终止 日)。 信托计划正 常存续期 间 ,每 个核算 日的 10 个 工 作 日内分 配 截 止 本核 算 日 (含 )的 已计提 未攴付 的保 管 费。 支付方式 :核 算 日后 的 10个 工作 日内,由 保管人 根据 受托 人 出具的划款指 令 从 信托计划专 用银行账 户 中扣除并支付给保 管人 。 2、 信托 管 理 费 受托人经 营信托业 务 ,收 取信托 管理 费。信托管理 费包括 受托 人 报 酬和应付 投 资顾 问费部分 的信托 管 理 费。 2.1受 托 人 的信托报 酬 受托人 管理信托 事务 ,按 日计提信托报酬。 每 日应 计提 的信托报 酬 〓 当 日信托 单位总份数屮1元 × 【0.⒛ 】%÷ 3bs 信托报 酬的核算 日为每个 自然年庋的 6月 ⒛ 日、12月 20日 或信托计划到 期 日 (包 括正 常到期 日和提 前终 止 日)。 信托计划正 常存续期 间 ,每 个核算 日的 10个 工 作 日内分 配 截 止 本核算 日 (含 )的 已计提 未支付 的信托报 酬 。 支付方式 :核 算 日后 的 10个 工作 日内,由 保 管人 根据 受托 人 出具的划款指 令 从信托计划专 用银行账 户 中扣除并支付 给受托 人 指定的银行账 户 。 TJF-sH-002171215 如 无特 别说 明,对 于受 托 人 而言 ,本 合 同所 设信托报 酬均 为含税 价 格 . 2.2应 付 投 资 顾 问费部分 的信托 管 理 费 投 资 顾 问提供 投 资建 议 ,按 日计提 投 资顾 问费 。该 费用 由投 资 顾 问合 同约 定 , 投 资 顾 问合 同与本合 同 约定不 一 致 的 ,以 本合 同为准 。 衤 每 日应 计提 的投 资 顾 问费 〓 当 日信托 单位 总份 数 1元 × 【0。 Os】 %÷ Qb5 投 资 顾 问费的核 算 日为每 个 自然年 庋 的 6月 ⒛ 日、 12月 20日 或信托 计 划 到期 日 (包 括 正 常到期 日和提 前终 止 日)。 信托 计 划 正 常存 续期 间 ,每 个核 算 日 的 10个 工 作 日内分 配 截 止 本核算 日 (含 )的 已计提 未 攴付 的投 资 顾 问 费 。 支付 方 式 :核 算 日后 的 10个 工 作 日内,由 保 管 人 根据 受托 人 出具 的划款 指 令 从信托 计 划专 用银行账 户 中扣除 并 支付 给投 资 顾 问指 定的银行账 户 。 3、 其 他信托 费用 律 师 费 、审计 费等其 他信托 费 用由受托 人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在 该 等 费 用发 生 时 向保 管 人 出具 划款 指令 ,从 信托 计划专 用银行账 户 中据 实 支付 。 (三 )信 托税 费 本信 托 各 纳税 主体按 照 国家有 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履行 纳税 义 务 。依 法律 、法 规 及 国家税 收征 管 政 策需 由信托 财产承担 的增值税 及 相 关附加 税 由信 托 财产承 担 ,受 托 人 因收取信托 管 理 费 而 需缴 纳的增值税 及 相 关附 加 税 由受托 人 承担 ,根 据 法律 法规规 定 办理 。 委 托 人 、受托 人 、受益 人 作 为各 纳税 主体 ,应 根据取得 的收 入按 照 有 关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自 行 纳税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外 ,受 托 人 不承担 代 扣 代缴 义 务 。 (四 )不 列 入 信托 计 划 费用 的项 目 受托 人 因违 背信托 文 件 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以 及处理 与信托 事 务 无 关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用 不列 入 信托 计划 费 用 。 九 、估 托 财产 的估位 信托 财产 的 日常 估值 由受托 人 进 行 ,保 管 人 复核 。 (一 )估 值 日期 TJFˉ sHˉ 002171215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 内的每个 交 易 日对 信托财产进 行实时估值 。 优 先 受益 人 信托收益 、信托 管理 费、保菅 费在信托财产净值 中逐 日计提扣除。 受托 人 于每个估值 基 准 日后三 日内向委托 人 、受益 人 披 露估值基准 日的信托 单位净值 、该估值 基 准 日信 托财 产净值相对 于上 一估值 基 准 日信 托财产 净值 的净 值增 长率 。如 因系统等客观原 因无 法及 时披露信托 单位 净值 、净值增长率 ,受 托 人 应及 叶向委托 人 、受益 人 披 露并通知保 管人 ,并 应 立 即采取措 施 排除故 障 ,于 该 等故障排除 后及 时披露估值 结 呆。 (二 )特 别提 示 鉴于受托 人 系于每 一 交易 日收盘后扣除 当 日应 由信托财 产承担 的信托 费用 和信托税 费及 负债 后估 算 当 日信托 财产净值及信托 单位 净值 ,受 托 人 因交易需要 于盘 中实时估算信托 单位 净值 时并本扣除 当 日应 由信托 财产承担 的信托 费用和 税 费及 负债 ,因 此 受托 人 盘 中实时估算的信托 单位 净值 与收盘后估算 的信托 单位 净值存在不 一 致 。 (三 )估 值原则 交 易性金 融财产和 可供 出售金融财产按 其 公 允价值 估值 。 保 管费、受托 人 收取 的信托 管理 费 以当 日信托 单位 总份数 为依据按 日计提 。 其 他信托 费用在 实 际发生 时子 以确 认 。 (四 )估 值 方法 信托财产估值 方法参 见本合 同附件 一 。 十、委托 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一 )除 根据 本合 同其 他 条款 享有的权利外 ,委 托人 进 一 步革有如 下权利 : 1、 有权 向受托 人 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 况 ,并 有权要求受托 人做 出相应说 明 : 2、 委托 人 有权 以查 阅 、抄 录、复制或者 其 他合法形 式获取 与本合 同项 下信 托财产相关的信托账 目以及处理 信托事 务 的其 他文件 ; 24 TJFˉ sHˉ o02171215 3、当受托 人 违反信托 目的处分信托 财产 ,或 者 管 理 、运 用、 处分信 托 财产 有 重 大过 失的 先 级委 托 人 有权 依 照信托 文 件 的约 定解任 受托 人 ,或 者 申请 人 ,优 民法院 解任 受托 人 ; 优 先级委 托 人 有权 指令 受托 人 采取 包括 但 不 限于诉 讼 、仲裁 、公证 强制 4、 执行 、支付令 等各种权 利维护 方式保护 信托 财产 及优 先 级委 托 人 合 法 权 益 : 5、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本合 同 约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 )除 根据 本合 同 的 其 他 条款 承 担 义 务外 ,委 托 人 还 应履行 下 列 义 务 : 1、 按 信托 文 件 的规 定及 时交付 认 购 资 金 ,保 证依 据 本合 同所 交付 的全部 资 金 来源合 法 ,且 为其合 法 可 支配财产 ,不 存在 任 何 已有 的或 潜在 的 法律 纠纷 ; 2、 保证 参 与信托 计划 的委托 人 为惟 一 受益 人 : 3、 委托 人 须符合 《信托公 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 办法》所 规 定的合格投 资人 条件 ,且 不得非 法汇集 他人 资金 参与信 托计划 ; 4、 保证签署本合 同、 交付信托资金或信托财产 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 害其 债权人 的利益 : 5、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本合 同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十 一 、受托 人 的权利和 义 务 (一 )除 根据 本合 同其 他 条款 享有权 利外 ,受 托 人 进 一 步享有如 下权利 : 1、 信托计划成 立后 ,以 受托人 名 义开 立信托财产专户,并 享有 包括根据信 托文件 处工账 户 内货 币资金 与证 券资产 、资金划拨 、销 户等一 切账 户名 义所有权 人 的权利 ; 2、 根据信托 文件的规 定足额收取 受托 人 的信托 管理 费 ; 3、 依据 本合 同约定 的方式 ,管 理、运 用、处分信托财产 ; 4、 在有利于信托 目的实现的前提 下 ,经 优先级委托 人 书面同意 ,可 以委托 他 人 代 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的信托 事务 ; 5、 按照 本合 同的约定 以信托财产 支付信托 费用并收取 受托 人 的信托 管理 费 ; 6、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本合 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TJFˉ sH-002171215 (二 )除 根据 本合 同的其 他 条款承担 义务外 ,受 托人还 应 履行 下列义 务 : 1、 受托 人 在 管理 、处 分信托 财产 时 ,不 得违反信托 目的 或者违 背本合 同约 定的管理职 责 : 2、 应 当遵 守本合 同的约定 ,本 着忠实 于受益人 最 大利益 的原则处理信托 事 务 ;受 托人 管理信托 财产 ,必 须恪尽职 守 ,屐 行诚 实、信 用、谨 慎、有效管理 的 义务 ; 3、 应 当将 不 同受益人 的受益权 分别记账管理 ; 4、 保 存处理信托 事 务 的完整记 录,保 存期 限 自本信托 计划终止 日起不得 少 于 15年 : 5、 一般 级委托 人 和/或 资金补偿 方未按 照 本合 同约定追加 资金或违反 本合 同 约定的情形 时 ,受 托人应按 照优 先级委托人 的 指令 采取 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 、仲裁、 公证 强制执 行 、 支付令 等 向一般 级委托人 /或 和 资金补偿 方进行追 索 : 6、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本合 同约定的其 他 义 。 