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记食品: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8-04-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59 号文核准,安记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记食品”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3,000 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 A 股并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市交易,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安信证券”)作
为安记食品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安记食品上市后的
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15 年 12 月 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安信证券现就安记食品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基本情况
序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号
保荐机构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并有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对安
应的工作计划 记食品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
严格执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保荐机构已按相关要求与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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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署了持续督导协议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及工作计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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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成各项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4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违法违规、违
5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背承诺等事项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6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行相关制度、规则;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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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符合相关规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范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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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规则,能保证规范运行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9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遗漏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对公司信息披
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10 露文件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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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安记食品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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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该等
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事项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3 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事项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保荐机构通过关注公共传媒关于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上市公司的报道,核实公司不存在
14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15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工作质量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
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安信证券对安记食品 2017 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
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中的下列事项进行了重点审查:
(一)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文件格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三)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
确信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审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一)经保荐机构核查,安记食品在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
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经保荐机构核查,安记食品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