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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环宇:中信证券及东方环宇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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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环宇”)拟通过采用现金
方式在新疆产权交易所参与竞买伊宁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的伊宁供热 8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
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东方环宇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东方环宇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的情况
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情况

    2018 年 7 月 19 日,东方环宇召开首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以自有资金 2,000 万元在呼图壁县当
地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呼图壁县环宇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上述子公司已完成
注册登记手续。

    2018 年 9 月 6 日,东方环宇与新疆恒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
议书》,出资人民币 1,020 万元共同设立新疆东环恒晟石油有限公司,公司持股
比例 51%,目前上述控股子公司已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根据《公司章程》《对外
投资管理制度》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此次对外投资在总经理审批权限
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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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投资事项均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与本次交
易无关,因此无需纳入本次交易的计算范围。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东方环宇不存在需纳入本
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交易。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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