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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环宇: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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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ngze Law Office 地址:中国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路 183 号兴亚大厦 12 楼



                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因乌鲁木齐天气原因,原受托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无法
抵达会场,贵公司委托本所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情况发表法律意见。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
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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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3:00 在新
疆昌吉市延安北路 198 号 24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董事长李明
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田荣江先生主持。
    (五)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337965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4.612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72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5%。
    (三)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
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选举了 2 名股东
代表担任计票人和 2 名监事担任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
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
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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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
点,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3,379,650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 含 网 络 投 票 ) 的
99.9930% ; 7,2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 含 网 络 投 票 ) 的
0.00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大股东
一致行动人)表决情况:501,13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5835%;7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16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3,379,650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 含 网 络 投 票 ) 的
99.9930% ; 7,2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 含 网 络 投 票 ) 的
0.00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大股东
一致行动人)表决情况:501,13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5835%;7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16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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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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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林涛




                                            经办律师:


                                                               林涛




                                                               莫岚




                                                              2019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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