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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环宇: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14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追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公司在保证正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本
次追加2亿元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
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上述议案
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     超                 高文生                   彭    维




                                                      2020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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