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环宇: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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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会议,并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
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
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
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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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中午 12:30 在新疆
昌吉市延安北路 198 号 24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董
事长李明主持。
(五)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3,302,65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4.564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根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2,6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6%。
(三)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
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二)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03,305,1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99%;
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1%;0 股弃权。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大股东
一致行动人)表决情况:163,33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88%;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12%;0 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03,305,1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99%;
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1%;0 股弃权。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大股东
一致行动人)表决情况:163,33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88%;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12%;0 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03,305,1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99%;
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1%;0 股弃权。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大股东
一致行动人)表决情况:163,33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88%;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12%;0 股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03,305,1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99%;
3
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1%;0 股弃权。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大股东
一致行动人)表决情况:163,33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88%;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12%;0 股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03,305,1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99%;
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1%;0 股弃权。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大股东
一致行动人)表决情况:163,33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88%;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12%;0 股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3,305,1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99%;
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1%;0 股弃权。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大股东
一致行动人)表决情况:163,33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88%;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12%;0 股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103,305,1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99%;
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1%;0 股弃权。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大股东
一致行动人)表决情况:163,33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88%;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12%;0 股弃权。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4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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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 微
经办律师:
张宗珍
罗汝琴
2020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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