务 十二 、 受兰 人 的权 利 与义 务 (一 )本 合 同项 下受益人 除根据 法律 及 本合 同的其他 条款 革有权利 ,受 益人 还 卒有下列权 利 : 1、 按 本合 同约定 革有信托 受益权 ,获 得信托利益 : 2、 受托人违 反信托 目的处分 信托财产或者 管理 、处 分信托财 产有重 大过 失 的 ,受 益人 有权提 请 人 民法院撤 销该处分行为 ,并 有权要求 受托 人 恢 复信托财产 的原状或者 子 以赔 偿 : 受益 人 有权 向受托人 查询 与其信托 财 产相关的信 · 3、 息,受 托人 应在不损 害 其他 受益人 合 法权益 的 前提下 ,准 确 、及 时、完整地 提供 相 关信 息 ,不 得拒绝、 推诿 ; 4、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本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除 根据 本合 同的其他 条款承担 义 务外 ,受 益人还 应 履行 下列义 务 : 1、 受益人 已经 就 芋有本信托 计划项 下的信托 受益权取 得 了一 切必要的 同意、 批 准、授 权或 许 可 ; TJFˇ sH~oo2171215 及依 本合 同约定获得 2、 对委托 人 、受托 人 以及处理信 托事务 的情 况和 资料 经委托 人 和 受托 人 同意 ,不 得 的有 关本信 托计划 的所有信 ‘包负有保 密的 义务 ,木 规 的除外 向委 托 人 和 受托 人 以外 的人 透露 。但 法律 另有 定 : 法权利和利益 善意行佼 受益人 的权利 ,不 得 损 害其 他 方的合 ; 3、 4、 法律 、行 政法规和本合 同约定 的其 他 义务 。 (三 )一 般 受益人 权 利的特别 约定 信托单位净值 小于或等 本信 托计划项下一般 受益人 数量超 过 一 名时 ,在 1、 追加 资金 以佼信 托单位 净值 达 于预苦线或 止损 线时 ,各 一般 受益人 可 向信 托计划 的 般信托单位数量 及其 占 到或超 过 本合 同规 定的预警线或 止损 线 ,不 受其持有 一 全部 一般信托单位 比例 的限制 。 十三 、估托 利芷 的计弈和 分 配 投 资顾 问、律 师扌务所 均不对本信 声 明 :受 托 人 、保管人、证券 经纪商、 山任何承诺 及保证 。 托计划 的 业 绪表 现或者任 何 回报之数 颂 及 支付 做 (一 )估 托利益 的计箅 -信 托税 费 信托 利益=信 托财产-信 托 费 用 的信托单位 类型和 份额和 信 信托 利益 归属于 全体受益 人 ,各 受益 人按 其持有 托合 同的约定享有信托 利益 。 (二 )受 芷 人 的估托 利芷分 配 人 优 先信托 利益分 配的权 在 本信托计 划信 托利益分配时 ,优 先受益 享有获得 施 以及信托财产需要承担 的税 利 ,基 于本信托计 划的投 资运 用方式、风险控制措 的实际信 托利益与预期 应分 配 费水平 ,受 托 人 并 不保证 优先受益 人 未来 能够获得 保证 初始投 资 的优先信 的信托利 益完全一 致 ,同 时 ,受 托 人 不承诺 最低收益 ,不 托资金 不受损 失 。 1、 优先受益人的最高 目标年化收 益率为 【‘'|】 %° 2、 优先级收益按 日计提 ,并 按 如 下 的方式计算 : 数 ×1元 × 【扛 |】 %÷ 365; 每 日应计提 的优先级收益 =优 先信托单 位总份 TJF-sH-002171215 优 先 级收 益核 算 日为每 个 自然 年 度 6月 ⒛ 日、 12 月 20日 或信托 计划到 期 日 (包 括 正 常到期 日和提 前终 止 日)。 如 核 算 日为 每 个 自然 年度 6月 ⒛ 日、 12月 20日 , 则在分配完信 托 费用、 税 费后 ,向 优 先 受益 人 支付 的信托 利益 为截 止 本核 算 日 (含 )已 计提 未支付 的优 先级信 托 收 益 。 如 核 算 日为信托 计 划到期 日 (包 括 正 常到期 日 和提 前终 止 日),则 在 分 配 完 信托 费用、税 费后 ,向 优 先 受益 人 支付 的优 先级信 托 利益 〓优先 信托 单 位 总份数 ×1元 +截 止 本核 算 日 (含 )的 己计提 未攴付 的优 先级信托 收益 。 信托 计 划 正 常存 续 期 间 ,每 个核 算 日后 的 10个 工 日 作 内分 配 截 止 本核 算 日 (含 )的 已 计提 未 攴付 的优 先级信托 收益 。 如 果在 优 先 级 收益核 算 日信托 计 划财 产 以 中 货 币资金 形 式的信托 财产不足 以分 配优 先 级 受益 人 的信托 本金 (J口 该核 算 日需要 分 配 本金 )及 按 最 高 目标 年 化 收益 率计算 的收益 相 加 之 总和 ,则 资 金 补偿 方 需在核 算 日后 1个 工 作 日内向本信 托 计 划追 加 差额 补足 资金 ,使 得 信托 计 划 中货 币资金 形 式的信托 财产 能足额 分 配 优 先 受益 人 的信 托 本金 (J口 该核 算 日需要分 配 本金 )及 按 最 高 目标 年 化 收益 率计 算 的收益 ,否 则 受托人 有权在核 算 日后 第 5个 工 作 日开盘后 出 售信托 财产持 有 的 证 券 资产 ,并 在 核 算 日后 10个 工 作 日内支付优 先 级 受益 人 的 本金 及收 益 。如 果 支付 给优 先 级 受益 人 的 本金和收益 仍 低 于 优 先级 本金 、按 最 高 目标 年 化 收益 率 计 算 的收益 之 总和 的 ,则 资金 补偿 方还 应在 分配 日就 差额 部 分追 加 相应 的差额 补足 资金 。 支付 方 式 :核 算 日后 的 10个 工 作 日内 ,由 保 管 人 根据 受托 人 出具 的 划款 指 令 从 信托 计 划专 用银行账 户 中扣除 并 支付 给优 先委 托 人 指 定的银 行账 户。 3、 信托 计 划 到期 日 (包 括 正 常到期 日和提 前 终止 日),分 配 完信托 费用、税 费 以及 优 先 级 本金 及 信 托 利益后 若 有剩余 的 ,剩 佘部 分 分配 给 一般 受益 人 。 4、 一般 受益 人 信 托 计 划利益在 信托 计 划终 止 前不进 行分配 。 TJF-sHˉ oo2171215 / 人 攴付 5、若信托 受 益权 的 归属 存在 法律 纠纷 的 ,受 托 人 有权暂 停 向该 受益 决或其 他 有权 信托 利益直 至相 关争 议 得 到解 决 (以 取得 生效 的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 机 关作 出的 有 法律 效 力的 、终局 的裁 决、决 定 为标 志 )。 6、 信托 利益 分 配账 户 配账 户有 效。受益 人 受益 人 应在 信托 财产 最 终分 配 完毕之 前保 持 信托 利益分 人 身份 证 明文件 (受 益 人 为 变更信 托 利益 分 配 账 户 的 ,应 持信 托 合 同原 件 及 受 益 业 执 照副 本 复印件 自然 人 的 ,为 身份证 原件 及 复印件 ;受 益 人 为机 构 的 ,提 交营 (加 盖 公 章 ),组 织机构代码 证原 件 和 复印件 ,法 定代 表 人 (负 责 人 )身 份证 原 人 (负 责 人 ) 件 和 复印件 及 法定代表 人 (负 责 人 )证 明书 ,如 经 办人 不是 法 定代表 以及 法定代表 人 (负 责 人 )签 署 的 本 人 的 ,还 须提 交 经 办人 身份证 原件 和 复印件 人 营 业场 所 或指 定的 代理机 构 办 授权委 托 书 )以 及 受托 人 要 求 的其他 文 件 至受托 理信托 利益 分 配账 户 变更手 续 。 人 信 息 变更通 知 书 一 式 办理信托 利益分 配账 户 变更手 续 ,受 益 人 须填 写受 益 及 变更 后 的信托 利益分 配账 户 两份 ,并 提 交受益 人 身份证 明 文件 复印件 一 式 两份 述 文件 中亲 笔 签字并 加 按 手 银行 卡/存 折 复印件 一 式 两份 。 自然人 受益 人 须在 前 法定代表 人 或 组 织机构 负责 人 签 印 ,机 构 受益 人 须在 前 述 文 件 中加 盖 公章 并 由其 。 字 ,若 授权 他 人 莶 字 的 ,还 须提供 授权委 托 书 未按 如 果信托 财产 最 后分配 完毕之前 受益 人 信托 利益 分 配账 户 发生 变更 ,但 人 不对 由此 导 致 的任何损 失承担 本款 规 定 办理信 托 利益分 配账 户 变更手 续 ,受 托 任 何责任 。 十 四 、信 托 计 划的 终 止 与清卉 (一 )信 托计 划的 终 止 1、 有 以下情形 之 一 的 ,信 托 计划 终 止 、 : (1)信 托 计 划期 限届满 且优 先级 受 益 人 的 本金 及按 最 高 目标年 化收益 率计 算 的收益 全 部 分 配 完毕 ; (2)本 信托 计 划的存续 违反信托 目的 : TJFˉ sH-002171215 (3)信 托 目的 已实现 或者 无 法 实现 ; (4)本 信托 计 划被 撤 销或被 解除 ; (5)受 益 人 大会 决 定终止信 托 计划 : (6)当 信托 单位 净值 小 于或 等 于 止 损 线 ,受 托人 根据 信托 文 件 的规 定 变现 完全 部 信托 财 产 且 优 先级 受益 人 的 本金 及按 最 高 目标 年 化收益 率计 算 的收 益 仝 部分配 完毕 的 ; (7)由 于 法律 法 规 、 市场制 度 变动将 对 信托 计 划运 行产生重 大影 响 ,使 得 信托 计 划无 法持 续稳健 运 行 ,受 托人 有权 终 止 信托 计 划 ; (8)受 托 人 职 责 终 止 ,未 能按 照 有 关规 定产生 新 受托 人 ; (9)全 体 受益 人 放 弃 信托 受益权 ; (10)信 托 合 同 及 法律 、 行政 法 规规 定 的 其 他 事 由。 (二 )估 托 计 划 的 清弃 信托 计 划终 止 后 ,受 托人 应 负责信托 财 产 的保 管、清理 、 变现 ,保 管 人 提 供 必 要 的协助 。 受托人 在 信托 计 划终 止 后 十个 工 作 日 内编制 信托 事 务清算报 告 ,并 以信 托 文 件 约定 的方 式报 告 委 托 人 与受益人 。委 托人 及 受益 人 在 此 承诺 并确 认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清算报告 无须 审计 。委 托人 与受益人 在 信托 事 务清算报 告公 布之 日起 五 工 个 作 日内未提 出 书 面 异 议 的 ,受 托人 就 清算报 告 所 列 事项 解除 责任 。 (三 )信 托 计 划终 止 时信 托 计 划 因拧 有停 许 证 券 无 法全 部 变琨 的处理 方法 发生 本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信托 计 划终 止 情形 时 ,如 呆 因信托 计 划投 资 的证 券产 品 停 牌 而 导致信 托 财 产 无 法 于信托 计 划终止 之 日仝 部 变现 的 ,则 受托人 应 于 信托 计 划终 止后 先对 信 托 财产 的现金 部 分进 行 清算 俨 第 一 次 清算 0并 按 照 本合 同第十 三 条 的规 定进 行分 配 。如 信托 财 产 的现金 部分 不足 以支付优 先 级 受益人 的 本金 及按 最 高 目标 年 化 收益 率计 算 的收益 的 ,差 额 部 分按 本合 同约定 由资金 补偿 方 补足 。 TJ F-sH~oo2171215 后 第一 个 交 易 日卖 出,当 日未能全部 停牌证券 由受托 人统一 管理 ,并 在 复牌 至全部 卖 出为止。 卖 出的 ,则 延续至下一 个 交易 日,直 人 再 次依 照本条第 (二 )款 的规 定对停牌证 停牌证券 全部 变现 完毕后 ,受 托 二 ’’,并 按 照本合 同第十三 条 的规 定进行分 券 变现所得 财产进 行清算 C第 次清算 酉己。 