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股份:纽威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12-13
纽威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2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监督,规
避经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增加企业价值,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等五部委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中
国内部审计协会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
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企业的运营。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
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
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公司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的重要环节。公司实施内部审计时,按本制度之要求执行。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
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务和管理经验,熟悉公司的
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免。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设立公司
内部机构或聘请外部机构,就审计部负责人人选提供建议,如股东大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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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该等机构提供建议,则董事会应参考其建议任免审计部负责人。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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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本公司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
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对重大的经济合同,实行事先审计监督;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
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
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
报;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
见;
(八)对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建议;
(九)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汇报;
(十)根据审计需要,申请调动公司相关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
依据审计业务内容指定和督促相关部门、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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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月度工作计划或公司之临时决定,结合
实际需要确定审计项目。对需要审计的事项,由公司审计部拟订审计计划,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确定后组织成立审计小组,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经董
事长批准,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
要求和期限。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
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
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
底稿 中。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为至少应保存五年。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如有必要,应
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
加。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
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
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
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
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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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
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
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审计报告及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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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 计部
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
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自接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
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 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审计报告述及的
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建议及决定,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 续审
计。
第三十条 审计完毕后,所有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
理。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向
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每年编写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并报送董事长和公司审
计委员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着重说明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审计部的工作,以确保内部审计工
作的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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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改亦
同。
附:内部审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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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董事长 审计部 审计对象
审计委员会/ 制定年度审计工
董事长审批 作计划
审计委员会/董事 确定临时审
长下发指令 计任务
制定项目
审计计划
下达 按要求做好准备
审计通知
实施审计工作 配合审计
审计委员会/ 拟写审计报告 反馈意见
董事长审批
批准 监督
审计报告 执行
审计委员会/ 根据执行情况确定是 反馈
董事长审批审 否需要后续审计
批准 实施后续审计
审计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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