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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环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19-11-27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东方环宇

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

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公

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和

内控审计机构,由公司经营层与其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并将有

关事项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新增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 2019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交易
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市场化作价原则,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已事

前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材料提供给独立董事审阅,并获得了独立

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均进行回

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

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高文生          高   超             彭   维



                                           201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