的期 间内,优 先受益权 继续按 本合 同约 自信 托计划终止时 至 第二次清算 结束 “ ” 次清箅 时信 托计划 已经向 定的最高 目标年 化收益率计算 收益 ,但 应扣除 第一 优先受益 人分 配 的本金 及收益 。 (四 )信 托计划 终 止后估托 财产 的归属和 分 配 税 费及 负债 后的剩余信托 财产 归属于 信托计 划终 止后 ,扣 除 全部信 托 费 用和 全体受益 人 所有 。 按 以下所 列前 后顺序进行分 配 : 1、 信 托计划 财产承担 的 费 用及 负债 : 2、 优先受益 人的信托利 益 ; 益 (如 有)。 3、 一般 受益 人的信托利 十工、估托计 划 的估 忠披露 人和 受益 人披露 本信 托计划 的相关信 息 以 受托 人 应通 过合 适的途 径 向委 托 。但是 ,应 委 托 人的特殊 要求 而以其 及有 关投资情 况 ,并 不得收取信 息披露 费 用 由委托 人 承担 。 他途径 进行 信 息披露 的 ,因 此发生 的费用 (一 )定 期 披露 日后的三 个 工作 日内在 受托 人 自信 托计划成 立 日起 ,受 托人 于每个 估值基准 人 、受益 人披露该估值 基准 日的信托 网站 αhttp〃 /-· yntrust,∞ m】 )向 委托 单位净值 。 理报告 、信 托资金运 用及收益情 况、 受托 人每季 度制作 该季庋 的信托资金管 。 本季 度 发生 的重 大事件 的具体分析 TJFˉ sHˉ 002171215 (二 )临 时披 露 本信托 计 划 发生 下列 情形之 一 的 ,受 托 人 应 当在 获 知 有 关 情 况后 3个 工 作 日 内向受益人 披 露 ,并 自披 露之 日起 7个 工 日 作 内向受益人 书 面提 出 受托人 采 取 的 应 对措 施 :(1)信 托 财 产 可 能遭 受重 大损 失 ;(2)信 托 资金 使 用方 的财 务状 况严 重 恶化 ;(3)发 生 因 法律 法规 、监 管制庋 重 大 变化 导致信托 目的 不 能实现 等严 重 影 响 信托 事 务运 行 的其 他 事项 。 本信托 计 划存 续期 间 出现 下列 情形之 一 的 , 受托 人 将 于获知 情 况后 的两 个 工 作 日内编 制 临 时报告 向委托人 、 受益 人 披 露 ,并 向监 管机 关报 告 。 1、 受益 人 大会 召 开 。 2、 提 前 终止 信托 合 同 。 3、 更换投 资顾 问、保 管 人 、证 券 经纪 商 。 4、 受托 人 的 法 定名称 、住 所 发生 变更。 5、 受托 人 的 董 事 长 、总经 理及 信 托 经理 发生 变动 。 6、 涉及 受托 人 管理职 责 、信托 财 产 的 诉 讼 。 7、 受托 人 、投 资顾 问受到 中国银监会 或其 派 出机 构 或其他 监 管部 门的调 查 。 8、 受托 人 或其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信托 经理 受到行政 处 罚。 9、 关联 交 易事项 。 10、 收益 分 配 事项 。 ir、 信托 财 产 净值 计价错误 达 百 分之 零 J点 五 (含 )以 上 。 12、 中国银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事项 。 (三 )信 息披 露 方 式 除 本合 同另有规 定外 ,受 托人 在 有 关披 露 事项 的报 告 、报 表或通知 制作 完 毕 并 审核 无误 后 ,应 以下列 形 式之 一报 告 委托 人 与受益人 : (1)在 受托 人 的公 司网站 (【 http://w唧 yntrust.∞ m】 )上 发 布 : (2)本 信托 计 划信托 经理 所在 的 受托 人 营业 场 所 存放备 查 ; TJFˉ sH-0o2171215 (3)来 函 索 取 时按委 托 人 与受 益 人预 留地址 寄 送 : (4)按 委 托 人 或 受 益 人预 留 电子 邮件 地址 发送 电子 邮件 。 致 受 托 人 不 能 及时 如 因委 托 人 或 受益 人预 留地址 或 电子邮件 地 址 的原 因导 。 有 效通 知 ,其 损 失 由委 托 人 或 受益 人 承 担 (四 )其 他信 息的 披 露 法律 、行 政 法规和 监 管 规章 的 其 它与本信 托 计 划 相 关 且 应 当披露 的信 息根据 规 定进 行 披 露 。 十 六、风 险揭 示 与承 担 托 人 在 决 定认 购前 ,应 谨慎 本信托计 划在 管 理 过程 中可 能 面临各种 风 险 ,委 文 的所 有其 他 资料 。 衡量下 文所述之 风 险 因素 及 承担 方式 ,以 及信托 件 人 员的过往 业 绩 不代表 该 信 信托 公 司、证 券 投 资 信托 业 务人 员等 相关机构 和 托 产 品 未来 运 作 的 实 际 效呆 。 (一 )风 险揭 示 1、 市 场风 险 (1)政 策 风 险 。 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和 证 券市 场监 管 政 策等 国 致 市 场价 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 本 家政 策 的 变化对 证 券市 场 产 生 一 定的影 响 ,可 能导 信托计 划的收 益 。 (2)经 济周 期 风 险 。证 券市 场受宏观 经 济 运行 的影 响 ,而 经 济 运 行具 有周 水平 产 生 影 响 ,从 而对 本信 期性 的特点 ,而 宏观 经 济 运行状 况对证 券市 场的收益 托 计划收 益 产 生 影 响 。 (3)利 率 风 险 。金 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动 。 和 利润 。本信托 计 利卒直接 影 响 着债 券 的价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 况 响。 划收益 水平 可 能会 受 到利 率 变化和 货 币市 场供 求状 的影 (4)购 买 力风 险 。本信托计 划 的 目的是信托 财产 的保值 增值 ,如 果 发生通 胀抵 消 ,从 而影 响 到信托 财 货膨 胀 ,则 投 资 于 证 券所获 得 的收益 可能会 被 通 货膨 产 的保值 增值 。 TJFˉ sHˉ 002171215 (5)上 市公 司经 营 风 险 。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 受多 种 因 素影 响 ,如 法人 理 结 构 、管理 能 力、 治 市 场 前景 、行 业 竞 争 等 ,这 些 都会 导致 企 业 的盈 利 发生 如 呆本信 托 计 划 所 投 变化 。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 股 票价格 可 能 下跌 ,或 者 能 于分配 的利 润 减 少 ,使 够用 本信托 计 划收益 下 降 。 (6)创 业 板投 资风 险 。 创 业 板 强调 公 司的 自主 创 新 能 力和 高成 长 性 业 板 市场上 市公 司发 展 相对 不 成 熟 ,且 创 业 板 股 ,但 创 票实行直 接 退 市制 度 ,存 在 较 的退 市风 险 ;创 业 板 上 大 市公 司规模 相 对较 小 ,市 场 估 值 因难 ,估 值 结 呆稳 定 性 较 大数 量 的股 票买 卖行 差 为 可能 诱 发股 价 出现 大幅 , 波动 。信托 计 划投 资 于 票和 可转换 债 券 ,可 以分 创 业 板股 享创 业 板 上 市公 司发展 而 带来 的收益 ,也 可能 因创 业 板 风 险 造 成相应 信托 财 产 的损 失。 2、 保 管人 操 作 风 险 (1)按 照 相 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保 管人 须具 备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 条件 方 可 经 营 证 券投 资信 托 计 划保 管 业 务。虽保 管 人 相信 其 本身将按 照 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进 行 营运及 管理 ,但 无 法保 证 其 本 身可 以永久 符合 并维 持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和 监 菅 部 门 的监 管要 求 。如 在 本信托 计 划存 续 期 间保 管 人 无 法继 续从 事保 菅 业 务 ,则 可 能会 对 本信托 计 划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2)保 管 人 在 业 界 信誉 良好 。但 若 本信托 计划 存 续 期 间保 管 人 不 能遵 守交 易文 件 约定对 本信托 计 划实施 管理 ,则 可 能对 本信托 计划 产生 不利影 响。 3、 证 券 经纪 商操 作风 险 (1)按 照 我 国相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证 券公 司须 获 得 中国证 监 会核 准 的证 券 经 营 资格 方 可经 营证 券 业 务 。证 券 经 纪 商相信 其 本 身将按 照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进 行 营运及 管理 ,但 无 法保证 其 本 身可 以永久 符合 并维 持 法 法 律 规 规 定和 监 管 部 门的监 管要 求 。如 在 本信托 计划 存 续 期 间证 券 经 纪 商无 法继 续从 事证 券 业 务 ,则 可 能会 对 本信托 计 划产 生 不利 影响。 (2)证 券 经 纪 商在 业 界 信 誉 良好 。但 若 本信托 计划 存 续 期 间证 券 经 纪 商不 能遵 守交 易文 件 约定 对 本信托 计 划提供 证 券 经 纪服 务 ,则 可能 对 本信托 计 划产 生 不利影响 。 4、 投 资顾 问服 务风 险 (1)按 照 我 国相 关法 法 律 规 规 定 ,投 资顾 问须具 备 法 法 律 规 规 定 的必 备 条 件 方 可从 事证 券投 资信托 计 划投 资顾 问 业 务 。虽投 资顾 问相信 其 本 身将 按 照 相 关 34 TJFˉ sHˉ 0o2171215 并 维持 相 关 法 法保证 其 本 身可 以永 久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 行 营 运 及 管 理 ,但 无 法继 续 从 事 投 划存 续期 间投 资 顾 问 无 律 法规和 监管部 门 的监 管 要 求 。如 在 信 托计 响。 对信 托计 划产 生不 利影 资 顾 问 业 务 ,则 可 能会 遵守 划存 续期 间投 资 顾 问 不能 (2)投 资 顾 问在 业 界 信 誉 良好 。但 若信 托计 响。 可 能 对信 托 计 划 产 生 不利影 交易 文件 约 定对 信托 计 划提 供 投 资 顾 问服 务 ,则 的风 险 5、 委 托 人投 资 于 信托 计 划 (1)委 托 人 资 金 流 动 性 凤 险 回其 信 托 单 位 ,一 般 委 托 人不 本信 托计 划存 续期 间 ,一 般委 托 人 不得提 前 赎 响。 