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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环宇: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4-11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 ”)利润分配政
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建立稳定、持续、
科学的投资者回报机制,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
和《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制定
如下:

     一、 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
略、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
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股利或者现金和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
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分配利润。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也可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三、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至少每 3 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股东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回报规划

    1、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和股票股利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对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进行真实合理地分析。
    3、 利润分配期间: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
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 现金分红条件:
   (1) 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盈利(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

   (2) 公司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3)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4) 在考虑各种外部融资的前提下,公司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需要。

    5、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除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外,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6、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论证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
董事、监事会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
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
件、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决策程序: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
于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社
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 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
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30%;

   (4)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的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公司应在董事会公告中详细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及收益情况。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六、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