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 阅了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 通知》(财会[2017]22 号)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 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因 此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高文生 高超 彭维 202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