人 在 资全 流 动性 方 面会 受 一 定影 得 转 让 其持 有 的信 托 单 位 ,因 此委 托 (2)信 托 利益 不确 定 的风 险 略 、投 场价格 波动 、投 资 顾 问投 资 策 信 托 利益 受 多项 因素影 响 ,包 括 证 券市 亏 损 的可 能 。 托 计 划 既 有 盈利 的可 能 ,亦 存在 资操作 水平 、国家政 策 变化等 ,本 信 人 承 诺 信托 收 益 或 做 出任 托 人 不对 本信托计 划 的受 益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受 何承 诺 或任 何保 底 暗示 。 于 止损 线 ,受 估算 的信 托 单位 净值 小于 或等 当受 托 人 资 产 管 理 系统盘 中 实时 场 单 边 下行 ,则 现 止损操作 时 ,如 果 当 日证 券市 托 人 根 据 信 托 合 同 的 约定 进 行 变 人 的信 托 利益 。 较 大影 响 ,从 而影 响 受 益 止损 变现操作 所得 金额将 会 受到 (3)优 先 受 益 人 信托 资 全损 失 的风 险 托 计 划终 止 人 信托 利益 的分 配 ,但 是 如 果 信 一 般 受 益 人 劣 后 于 优 先 受益 获得 金全 额 后 的剩 余 财产 小于 全部 优 先信 托 资 后信托 财产在 支付 信 托 费 用 、信托 税 费 失 的风 险 。 的 ,优 先受益 人 遭 受信 托 资 金损 人 风 险 的特 别揭 示 6、 一般 受益 (1)强 制 止损 情形 下 一般 受 益 人 本金损 失 的 风 险 非 般 受 益 人按 止损 线时 ,自 通知 时 点开 始 ,除 一 当信 托 单 位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对信 托 人 都 将拒 绝投 资 顾 问 的任 何 投 资 建 ,并 议 照合 同 约 定追 加 资 金 ,否 则 受托 是 不可 连 续 的 变现操 作 ,该 止损 操作 计 划持 有 的全部 证 券 资产 根 据市 场行情 进 行 后 的剩 余 财 信托计 划 终 止 ,信 托 计 划 清箅 逆 的 ,直 至信 托 财产 全部 变现 为 ,则 止 TJFˉ sHˉ 002171215 产在 支付 信托 费用、信托 税 费和 分 配 完优 先 受益人 信托 利益 后 的 余额 可能 般 受益人 支付 的信 托 小 于一 资金 金 额 ,一 般 受益人 遭 受信 托 资全 损 失 的风 险 。 (2)一 般 受益 人 本金 损 失 的风 险 若 信托 计 划终 止 并 清算后 信托 计 划剩 余信托 财 产在 攴付 信托 费用、信托 后 和 分配 完优 先 受益 人 税费 信托 利益 后 的 余额 为 零 ,或 小 于 一般 受益人 交 托 资金 的 ,一 般 受益 人 付 的仝 部信 均 遭 受信托 资金 损 失 的风 险 。 7、 信托 财产 变现 的风 险 由 于本信 托 计 划 终 止 ,受 托 人 必 须 变现 本信 托 计 划财 产 ,并 以 变现 所 得 向 益人 分配 信托 利益 受 ,信 托 财 产 变现 收入 可能 低 于 其 购 入 成 本 ,从 而 导致信 托 遭 受损 失 。 财产 8、 管理 风 险 由于 受托人 的经 验 、技 能 等 因素 的 限 制 ,可 能会 影响 其在 管理 信托 财 产 的 过 程 中对信 息的 占有和 经 济形 势 的判 断 ,导 致信 托 财 产 管理运 用 的风 险 ,将 会 到信托 收益 或 给 信托 财 产 造 影响 成损 失 ,从 而使 委托人 或 受益 人 逆 受损 失。 (1)委 托人 可 能 以 自有 资金 进 行 与本信托 计划 类似 的投 资 ,或 同时 管理 它 与本信 托 计 划 类似 的 产 品 其 ,委 托人 从 事前述 行 为可 能被 认 定 为 一致 行动 。在 此 情 况 下 ,若 委 托人 通 过 上 述 方 式合 并拥 有权益 的股 份 达 到 一个 上 市公 司已经 发行 股份 的 挪 ,其 在 进 行 买 卖该上 市公 司股 份 等操 作 时将 受到相 关限 制 ,对 此 托人 /受 益人 己 充 分 认 可 并 自愿 承担 该风 险。 ,委 (2)受 托人 本着 合 规 、 审慎 的 的原 则开 展 证 券投 资 业 务 ,在 以受托人 持 有 的 一 家上 市公 司股 票 占该上 名义 市公 司总股 本临近 5%时 股 票纳入 禁 止 买入 名 单 ,受 托人 有权 将该上 市 并呆取 限 制 买 入 等措 施 ,由 此 可能造 成 信托 计 划无法 买 入 证 券 的风 险 。 9、 其他 风 险 (1)战 争、 自然 灾害、 重 大政 治 事 件等不 可抗 力 以及 其 它不 可预知 的 事件 可 能 导致 信托 财 产 遭 意外 受损 失 。 (2)金 融 市场危 机 、行 业 竞 争 等超 出受托人 自身直接 控 制 能力 之 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信托 财 产 遭 受损 , 失。 TJFˉ sHˉ oo2171215 三 方 系统部 分 制 、或 断 开 本信 托计 划 第 (S,本 信 托 计 划证 券 经 纪 商 关闭 、限 的 风 险或损 上述行 为造 成 对信 托 财产 托 人对 因证 券 经 纪 商 或 仝部 接 入 权 限 时 ,受 开 ,受 托 人 因造 成 的 关闭 、限 制 或断 失 不承 担 责 任 。但 因受 托 人 的 自身过错 等 原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 手段 (二 )风 险 投 资 政 策 、管 理 策略 及监控 1、 市 场风 险 识 别 的形 成 是 由包 成 风 险和 机会 。市 场价格 证 券市 场价 格 的波 动 对于 证 券 投 资 构 用之 下 的 结 采 ,因 者 行 为等 多种 因素 综合作 括 政 治、 经济 、行 业、企 业 以及 交 易 结 。 上述 多种 因素 综合作 用的 果 而市 场 风险 的形 成 也 是 由 称 为系 场整体 下 跌 导 致 的 风 险 ,也 具 体 而言 ,证 券 市 场风 险表 现 为 因证 券市 上述 称 为非 系统性 风 险 。对 于 及 由于个 别证 券 下 跌 导 致 的风 ,也 险 统性 风 险 ;以 。 论 研 究和 丰 富 的市 场 经验 风险 的识 别需 要 深 入的理 人 有 海 外教 培训 的 工 作 人 员,其 中多 具 受托 人拥 有 受 过 系统教 育 和 专 业技 能 。 长于基 本 面分 析 与 技 术分 析 育 背景 和 长期 的 国 内 金 融、证 券市 场 工 作 经验 ,擅 2、 风 险评 估 决 的 变化 ,风 险 的暴 露程 度 一 是取 风 险主 要 表 现 为证 券 投 资市 值 与成 本之 间 决 于证 券市 体 投 资 建 议 的 水准 ,二 是取 于 投 资 顾 问本 身 的投 资研 究的 准确 性 和 具 场 的整 体 波动 特 征 。 确 的预 测 方 的不确 定 ,到 目前 为 止 尚 没有精 证券 投 资 的特 点在 于其 未 来 收益 于市 场 系统性 损 但 是 从概 率 的 角庋 出发 ,对 法能够判 断 一 项 投资 是否 盈利 或亏 投 的潜在 损 场的 投 资 可 以减 少风 险对 于 资 风 险 发生 可 能性 提 高时 ,减 少在 证 券市 的投 资 可 以增 加投 资 的 减 少时 ,增 加对证 券市 场 失 ;对 于市 场 系统性 风险 可 能性 风 险 ,通 过 对 投 资 对 象进行 价格 波动 导 致 的非 系统性 潜 在 收益 。对 于 因个 别证 券 时通 起 到 筛选和 甄 别风 险 的作 用 ,同 深 入的 基 本 面研 究和持 续跟 踪 ,能 够在 先期 风 险和 减 少损 失 可 以起 到 对冲个 别证 券 间 过事 中 适 当的分散 化 管 理和 止损 流程 的作 用 。 根 据 价格 的实时 的原 理 与 止损 制庋基 本相 同 ,即 在 具 体 的操作 中 ,风 险评 估 点。 始 买 入 时就试 囿计 算 出其 价 格 的转折 变化 来 随 时 调 整 策略 ,而 不是在 刚开 3、 风 险监控 TJFˉ sHˉ 002171215 (1)风 险 监 控 的 目 的是 防止 投 资损 失超 过 本信托 计划 所 能承 受的程 险监控 的对 象包括 度 ,风 单 一 的投 资品 投 资 品 种彼 此 之 间相 关性 也 包括 对 所 的监 控 关性 的监 控 则主 要依 靠逐 日 实现 ,对 相 盯市 及 运 用统 计 工 具进 行 分 品 种之 间的 相 关性 析 。当发现 所 投 资 变 高时 (应 排 除 系统性 风 险 的影 响 ),则 说 明投 资的 度 不 够 ,应 调 整 持 仓 结 构 。 有 效分 散 (2)市 场 风 险 的控 制 受托人 要 求投 资顾 问和 受托人 相 关人 员密切 跟 踪证 券市 场 走 势和 资金 市场 状 况 ,根 据 宏观 经 济形 势 、市场 情 况 及 时调 整投 资 比 重 ,严 格 控 制 市场风 险 限 制信托 计 划投 资 范 围 ,并 ,监 督 投 资顾 问严格 按 本信托 计 划规 定 的投 资 范 围和投 资 限制 进 行投 资运 作 ;并 通 过优 先 受益权 与 一般 受益权 的 受益权 结 构化 设 计 ,实 现 市场风 险 首先 由一般 受益人 承担 ,努 力维护 信托 财产 的安 全 。 通 过 双 重 缓 冲机 制 控 制此 类风 险 。 当 T日 收盘 时受托人 估 算 的信 托 单位 净值 小 于 或等 于预 警 线时 受托人 应 及 时 向资金 补偿 方提 , 示投 资风 险 ,。 当 T日 收盘 时受托 人 估 算 的信 托 单 位 净值 小 于或 等 于 止 损 线时 ,受 托人 按 本信托 计 划的相 关 约定 采取 止 损 措 施 。 4、 电脑 系统 情 况 受托人 配 备 了符 合 证 券投 资 业 务 需要 的 电脑 系统 用于 本信托 计 划的 交 易 ,保 密性 高、安 仝 性 强 。 5、 逐 日盯 市制 度 受托人 已指 定 专职 的人 员 负责逐 日盯 市 ,适 时监控 ,关 注 交 易对 象的风 险 变 化 情 况 和证 券 市值 变动 情 况 ,随 时进 行风 险 的评 估 与监控 。 (三 )风 险 承担 受托人 依 据 本信托 合 同的约 定管理 、运 用信托 资金 导致 信托 财 产 受到损 失 的 由信 托 财产 承担 。受托 人 违反 , 信托 文 件 的规 定处理 信托 事 务 ,致 伎 信托 财产 遭 受 损 失 的 ,由 受托人 以 固有 财 产赔偿 :不 足赔 偿 时 ,由 投 资者 自担 。 如 遇 国家全 融政 策 重 大调 整 或 市场状 况 变化 ,致 使 信托 财产 受损 失的 ,全 部 损 失 由信 托 财产 承 担 。若 因其 他 不 可抗 力造 成 的信 托 财 产损 失 ,由 信托 财 产承担 。 十 七 、 受益人 大会 召集 、议 氵及表 决 的程 序和规 刖 (一 )受 益人 大会 由信托 计划 的仝体 受益人 组 成 ,依 照 有 关规 定行伎 职 权 。 TJFˉ sH~oo2171215 (二 )除 本合 同 已另有规 定 ,如 下事项应 提 交受益人 大会 审议决 定 : 1、 延 长信托期 限 : 2、 更换 受托 人 ; 3、 提 高受托 人的信托管理 费标准 ; 4、 受托 人提 议 的其他事项 。 (三 )受 益人 大会 不得 对 木经公告 的事项进 行表 决。 