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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环宇: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4-11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发
出前,收到了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相关材料,听取
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该事项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办法》、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
    2、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定价方式符合《证券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拟引入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
和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公司认可仁和集团在伊犁本地特有的战略性资源,
仁和集团在伊犁房地产开发及市政公用事业(包括与仁和集团为同一控制下企业
的伊犁伟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业务)领域具有突出优势,且前述优势契合公
司进一步拓展业务区域的发展需求,双方的战略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
在新疆地区的影响力,符合《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中关于战略
投资者的要求。
    4、公司拟与仁和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有利于帮助公司提高公司质
量和内在价值,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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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前述发行对象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7、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办法》、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
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
《证券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9、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的
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10、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
措施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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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高文生                    彭       维             高   超




                                                    2020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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