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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环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31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
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参与竞买伊宁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
持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 8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
关文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本次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
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
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
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交易将在新疆产权交易所的组织和监督下通过公开挂牌转让方式进
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均与公司、交易对方、
标的公司及其他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方无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
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五、本次交易相关议案以及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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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六、鉴于公司以自筹资金参与伊宁供热80%股权公开转让项目的竞价、摘牌
及受让股权,为提高本次竞买相关工作效率,公司董事会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竞买相关事宜,目前竞买是否成功尚不确定,同
意将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暂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交易及与本次交易的相关的议案及事项。


                                独立董事:高超         高文生         彭维

                                                 201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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