人 未按 规 定召集 或 不能 召集 时 (四 )受 益人 大会 由受托 人 负贡 召集 ,受 托 ,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代表信 托单位百分 之十 以上的受益 (五 )召 集受益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 当至少提 前十 个 工作 日公告 受益 人 大会 的 益人 大会 不得 议事程 序和表 决 方式等事 项 。受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审议事项、 可 以采 取 通 人 大会 可 以采 取 现场 方式召开 ,也 就 木 经公告 的事项进行 表 决。受益 讯等 方式召开 。 (六 )每 一信托单位具有一 票表 决权 ,受 益 人可 以委托 代理 人 出席 受益 人 大 会并 行佼 表 决权 。 位 的受益 人 参加 ,方 可 召开 (七 )受 益 人 大会应 当有代表 5喁 以上信托单 ; 的三分之 二 以上 经 加 大会 的受益 人 所持 表 决权 大会 就 审议事项作 出决 定 ,应 当 参 当经 参加 运 用方式、提前 终 止信托合 同 ,应 通过 :但 更换 受托 人、改变信托财产 人 的事项 ,应 当及时通知 相 关 当事 ,并 大会 的受益 人全体通 过。受益人 大会 决定 。 向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 员会报 告 方式 十 八 、受托 人 的更换和 选任 (一 )有 下 列情形 之 一 的 ,受 托 人职 责 终 止 : 、依 法解散 、 法定资格丧 失 的 受托 人被依 法撤销 、被 宣告 破 产 ; 1、 大 、管理、运 用、处分信 托 财产有 重 受托 人违反信托 目的处分 信托 财产 2、 益人 大会 决定终 止受托 人职 责 的 过失或违 反 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 定的 ,受 ; 3、 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他情形 。 全部程 序和 条件 (二 )受 益人 大会 决定终 止受托 人职 责 应遵 守下列 : TJFˉ sH-002171215 1、 本合 同所 规 定 的 受托人 信 托 管 理 费、 其 他 信 结清 托 费用、 信 托 税 费 已 : 经 仝部 2、 受益 人 已经 攴付 信托 财 产和 信 托 事 务 的 移 交 的全 部 费用 ; 3、 新 受托 人 已经 确 定 ,且 新 受托 人 书 面 同意继 任 受托人 的 义 务 与职 责。 (三 )受 托 人 职 责终 止 时 ,受 托人 应 向受益人 做 出处理 信托 事 务 的报 告 向新 受托人 办理 信 托 财 产 和信 托 事 务的 移 交 ,并 手续 。自仝 部移 交 手 续 办理 起 ,原 受托 人 在 本合 完 毕之 日 同项 下的 权 利和 义 务终止 。 (四 )受 托 人 依 法 终止 其职 责 时 ,新 受托人 由 受益 人 大会 选任 。如 律 法规 或政 府 部 门 已经 果 有 关法 对 新 受托人 的选 任 方 式 有 了明确规 定 或安 要 重 新选 任 受托人 的 排 ,则 在 出 现 需 情 况 时应按 照 该 等规 定 或安 排 进 行 。受益人 大会 人 人 选 的 ,应 将 确 定 新 受托 下 列 文 件送 达给 原 受托 人 : 1、 变更 新 受托 人 的 通知 ; 2、 新 受托 人 同意 履 行 本信托 计划项 下原 受托人 义 务 与职 责 的确 认 书。 十九 、违 约 亦任 1、 一般 原 则 :若 委 托 人 或 受托人 未履 行其 在 本合 同项 下 的义 务 ,或 一 方 在 本合 同项 下 的承 诺 或保 证 虚 假 或不 真 实 ,视 为该 方 违 反 本合 同 。违 约 方应 赔 偿因 其违 约 而给 守 约 方造 成 的仝 部损 失 。 2、 委 托人 违 约 : (1)违 约 事件 : 委托人 发生如 下 情形 (“ 违 约 事 件 0的 ,视 为委 托人 违 约 : ① 委 托 人 在 本合 同项 下做 的任 何 陈述 、保证 虚 假 、不 真 实 或存 在任 何 遗 漏 : ②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 约定。 (2)违 约责任 TJFˉ sH-oo2171215 托 人 有权 (o项 规 定的任 何 一项或 多项 违 约事 件 ,受 的 委 托 人 发生本款 第 利 行使如下 一 项或 多项权 : 纠 正其 违 约行 为 ① 要 求委 托 人限期 : 括 本合 同履行 后 而遭 受 的实 际损 失 ,包 ② 要 求委 托 人赔偿 受托 人 因其违 约 认 无效 项下 信 托 被撤 销或被确 , 委托人违 约导 致本合 同 预期 可获得 的利益 ;若 失的 ,受 托 人和信 托计 划 的财产造成损 由此 给信 托计 划 项下其 他 的信托受益 际损 失 和其他 受益 人 的实 : 人还 有权 要 求委 托人赔偿 信托财产 法规 规 定 的其他权 利 。 ③ 本合 同及 法律 3、 受托 人违 约 托 人 应 以逾期 人分配收 益 或 本全 的 ,则 受 受托 人 未 及时按 本合 同约 定向委托 之日 %计 付 违 约全 ,直 至付 清 应 付末 付之 日起 按 日 【0.1】 木分 配全 额 为基础 ,从 止 。 而给委 托 人造 成 的全 他规 定 的 义务 的 ,应 赔偿 因其 违 约 受 托 人违 反 本合 同其 部 实 际损 失 。 4、 免牡条款 违约责 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受托人对如下事项对委托人或受益人或信 任 (1) 因不可 抗 力造成 的损 失 : 为或 不作 运 用、处分 信 托 财产 ,作 (2) 受 托 人按 照信 托 合 同 的约 定管 理 、 失或 潜 在 损 失 为 而造 成 的信 托 财产 损 : 为或 不作 管 机构 的监管 要 求作 (3) 受 托 人按 照 当时 有 效 的 法律 法规 或监 有之 证 失 (包 括 但 不限 于作 为信 托 计 划 项 下持 为 而造 成 的信 托 财产损 规章 以 法》 以及相 关 法律 法规 、部 门 券 的名 义持有人 ,因 遵守 《证 券 何 种原 遭 受 的损 失),且 不论 因 及监管机 关的监管要求 而使信 托 财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 ; 因造成受托 人应遵守该等 tJFˉ sHˉ 002171215 (4) 其他 因 受托 人 不 能预 见或 无 法控 制 的原 因而造 咸 的损 失 。 二 十、 保 密义 务 本合 同双 方 同意 ,对 其 中一 方 或其 代 表提 供 给 另 一 方 的 有 关 本合 同及 双 方签 署 的 本合 同项 下 交 易的 所 有 重 要 方 面 的信 ·息及/或 本合 同所含 信 ‘包 (包 括 但 于 有 关定 价 的信 不限 `息 ,但 不 包括 有证据 证 明是 经正 当 授 权 的 第三 方收 到 、披 露 开 的信 息 )予 以保 密 或公 ,并 且 同意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意 信息 (不 包括 ,不 向任 何其他 方披 露 此 类 与本 合 同拟 议 之 交 易有 关 而 需要 获知 以上 信 息的披 露 方 的 级职 员和 董 事但披 露 方应 雇 员、高 向其 雇 员、高级职 员和 董 事告 知 本条款 项 下之 保 密 义 并要 求 其 予 以遵 守 ),但 以 务 下 情 况 除 外 :(A)为 进 行 本合 同拟议 之 交 易而 向投 者披 露 ;(B)向 与本 交 资 易有 关 而 需要获知 以上 信 息 并 受保 密协议 约 束 的 计 师 、顾 问和 咨 询 人 员披 律 师 、会 露 :(C)根 据 适 用的法律 法 规 的要 求 所 做 的披 露 :但 进 行上 述披 露 之 前 ,披 露 方 是 , 应 通知 另 一 方 其拟 进 行披 露 及 拟披 露 的 内容 。未 经 其 他 方 的 事先 书 面 同意 ,任 何 一 方不 得将 本合 同拟 议 之 交 易向新 闻媒 体 予 以公 开披 露 或者 发表 声 明。 二 十 一 、 争议 的 解 决方式 本协议 未尽 事项 或 与本协 议 有 关的 争议 ,应 通 过 友好 协 商解 决 ,协 商不 成 的 同意 以如 下 方 式解 决 :向 福 , 州仲 裁委 员会 申请 仲 裁 ,适 用该 仲 裁委 员会在 仲 裁 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解 决 纠纷 ,该 仲 裁裁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各 方 均 有 约 柬 力。仲 裁庭 的 开庭 地 `点 选 择 在 福 州 市开庭 。 在 争议 解 决 期 间 ,除 争议 事项 外 ,受 托人 应 恪 守职 责 ,继 续 勤勉 、尽 责 地 履 行 本合 同规 定 的义 务 ,在 争议 解 决 期 间 ,除 争议 所 涉 部 分 外 ,本 合 同的其 余部 分应 继 续履 行 。 二 十 二 、 通知 (一 )委 托人 、受益人 、受托人 以挂 号信 、传真 、特 快 专递 、电子 式 ,就 处理 信托 事 务过程 中 邮件 的 方 需要通知 的 事项通知 本合 同各 方。 通知 在 下 列 日期视 为送 达被 通知 方 : (a)由 挂 信 号 邮递 ,发 出通知 一 方持 有 的挂 号信 回执 所示 日 ; (b)由 传真 、 电传 或 电报 传送 ,收 到 回 复码 或 成 功 发送 确 认 条 的 情 况 一个 工 作 日 下的第 ; (c)由 特快 专递 发送 ,以 收 件 人 签 收 日为送 达 日,收 件 人 未签收 日后 第 四个 工 作 日为送 达 日 的 ,以 寄出 ; TJF-sH~002171215 日为送 达 日。 人 邮件 系统显示 发送 成 功之 (d)由 电子 邮 件 发送 的 ,以 发件 发生 变化 后的 变化 ,应 以 书 面 形 式在 (二 )一 方通 讯 地 址 或联 系方 式 发生 ” “ 方 ),未 将 有 变动 的 一 方 (以 下 简称 变动 一 10个 工 作 日内通知 另一 方 。 发生 而造 成 的影 响和 规 定 ,变 动 一 方应 对 由此 关变化 及时通 知 其 对 方 ,除 非 法律 另行 损 失 负责 。 【http〃 /-· yntrust。 comD公 告 方 式 通知 的 ,通 受托 人选择 以在 其 网站 【 为送 达 。 知在 公告 之 日起 十 五 日即视 二 十三 、共 他 条 款 说 明书》是 本 合 同 不可分 割 的部 分 , (一 )《 认 购 风 险 申 明书》和 《信托 计 划 规 定 内容冲 突 ,优 先适 用 同 与 《信 托计 划 说 明书》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 力 。如 果 本合 本合 同 。 包括 得 被视 为等 同于 该 条 款 所 (二 )本 合 同各 条 款 的标 题仅 为 方便 而设 ,不 该 等 条款 或 本 合 同 。 