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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环宇: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4-17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
关人员对相关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相关事项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符合市场化作价原则,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
       2、《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财务审
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备证
券服务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因此,我们
同意将《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     超                 高文生                   彭    维




                                                     2020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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