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股份:纽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9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核,凌蕾菁女士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
法律等专业知识、相关素养和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同意董事会聘任凌蕾菁女士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