的全部 内容 ,或 被 用来 解释 、被 、法 定 代 表 人 变更 、依 法解散 (三 )本 信 托 计 划不 因受托 人 的名 称 变更 而终 止 ,但 法 律 或者 信托 而终 止 ,也 不 因受 托 人 的解 任 宣告 破 产 或者 被依 法撤 销 文件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 地 为 因在 任 何 方 面全部 或部 分 成 (四 )如 果本 合 同 中 的任 何 规 定 由于任 何 原 制执 行 合 同中 其余 规 定 的有 效性 、合 法性和 可强 无效、非 法或 不可强 制执 行 ,本 响 或被 削弱 。 性 不应 以任 何 方 式受影 合 同或 与 本合 同有 关的任何其 (五 )本 合 同 的任 何 一 方未行 使 或 延迟 行使 本 对该 等权 利 、权 力或 利 、权 力或 特权 ,不 应 被视 为是 他合 同 或 协议 项 下 的任何权 不应排 除 的任何 单 独行使 或部 分 行使 ,亦 特权 的放弃 :对 该 等 权 利 、权 力或 特权 的任 何其 他 行仗 。 将 来 对该 等 权 利 、权 力或 特权 托 或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 的 外 ,委 以 (六 )本 合 同生 效后 ,除 本合 同 另有 约定 。如 需 更 、撤 销 、解 除 或 终 止 本合 同 人 、受 托 人 以及 受益 人任 何 一 方不得擅 自变 致并 达成 书 面协 议 。 要 变更 本 合 同 ,须 经各 方协商 一 (七 )本 合 同各 方 当事 人接 收 款项 或 攴付 款 项 的 日期 如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应 顺 延 至下 一 个 交 易 日。 的认 购安排 二 十 四 、 中 国信 托 业保 碎 基 全 43 TJFˉ sHˉ 002171215 ⒉ ,1根 据 《信托业保 障基金 管理 办法》 (银 监 发 (2o14)5o号 )等 法律 法规 及 中国信托业保 障基金 “保 障基金 0的 相关协议文件约定 ,一 般 级 受益人 同意 本合 同项 下的认 购 资金 的 1%作 为用 于认 购保 障基金 的专项 资金 “ 专项 认 购形成 的保 障基金份额 资金 0, 属 于本合 同项 下投 资组合信托 财产 的 一部分 。 ⒉ .2前 述 专项 资金 由受托人 依据 相关规 定和约 定安 排 的专 门账 户进 行转 付 和 管理 ,不 纳 入 本合 同项下的托 管/保 管账 户 管理。 ⒉ .3本 信托 终止并清算 时 ,专 项 资金认 购形成的保 障基金份 额纳 入 信托 财 产进 行 清算和 返还 ,除 非受托人从 保 障基金 菅理人处获 得 统 一 适 用于信托 行 业 的 通知 另行 要 求 ,受 托人 应按 信保 基金收 益 率及信托 单位实际存续的期 间计 算专项 资金 的收益 。 ⒉ ,4保 障基金 估值 方法 为 :保 障基金按 成 本估值 ,对 保 障基金 的待 分配收 益 不作计提 ,保 障基金按 信 保基金 收益 率在信托 到期后 一次性 计提收 入 。 ⒉ ,5一 般 级委托人/一 般级 受益 人 已知 悉并认 可 《信托业保 障基金 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规 定 ,该 部分投资收益 较 低 ,对 一般 级委托人/一 般 级 受益 人 的实际信托 利益 会造 成 一定影响 。 ⒉。6保 障基金收益 的计算 根据 《中国银监 会 办公 厅 关于做好 信托业保 障基金 筹集和 管理等 有关具体 事 项 的通知 》 (银 监 办发 【⒛ 15】 m号 )等 文 件 的规 定 ,对 于信托 财产 中受托 人认 购的保 障基金 ,保 障基金公 司参照 以下标 准、计 算公 式支付 固定收益 : 保 障基金收益按 照 一年期基 准存款 利率计 算 ; 计算公 式为 :分 配 收益=基 金 本金 ×一年期年 利率 (百 分数 )× 天数/abs。 其 中,一 年期 年利 率指 人 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 构 人 民 币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基准利 率。如在 信托 单位 存续期 内,遇 有利率调整 ,按 信托 收益分配 日公告 的一 年期 定期 存款基 准利 率计付利 息 ,不 分段计 息 ;天 数算 头不算尾 ,自 该笔保 障基 金认 购款项 成功 认 购之 日起至该笔保 障基金对应 的结算 日计算 。 一般 级委托人/一 般 级 受益 人 已知 悉 并 同意 ,受 托人 于信托 计划终止 日将保 障基金认 购款项 剩 余本金及 收益 划入 本信托 开 立 的信托 专 用银行账 户并 归属 于 信托 财 产 ,具 体金额 以 中国信托业 保 障基金 有限责任公 司向受托人 返还 的该 笔保 障基金认 购款项 对应 的本佥和收益 为准。截 至信 托计划终止 日 ,若 届 时 中国信托 TJF-sH~oo2171215 结 的保 障基 全 认 购款 项 本金 及收益 业保 障基 金 有 限责 任 公 司与 受托 人 尚有 未 算 的分 配 收益 垫付 保 障基 金 认 购款 的 ,则 受托 人 有 权 但 无 义 务按 上述计算 公 式计算 金 限责 任 公 司与 受 托 人 结 算 的保 障 项 本金 及收益 ,垫 付 后 ,中 国信 托 业保 障基 有 际信托 有 限公 司 ,不 属 于 信 托 财产 ,委 托 基 金认 购款 项 本金 及收益 归属 于 云 南 国 利 。若 受托 人 没有 垫付 保 障基 人/受 益 人 不应 再 对该部 分 资 金 享有 或主张任 何权 金 认 购款 本 金 及收益 日起 五 个 工 作 金 认 购款 项 本金 及收益 ,受 托 人 自收 到保 障基 全 及收 益 ,自 各 笔保 障 基 全对应 日内向信托专 用银 行账 户划 付保 障基 全 认 购款 本 划付保 障基 全 认 购款 本全 及收 的结算 日 (含 )至 受 托 人 实 际向信 托 专 用银行 账 户 。 益之 日 (不 含 )期 间 ,拟 划付 款 项 不计收益 二 十 工 、合 同 生效 及 合 同份 数 人 托 人 法定代表 人 (负 责 如 果委 托 人 为 法人 或其 他 组 织 ,本 合 同 自委 托 和 受 立 口 委 托 人 为 自然 人 人 )签 字 或盖章 ,并 加 盖 双 方公章 或合 同专 用章 之 日成 ;士 呆 , 人 则本合 同 自委 托 人 签 字 ,受 托 人 法 定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并 加 盖 受托 人公 章 或合 日本合 同生 效 。本 合 同壹 式肆 份 ,委 同专 用章 之 日成 立 。委托 人 交付信 托 资金之 法律 效 力 。 托 人 、受托 人 各执 贰份 ,每 份 具有 同等 45 TJFˉ sHˉ 002171215 (此 页无正 文,为 编号为云估估 2o1⒎2088( )号 的 《安记食品 工 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 员 持股计 合同》签署页) 委 托 人 全称 委托人 证 件 及 号码 经 办人 B;岬 彡′′a多 /``') 联 系电话 经 办人 证 件 及 号码 陴 ` △ 通讯地址 】Ⅲ ~~¨ ~∶ .il丝 1、 li;:|;ii丿 ‘ 氵 传真 § 广 ' ` 电子 邮箱 丶 J 户名 艹、氵铉△,1 Vˉ 疵 确 四 阝 〃 冖 厶J ' 开 户银 行 止 爿 ι 银 行账 号 ″ l 资佥 林 资金 补 偿 方 仝 称 _ 补偿 〓 资金 补偿 方证 件及 ’JL可 大 笠 :仓 哭居 氏禾往 方 内地 通 行 证 号码 证 件 号 石马: HO4o73349o1 大 写 :人 民 币 □认 购 资金 申请 小 写 :¥ 内容 □优 先 受益权 信托 受益 权 类别 qZ-般 受益权 TJFˉ sH-oo2171215 托人 (名 钙 委托人 : 委托 自然人 签 场 人和 嗡 受托 Ⅱ ,。 ¨。 ∶∶ :1.∶ |‘ }∶ }∶ I丿 人签 法定 3so5C ` 章处 业 托 人 承诺 高资 产 净 值 客 户或 同 如 资 金 来 源 为银 行 理 财 资 全 ,委 理 财 、企 业理 财 。 tJFˉ sHˉ 002171215 附件一 估 托 财 产 净位 估 箅 方 法 本信托 持 有证 券 资产 的库 存数 量和 单位价 值按 照公 允 市场价 值 计 舁 ,无 公允 市 场 价值 的按 取 得 该 资产 时的 单位 价值 计算 。 具体 确 认 原 则如 下 : 1.股 票估值 方 法 : (1)上 市 流 通股 票按 估 值 日其 所在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以 最近 一个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值 。 (2)未 上 市股 ` 票 的估 值 1 ι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 成本计量 : 丶 丶 ‘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 ' ‘ 发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 股 ,按 估值 日在 一 票的市价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个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估值 : ③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 后 所 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市价 估值 ,按 交 易 ;当 日没有收盘 价 的 ,以 最近 一个交 易 日收盘 价为 准; J卞 ~ /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股 票 ,按 监 机 构 或 行业 协会 有 关 规 ) ~ 亨 、 ′ ′ , 丶 券估值方法 ∷ > 》 (I) 所 芾场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 日 彐 ' `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飞 ' 4 Ⅰ (2)证 券 交 易所 行 冬 苄 肀 价 交 易的债券按估 日收盘 价减 去 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应 收利 ,息 (自 券计息 起始 日或上 一起 ,包 日至 估值 当 日 的 利 ,忽 )得 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 一个交 易 日 债券收盘 净价估值 : (3)发 行未上 市债 券,按 成本进 行计量 : ⑷ 同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 的市场分 别估 亻 j营 i∶ ; TJFˉ sH~oo2171215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值 。 (5)在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 易 的债 券采 用 3.权 证 估值 方 法 的权 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 市 交 易 (1)信 托持 有 的权 证 ,从 持 有 确 认 日起 到卖 的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 日没有 易 ,按 交 的 最 的该 权 证 证按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近 一 个 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股 票 而 享有 的配 股 权 ,从 配股 (2)木 上 市 交 易的权证 ,按 成 本 计量 ;因 持 有 高于 配 股价 的 差额 收 盘价 高于 配股价 ,按 收 盘价 除权 日起 到 配股确 认 日止 ,如 果 估值 为零 。 估值 。收盘 价 等 于 或低 于 配股 ,则 价 (a,停 止 交 易 、但 未 行权 的权 证 ,如 采 收盘 价 高于 行权 价 ,按 收 盘价 高于 行 低 于行 权 价 ,则 估值 为零 。 权 价 的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 于或 4.证 券 投 资 基 全 估值 方法 价 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 易的 (o上 市 交 易的基 金 以估值 日其 所在 交 易所 的收盘 , 以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开 放 式基 金 : 日交易 日的基全单位 净值 进行 估值 ,未 公布净 ① 非货 币市 场基 金 :以 估值 值 的按 最近公布 日净值计 箅 : 提 ,于 实 货 币基全的待 分 配收益 不作计 ②货 币市 场基金 :按 成本估值 ,对 际收到时计 入净产 ,并 体 现在净值 中 : 金 ,按 其 成本估值 ③ 处于募集期 内的证 券投资基 ; 。 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 其 所 处的市 场分 别估值 ④ 同一 基金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 收益计算 。 5.商 业银行 理财产 品 以产 品收益率应计 入 财产 以 T日 实 际本金 和 实收 利 ‘包计 信托 6.银 行存款和证 券资金账 户现金 利息于结息 日实收利 息确 认 。 总额 ,银 行存款和 证 券资金账 户 则。 7,股 利收 入的确认采 用权贲 发生制原 认 8.在 任何情 况下 ,甲 乙双 方如采 用 上述 方 法对信托 财产进行 估值 ,均 应 被 观反 映信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规 定不 能客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如 有 tJF-sHˉ ∞ 2171215 托 财产公 允 价值 的 ,甲 、乙双 方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 协 商 ,按 最 能反 映信 托 财产公 允 价值 的方法 估 值 。 9.国 家 有 最新规 定 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值 。 50 TJFˉ sH~oo2171215 认购风险申明书 安记个 品 工持股计划集合资全信托计 划 一、签订 目的 认购风险申明书》(以 下简 1、 本 安记食品 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工 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 称 认购风险申明书》 是 《安记食品 员 持股 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人、受托人、受益人与 《安记食 品 本 《认购风险申明书》中所指的委托 2、 合同》所指的委托人、 工持股计划枭合资全信托计划集合资全信托计划资金信托 受托人、受益人相一致。 人及受益人揭示受托人在运 本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为了更好地向委托 3、 险发生时各方的责任 而制定的。 作信托资金中遇到的风险,更 好地明确风 二、委托人在此声 如下 : 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 委托人 系依据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 1、 以以自身的名义将 自己合法所有或合 者。委托人具备全部必须的权利和授权,可 人 金 与本信托计划。 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且 并未非法汇集他 资 参 委托人已从受托 2、 站 (【 http〃 /-· yntrust。 ∞mD上 全面了 上签字,即 表明委托人 本 解了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在 本 《认购风险申 及 附件 以及本 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全部的信托文件 (包 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 其 认购风险申明书》),已 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并 愿意 依 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其真实意思的表 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 自愿的,是 3、 的签署和执行本违背委托 示,并 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 人 和执行本 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受益人有约柬力的法规或合同,委 托 为签署 地办理完毕。 《认购风险申明书》所需的手续均 已合法、有效 三、受托人在此声 如下 : 业监督管理委 员 受托人 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 1、 工 政 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会颁发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经 商行 管 法人 ,具 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 信托合 受托人有资格签署本 《认购风险申明书》及有关文件,有 权履行 2、 同项下权利和 义务。 s1 TJFˉ sHˉ 002171z15 3、 受托 人 承 诺 将 严 格按 照信 托 合 同 中约定 的 方 式对委 托人 基 于信托 合 同所 交付 的信 托 资金进 行 管理 、运 用和 处分 。 四 、风 险 的 搦 示 1、 市场风 险 (1)政 策风 险 。 货 币政 策 、 财政政 策 、 产 业政 策和证 券 市场监 管政 策等 国 家政 策 的 变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可 能 导致 市 场 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 本 信托 计划 的收益 。 (2)经 济周 期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受宏观 经 济运行 的 影 响 ,而 经 济 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而 宏观 经 济运行状 况对 证 券 市场 的收益 水 平产 生 影 响 ,从 而对 本信 托 计 划收益 产 生 影 响 。 (3)利 率风 险。全 融 市 场利 卒 的波动 会 导致证 券 市场价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动 。 利率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格 和 收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本信托 计 划收益 水 平 可 能会 受 到利 率 变化和 货 币市 场供 求状 况 的影 响 。 (4)购 买 力风 险 。 本信托 计 划 的 目的 是 信托 财产 的保 值 增值 ,如 呆发生通 货膨胀 ,则 投 资 于证 券所 获 得 的收益 可能会 被 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 而影 响 到信托 财 产 的保 值增值 。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上 市公 司的 经 营状 况 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 法人 治 理 结 构 、管理 能 力、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争 等 ,这 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 发生 变化 。 如 呆本信托 计 划所 投 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 能够 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 本信托 计 划收益 下 降 。 (6)创 业 板 投 资风 险 。 创 业 板 强调公 司的 自主 创新 能 力和 高成 长性 ,但 创 业板 市 场上 市 公 司发展 相对 不 成 熟 ,且 创业板股 票实行直接 退 市制度 ,存 在 较 大 的退 市风 险 ;伧 刂业 板 上 市 公 司规模 相对较 小 ,市 场 估值 因难 ,估 值 结 呆稳 定性 差 , 较 大数 量 的股 票 买 卖行 为 可能诱 发股 价 出现 大幅波动 。信托 计 划投 资于创 业 板股 票和 可转换 债 券 ,可 以分 革创 业 板上 市 公 司发展 而 带来 的收益 ,也 可 能 因创 业 板 风 险造 成相应 信托 财 产 的损 失 。 2、 保 管人 操 作 风 险 (1)按 照 相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保 管 人 须具 备 法律 法规 规 定 的 条件 方 可经 营 证 券投 资信托 计 划保 管 业 务 。虽保 管人 相信 其 本 身将按 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进 TJFˉ sH-oo2171215 以 久符合 并 维持 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 监 管部 门 行 营 运 及 管 理 ,但 无 法保证其 本 身可 永 人 无 法继 续 从 事 保 管 业 务 ,则 可 能会 的监 管要 求 。如在 本 信托计 划存 续期 间保 管 对 本信托 计 划 产 生 不利影 响 。 (2)保 管 人 在 业界 信誉 良好 。但 若 本信 托 计 划存 续期 间保 管 人 不 能遵 守 交 能对 本信 托 计划 产 生 不利影 响 。 易 文件 约 定对 本信 托 计划 实 施管理 ,则 可 3、 证 券 经纪 商操作 风 险 (1)按 照我 国相 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证 券 公 司须 获得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的证 券 按 照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经营 资 格 方可 经 营证 券 业 务 。证券 经纪商相信 其 本 身将 维持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监 管部 进 行 营运 及 管 理 ,但 无 法保证 其 本 身可 以永 久符合 并 经 纪 商 无 法继 续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则 门的监 管要 求 。如 在 本信 托计划存 续期 间证 券 可能会 对 本信 托 计划产 生不利影 响 。 (2)证 券 经纪 商在 业 界 信誉 良好 。但 若 本信 托 计 划存 续期 间证 券 经纪商不 纪服 务 ,则 可 能对 本信托 计 划产 生 能遵 守 交 易文 件 约 定对 本信托计划 提供 证 券 经 不利影 响 。 4、 投 资 顾 问服 务 风 险 (1)按 照我 国相 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投 资 顾 问须具 备 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必备 条 信其 本 身将 按 照相 关 件 方可从 事 证 券 投 资信托计划 投 资 顾 问业 务 。虽投 资 顾 问相 关法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 行 营 运及管理 ,但 无 法保证 其 本 身 可 以永 久符 合并 维持 相 投 顾 问 无法继 续 从 事 投 律 法规 和 监 管部 门 的监管要 求 。如 在 信托 计 划存 续期 间 资 响。 资 顾 问 业 务 ,则 可 能会 对信托计 划产 生 不利影 (2)投 资 顾 问在 业 界 信誉 良好 。但 若信 托计 划存 续期 间投 资 顾 问不能遵 守 生 不利影 响 。 交 易 文 件 约 定对 信托 计 划提供 投 资 顾 问服 务 ,则 可 能对 信托 计 划 产 5、 委 托 人投 资于 信托计 划的 风 险 (1)委 托 人 资金 流动性风 险 般委托人 不 本 信托 计 划存 续期 间 ,一 般委 托 人 不得提 前赎 其信 单 ,一 回 托 位 方面会 受 一 定影 响 。 得 转 让 其持 有 的信托单 位 ,因 此委托 人 在 资 金流动性 (2)信 托 利 益 不 确 定 的 风 险 TJFˉ sHˉ 002171215 信托 利益 受 多项 因素 影 响 ,包 括证 券 市 场 价格 波动 、投 资顾 问投 资 略 、投 策 资操 作 水 平 、国 家政 策 变化 等 ,本 信托 计 划既 有盈 利 的可 能 ,亦 存在 亏损 的可 能。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规 定 ,受 托 人 不 对 本信托 计 划 的 受益 人 承诺 信托 收益 或做 出任 何承 诺 或任 何 保底 暗示 。 当受托 人 资产 管理 系统盘 中实 时估 算 的信 托 单位 净值 小 于或 等 于 止 损 线 ,受 托人 根据 信 托 合 同的约 定进 行 变现 止损 操 作 时 ,如 呆 当 日证 券 市场 单边 下行 ,则 止 损 变现操 作 所 得 金 额将 会 受到较 大影 响 ,从 而影 响 受益人 的信托 利益 。 (3)优 先 受益 人 信托 资金损 失 的风 险 一 般 受益 人 劣后 于优 先 受益 人 获得信托 利益 的 分 配 ,但 是 如 呆信托 计 划终 止 后信 托 财 产在 支付信 托 费用、信托 税 费后 的 剩 余财产 小 于仝部 优 先信托 资金 金 额 的 ,优 先 受益 人 遭 受信托 资金损 失 的风 险 。 6、 一般 受益人 风 险 的 特别揭 示 (1)强 制 止 损 情形 下 般 一 受益 人 本金损 失 的风 险 当信托 单位 净值 小 于或 等 于 止 损 线时 ,自 通知 时点开始 ,受 托人 都将 拒 绝投 资顾 问的任 何 投 资建 议 ,并 对信托 计 划 持 有 的全 部 证 券 资产根据 市场行 情进 行连 续 的 变现 操 作 ,该 止 损操 作是 不 可逆 的 ,直 至信 托 财产 仝部 变现 为 止 ,则 信 托 计 划终止 ,信 托 计 划 清算 后 的 剩 余财产在 支付 信托 费用、信托 税 费和 分配 完优 先 受 益人 信 托 利益 后 的 佘额 可 能小 于一般 受益 人 支付 的信托 资金金额 ,一 般 受益 人 遭 受信托 资金损 失 的风 险 。 (2)一 般 受益人 本全损 失 的风 险 若 信托 计 划终 止 并 清算后信托 计 划剩 余信托 财产 在 攴付信托 费用、信托 税 费 后和 分 配 完优 先 受益人 信 托 利益后 的 余额 为 零 ,或 小 于 一般 受益 人 交付 的仝 部 信 托 资金 的 ,一 般 受益 人 均遭 受信托 资金损 失 的风 险 。 7、 信托 财产 变现 的风 险 由 于本信托 计 划终 止 ,受 托人 必 须 变现 本信 托 计划 财产 ,并 以 变现 所得 向受 益人 分 配信 托 利益 ,信 托 财 产 变现收 入 可能低 于其 购 入 咸 本 ,从 而 导致信托 财 产 遭 受损 失 。 8、 管理 风 险 TJFˉ sH~oo2171215 能会 影 响 其 在 管 理信托 财产 的过 由于 受托 人 的 经验 、技 能等 因素 的限制 ,可 响 致信托 财产 管 理运 用的风 险 ,将 会影 程 中对信 息 的 占有 和 经 济形 势 的判 断 ,导 而使委 托 人 或 受益 人 遭 受损 失 。 到信托 收益 或 给信托 财产 造成损 失 ,从 时管 理其 (1)委 托 人 可 能 以 自有资 金进 行 与本 信托 计 划 类似 的投 资 ,或 同 。在 此 人 从事前 述行 为可 能被 认 定 为一 致行动 它与 本信 托计 划 类似 的产 品 ,委 托 已经 发行股 份 拥 有 的股份 达 到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情 况 下 ,若 委 托 人 通过 上述 方式合并 造 时 将 受 到相 关限 制 ,因 此 可 能 成 的 s9G,其 在 进 行 买卖该 上 市 公 司股 份 等 操 作 该 托 人 /受 益 人 已充分 认 可并 自愿 承 担 信托 计 划 无 法 买 入证 券 的风 险 ,对 此 ,委 风险 。 人名义 (2)受 托 人 本着 合 规 、 审慎 的的原 则开 展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在 以受托 该 上市 公 总股 本 临近 Ⅲ 时 ,受 托 人 有 权将 持 有 的 一 家上 市 公 司股 票 占该 上 市 司 入 入 措 施 ,由 此可 能 造 成信 托 计 划 无 法买 股 票 纳 入 禁 止 买 入 名单 并采 取 限制 买 等 证 券 的风 险 。 9、 其他 风 险 (1)战 争 、 自然 灾害、重 大政 治事件等 不可抗 力 以及 其 它不可 预知 的意外 事件 可 能 导 致信 托 财产遭 受损 失 。 的风 险 (2)金 融市 场危机 、行 业竞 争等 超 出受托 人 自身 直接 控 制 能 力之 外 , 可能导 致信托 财产遭 受损 失。 托 计 划 第三 方 系统 部 分 tS)本 信托 计 划证 券 经纪商 关 闭 、限 制 、或 断开 本信 经纪 商 上述 行 为造 成 对信 托 财产 的风险或 损 或 全部接 入 权 限时 ,受 托 人 对 因证 券 造 的 关 闭 、限 制 、或 断 开 ,受 托 人 应承 担 失不承 担 责 任 。但 因受 托 人 自身原 因 成 赔偿 责 任 。 厂 'j · 五、本 认购风险申明书》生效 自委 托 人 和 受托 如 果 委 托 人 为 法人 或其 它 组 终 ,本 《认 购 风 险 申 明书》 1、 双 或合 同专 用章 之 日生效 。如 人 法 定 代表 人 或 负责 人 签字 或盖章 ,并 加 盖 方 兮 幸 委托人签字, 代表人 果委托人 为自然人,则 本 《认购风险申明书》 自 用 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并 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 2、 人 本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肆份 ,委 托人、受托 各 ;每 份均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TJFˉ sHˉ 002171215 认 购风 险 申明书 确认 签 字 页 委 托人 确 认 : (委 托 人 莶 署 本风 险 申明书 即表示 已认 其 阅读并理 解本 申明书及所 有相 关信托 文 件 ,自 愿 加 入 信托 计划并依 财产 可 能发生 的相应 估 托 投 资风 险 。) 记盼 ● 〓 q 委 托人 : 0 ' J口 叮■「 kk` (自 然 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负 责人 )签 字或盖章 : ` 珀 J 受托 人 :【 云 南 国际 】 ' (公 章或合 同专 用章 ) 法 定代 表 TJ F-sHˉ 002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